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双创债融资渠道 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开辟双创债融资渠道 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2017年07月10日 22:48 西南证券张刚

开辟双创债融资渠道 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西南证券张刚

近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创新创业公司债,是指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五是将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根据《指导意见》,债券承销机构应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规划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意见。创业投资公司应该是已合规备案的、投资于创新创业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双创债募集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试点初期,双创债优先对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高新产业园区等注册的双创企业和新三板创新层企业放开。长期看,有关部门将加大对双创企业的政策扶持,内地货币市场利率已经开始持续下行,为双创债的发行创造了条件,有助于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也将缓解股票市场的融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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