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霾”不要忽视“非强制”力量

“抗霾”不要忽视“非强制”力量
2016年12月12日 11:56 盘和林

 盘和林

 环境保护部4日晚间通报,12月2日至4日,受明显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发生一次大面积区域性空气重污染过程,影响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河南、辽宁等7省市,涉及60多个城市。环保部已于11月29日晚提前函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6地,提示实施区域联动,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同时,环保部派出4个督查组,分赴河北、山东等地开展督查。(《每日经济新闻》,12月5日)

 在环境保护部的督查、协调之下,60多个空气重污染城市,肯定会采取停产、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等一些列严厉的减排强制政策。毫无疑问,在应急状态下,政府的“强制暴力”手段是“抗霾”必不可少的。但笔者认为,从其长期来看,在强化环境保护“硬约束”的同时,还要用好一些“非强制”的力量,比如培育公众的绿色“偏好”,有时候会与“强制力”一同发挥巨大的协同力量。

 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成本,“搭便车”、“公地悲剧”的环境公共品属性带来的问题,依靠私人市场无法充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干预是必须的。政府的干预无非两大类,一是直接行政管制,比如强制减排、停产等;二是用好市场手段,比如污染税、减排补贴、市场化排污许可证等,这些公共政策通常是针对污染源一方进行的。

 这些环境保护措施通常需要支付昂贵的成本,比如管制成本等,甚至还会出现“掩耳盗铃”式(欺上瞒下等)治污行为,例如在这次60城联合“抗霾”行动中,环保部的督查组在检查中依然发现一些地方还存在弄虚作假、管控不到位等问题,环保部在通报中对督查涉及的十几家企业和多个城镇进行“点名”。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完全迷信于“强制力”,还要同时用好一些“非强制”力量来促成污染源的自愿行为,以前减少“强制力”的成本和提高其有效性。

 虽然近年来,针对公众环保意识的宣传并不少,公众的环保意识也大幅度提升。但公共政策仍未将公众这种“非强制”力量,引导到直接影响到企业“绿色”商业行为的盈利上面来。实际上,只有能够直接影响到企业“盈利”与否的公众环保意识,才会发挥巨大的“非强制”力量,与环境保护市场化手段的激励作用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美国环境保护署曾向公众提供了一份“美国排放毒性化学品目录”,涵盖了在美国的任一污染源所释放的超过一定量的有毒物,这份目录本身不对减排进行任何强制规定,其法律义务也还是由其他法律进行约束。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份“非强制”目录发挥了巨大作用,研究发现,目录登记在案的排放量较多的污染源相比其他污染源减排得更多。

 污染源的“自愿减排”显然是受到外部的强制力。一是体现污染源在低效率使用化学品,促成其提升其效率。二是污染源不想在公众中背负“坏名声”,于是变得更环保成为他们的“自愿行为”。三是消费者的“绿色消费”偏好有助于其盈利,抵消了环境改善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公众对企业环保问题“有的放矢”,使得更多的企业重新审视他们的污染生产方式。

 窃以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不要忽视“非强制”力量,应当在更广泛的范围学习“美国排放毒性化学品目录”的做法,比如上市公司、知名品牌等公布其污染行为,而不仅仅是笼统地提升公众的所谓环保意识,更要采取一些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将这种“非强制”力量直接作用到能影响企业盈利与否的环节上来,只有这样的“非强制”力量才能更好地引导企业自愿改善环境的行为。(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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