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实施细则不应“遗忘”公平审查

网约车实施细则不应“遗忘”公平审查
2017年06月21日 09:52 盘和林

本文转载自《法治周末》

“自我审查”就是这一公共政策所留下的一个巨大的漏洞。很显然,“自我审查”就有可能出现闭门造车或自说自话,几乎可以完全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架空,使之形同虚设

据媒体报道,到目前为止,至少有91个城市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是没有看到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而国务院文件规定,政策出台前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到目前为止,91个城市均未正面回应是否进行过公平竞争审查,也无更多的信息披露,究竟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尚不得而知。但从网约车细则出现大面积违反公平竞争条款、无一家公布的情况来推测,网约车细则出台很可能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说没有实质性审查。

公平审查制度为什么不被地方政府所重视?笔者认真全文阅读该文件后发现了其中的端倪:一是文件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是“自我审查”。可以推测,如果不是太粗心或者政府法制办人员素质太低的话,这91个出台网约车细则的城市应该是进行了“自我审查”的。二是文件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方政府及部门惩罚举措过于空泛、难以实质性落地。

这里所说的国务院文件,是指2016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防止行政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意见》用列举的方式亮出了18项审查标准,被称为“18不准”,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意见》要求:“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及部门出台类似于网约车细则这样的公共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是法定程序。但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选取77个地级以上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细则进行了分析,发现普遍存在违背“18不准”的条文。少则,违背一两条;多则,全部违背。换句话来说,至少有77个地级以上城市的网约车细则是在闯政策的红灯。

例如,地方实施细则中对车籍和驾驶员户籍的要求,限制了外地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影响商品自由流动,形成了地区封锁;对轴距、排量、长宽高和车龄以及网约车价格进行限定,实质上是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对汽车厂商也是一种歧视。

虽然没有公布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但从“普遍存在违背‘18不准’的条文”这一事实中不难推测出,这些出台网约车细则的城市很可能没有或者没有实质性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也是各地的网约车细则饱受社会诟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无论是真的“遗忘”还是故意冲闯政策红灯,那么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政策本身有“漏洞”可钻,或者说惩罚对被约束对象而言可以完全“忽略”不计,“忽略”的原因当然是惩罚过轻或者难以落地。

《意见》的审查对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审查方式规定: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虽然也有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并不是“强制性”的。

“自我审查”就是这一公共政策所留下的一个巨大的漏洞。很显然,“自我审查”就有可能出现闭门造车或自说自话,几乎可以完全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架空,使之形同虚设。公共政策强调公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广泛参与,就是为了避免政府部门这种“私决”所带来的种种弊病。

公共政策的“强制性”是执行落地的根本性保障,尤其是对违反公共政策的约束对象的“惩罚性”轻重,更是其权威性重要来源之一。《意见》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够,更何况唯一一条“惩罚性”条款过于笼统,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开始仅仅是“及时纠正”,最后是“严肃处理”,并无可供执行的具体惩罚措施,即便到“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也没有新的举措,而是“要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笔者以为,网约车细则“闯红灯”当然要尽快“及时纠正”,但更为重要的是,制定类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公共政策必须改变所谓的“自我”审查,要强制性引入公众、利害关系人的广泛参与,或第三方独立机构审查,切实避免“私决”,同时还要确保“惩罚性”的“板子”能够真正落到违规者身上并“喊疼”,才会避免被网约车细则“遗忘”的尴尬局面。

(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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