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公主”被起诉,还需让市场保护“穿山甲”们

“穿山甲公主”被起诉,还需让市场保护“穿山甲”们
2017年02月24日 16:46 盘和林

“穿山甲公子”之后,微博再曝“穿山甲公主”,有关穿山甲的话题,可谓一波接一波。最近“穿山甲公主”微博晒吃穿山甲血炒饭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强烈关注和热议。除了购买穿山甲食用,猎捕、杀害、运输、出售穿山甲的行为,也构成犯罪。近日,被告人邓某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穿山甲,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2月21日,深圳特区报)

“穿山甲公主”接受法律的惩戒,无疑是保护穿山甲等野生动物的一个非常必要且十分关键的手段。但笔者认为,保护穿山甲等野生动物保护除了依赖法令的强制性以外,同时还要发挥好“市场之手”的力量,如设计野生动物保护的产权制度、改善供需关系等。需要指出的是,市场手段保护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必然进行商业化利用,还可以作为一种“环境存在性服务”来购买。

法律惩戒来保护野生动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惩罚手段不能激励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仍不能改变野生动物作为“无主资产”的属性,无法激励让人民去增加供给和保护,同时还让不法分子垂涎三尺。此外,面对大面积的“无主资产”,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杯水车薪,捉襟见肘,再说监管成本之高也是难以承受的。二是陷入“保护悖论”:保护后出现的偷猎、黑市交易增加了野生动物的稀缺性,从而高价格、高利润“激励”更多人去猎杀。

事实也表明,一纸法令并不能真正遏制住对野生动物的猎杀。据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是象牙交易遭到禁止以来,缉获最多走私象牙的一年,全年查获23吨象牙,代表有2500头大象被猎杀。俗话说,杀头的生意有人做,亏本的买卖无人干。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引用英国经济学家登宁说的话说:有50%的利润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从公开的案例和数据显示,我们各种野生动物资源面临更大的威胁,不法分子为了高额的利润更疯狂地猎杀野生动物。

实际上,保护野生动物等公共资源时,建立产权等市场手段的有效性并不亚于法律的惩戒。以大象保护为例,肯尼亚等国家把猎杀大象和出售象牙作为违法行为,但这些法律一直很难真正实施,大象种群在持续减少;而津巴布韦等国家允许合法猎杀大象,将森林和大象移交给当地的土著民,土著民只允许猎杀年老的大象,并养殖大象、售卖象牙。

 

当然,笔者并非说我国不要禁止象牙制品的交易,这是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义务和责任,只是说我们从中得到一些如何利用好市场手段保护野生的动物的启示:土地所有者在产权的激励下,产生了保护甚至繁殖自己土地上的大象,结果数量增加了。大象的事例或许太远,就说身边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娃娃鱼吧,人工养殖后我们再也不用担心它会灭绝。

一个必须澄清的误区是,市场手段保护野生动物并非只有商业化利用一种途径,环保经济学将野生动物保护设置成一种“环境存在性服务”,由政府或环保主义者购买这种“存在”。例如,美国通过建立“狼补偿信托基金”等来保护濒危动物灰狼,用于向黄石公园周边的牧场主赔偿被灰狼咬死的家畜的损失,当地居民已经开始支持狼引入计划并期待得到补偿,这一地区的生态系统也变得更加平衡。

例如,穿山甲人工驯养难度非常大,目前尚难大规模化人工养殖,难以通过商业化养殖盈利,但我们可以在穿山甲主要生活繁衍的山区,将保护穿山甲设置成一种“环境存在服务”,类似美国“狼补偿信托基金”,引导当地的山民从捕杀穿山甲获利行为,自觉转变成保护穿山甲获利。甚至也可以将穿山甲生活的大片林设置成产权,允许企业或当地的山民从中获利,鼓励产权者创造有利于穿山甲繁衍的“自然条件”例如增加穿山甲的食物等。

“没有买卖,便没有杀害”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我们只有承认法律的局限性,加以“市场”的思维和办法予以弥补,才能来更加有效地保护穿山甲等野生动物。

(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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