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力派中国pk西方式无赖,总理说这是“落日条款”

实力派中国pk西方式无赖,总理说这是“落日条款”
2016年12月22日 17:15 盘和林

 核心提示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撰文称,“市场经济地位”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包含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少数世贸成员复杂的国内、国际政治因素,单纯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之外,还需更多的“政治智慧”。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5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合作不断扩大,经济实力也逐步提高,在全球经济版图中日益体现出强劲的驱动力量。然而,美欧等不少国家一边在享受着中国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巨大红利,一边却依然高筑贸易保护壁垒,15年间对华反倾销的贸易制裁措施不在少数。

 201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周年的日子,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应于当天终止。但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却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摆出一副“耍赖”的嘴脸。为此,中国于12月12日将一纸诉状递交到WTO秘书处,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为了尽早加入世贸组织大家庭,中国当初做了一些让步。《议定书》第15条允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但也明确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将终止。

 所谓的“替代国”做法指的是,早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部分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不是市场经济体,中国出口产品对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享有“不公平”价格优势,因此在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使用参考第三国价格的“替代国”方法。比如选择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该国因为生产彩电的成本远高于中国,致使一台彩电的市场定价为500美元,这明显高于中国彩电在美国的售价。如此一来,倾销指控成立,美国便能够据此对中国彩电加征巨额反倾销税和惩罚性关税。

 据世贸组织统计数据,2000-2014年间以中国为对象的反倾销措施达到638件,数量占全球的27%;在欧盟,目前有效的73项反倾销措施中,就有56项针对中国。

 就在2016年1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近日,美国商务部还曾终裁中国产大型洗衣机存在倾销行为。12月12日,美国明确将按照“替代国”做法,对该产品征收52%的反倾销税率。

 欧盟委员会也于11月12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产品做出反倾销调查初裁,并决定实施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率为43.5%至81.1%。

 事实上,2004年之前,欧盟对于中国钢材的贸易保护案例只有两例,随着中国钢材产能提升,出口量逐步增加,欧盟对于中国钢材的贸易保护也随之增加,截止到2016年2月份,欧盟累计对中国钢铁产品提出24起贸易保护,其中23起最终征收了反倾销关税,在这23起中,有两起后来终止征收关税。

 加入世贸组织15年来,中国在钢铁、家电、化纤、轮胎等多个出口领域都曾遭受到美欧等国家的多次反倾销调查,给企业的出口带来了不利影响。

 作为WTO的一项法律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所有WTO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但是日本、美国、欧盟此时却开始耍赖。

 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终止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就不可使用第三国同类产品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在此情况下,中国商品在全球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理应大幅减少。然而,日本、美国、欧盟却对此表示不认同。

 据日本共同社12月8日报道,日方已决定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近日,美国媒体报道奥巴马政府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地位。在2016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决议,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近期欧委会还发布新立法提案,使用“市场扭曲”原则替代“市场经济”标准。如果认定某国出口产品价格出现“市场扭曲”,则采用“与出口国具有类似经济发展水平的恰当代表性国家”的数据来替代该国国内价格,进而计算倾销幅度等。

 按照《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专家指出,少数WTO成员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拒绝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并刻意混淆《议定书》第15条与其国内法中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企图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副主任、高级研究员何伟文表示,《议定书》第15条与市场经济无任何关联。美欧等个别WTO成员当前的做法只是为拖延时间,拒不履行国际义务。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美国、欧盟都是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之一,调查机关使用“替代国”做法导致人为提高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对中国相关行业出口和就业造成了严重影响。中国政府对日本、美国、欧盟的做法表示了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也因此向WTO秘书处诉请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12月12日称,中国坚决反对肆意曲解世贸组织规则、肢解多边贸易体制的行为。

 “市场经济地位”不等于“替代国”

 WTO上诉机构原主席张月姣在12月13日举行的第十五届WTO与中国学术年会上对此回应称,严格遵守条约义务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WTO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法律定义,反倾销协议备注中提及的非市场经济并不是定义经济体制,而是一个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的判断标准。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曾撰文指出,客观来说,是否会遭受“反倾销”,与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然而市场经济地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反倾销能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从反倾销发起国的角度来说,是其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在进口价格已定的前提下,如何确定“正常价值”是能够成功立案的关键: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使用本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只能任由调查发起国选用替代国同类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此导致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出口商品事实上更高概率被他国成功“反倾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屠新泉也指出,“替代国”做法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市场经济地位是国内法概念。《议定书》第15条并非要求各成员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规定无论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是否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得再对中国企业采用“替代国”做法。

 “当前,西方舆论中部分人士混淆‘市场经济国家’与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片面强调少数成员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法标准,刻意淡化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国际义务。这种观点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

 关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终止的问题,李克强总理早在2016年6月在德国访问时就说过,用法律专业术语讲,这个条款叫作“落日条款”。也就是说,根据协议,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到2016年12月11日,这个条款都要自动终止。“我是学法律的,我不能说违背法律原则的话。我们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尊重国际法、国际规则和由此制定的商业规则,这样才能使我们之间的合作在稳定的轨道上前进。如果我们现在对这个条款还需要重新谈判,那我们是不是还要重新谈判关于中国加入WTO的问题?”

 在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强调,世贸诉讼是世贸组织成员以规则为基础、解决贸易纠纷的通常做法。中方提起世贸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国际贸易规则的严肃性,合情、合理、合法。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也表示,在敦促世贸组织成员尽快履行义务的同时,对于个别WTO成员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方保留在世贸组织规则项下的权利,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同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一道,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严肃性。

 对于欧美日延续“替代国”做法的行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认为,如果今后欧美日继续以“替代国”标准对中国商品进行“双反”调查,中国完全可以上诉WTO予以公平裁决。此外,中国亦可采取反制措施。白明指出,发达国家在中国进行的不公平贸易也很多,如果对方不友好,必要时中国完全可以予以回击,不能让它们毫无成本地大肆进行贸易保护主义。

 何伟文表示,无论如何,中国还是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若最终判决中方胜诉,意味着此后所有的美欧对华反倾销调查都将适用此判决,“替代国”做法将不得再被使用。“我们有理有据,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争取一个合理公正的结果,这很重要。”何伟文提醒说,当前最重要的是防止“替代国”2.0版本的出现,即美欧通过换一个名目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对此,中国一定要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予以明确,堵住漏洞,以防止美欧等再生事端。”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撰文称,“市场经济地位”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包含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少数世贸成员复杂的国内、国际政治因素,单纯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之外,还需更多的“政治智慧”。(本文转载自《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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