保险机构投资比例恢复2015年7月之前的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比例恢复2015年7月之前的规定
2017年01月25日 00:20 西南证券张刚

保险机构投资比例恢复2015年7月之前的规定

西南证券张刚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有两类重要的量化指标。

一类是20%。《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的划分标准以20%为界。

另一类是恢复原来的5%、30%,即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此前,2015年7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比例上限由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达到30%比例上限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旧有的这一规定现在被废止。

另外,《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

尽管新规会对进行举牌操作的保险机构投资股票形成约束,但由于早在2016年8月份,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相近。市场对新规并不感到意外,部分受到监管措施的险资持股或遭遇市场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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