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受限  绩差创业板公司遇冷

借壳上市受限  绩差创业板公司遇冷
2016年09月11日 15:59 西南证券张刚

借壳上市受限 绩差创业板公司遇冷

西南证券张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9月9日发布施行。此外,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规则,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停牌时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本次修改旨在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此新规堵住了以往部分公司躲避限制条款以实现借壳上市的漏洞。

与此前2014年7月7日审议通过、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1、以控制权变更与否分别细化规定。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增加了“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以区分控制权变更和不变更两类情况细化规定,即“第十三条”的新增规定。

2、衡量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明确为,控制权不变更的50%以上,变更的100%以上。变更的60个月内,购买的资产总额、购买的资产的营业收入、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比在100%以上,且增加了购买的资产的净利润、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比例在100%以上的衡量标准,以及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判定标准。此类情况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3、法人曾有劣迹将被限制。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有过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在一段时间内被禁止。违法违规的限制时间是3年,公开谴责是12个月。

4、创业板上市公司被禁止发生100%以上的行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购买的资产总额、购买的资产的营业收入、购买的资产净额、购买的资产的净利润、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任一情形。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5、“借壳上市”被禁止募集资金。属于“第十三条”的100%以上等情况下的重大资产重组,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中未被允许募集资金。不过,允许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或控制权变更经历了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之后,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

新规在获批后实施期限的规定,维持和此前旧规的一致。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 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在其他的规定中,缩短了“冷淡期”。证监会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缩短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3个月内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应当在再次启动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冷淡期”的缩短,可以让上市公司及时修改重组方案并上报,有助于提高重组效率。

尽管“冷淡期”缩短,使得投资者对于终止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燃期望,但新规的宗旨并非禁止重组,而是强化监督重组行为,鼓励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重组,杜绝“假重组、真掏空”,尤其是创业板公司的借壳现象被严格禁止,对绩差创业板公司形成一定利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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