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点】互联网平台企业扩张:欢呼还是忧患?

【今日热点】互联网平台企业扩张:欢呼还是忧患?
2017年08月07日 09:20 长江产经智库

热情 专业 理性

 长江产经 产经智库 原创之库

互联网平台企业扩张:欢呼还是忧患?

编者按

随着以阿里为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不断扩张,社会舆论也透露着对此的种种担忧。例如阿里近来提出的要建立“无现金城市”,并不断涉足通讯、共享、保险、医疗等行业,俨然描绘了一幅宏伟的阿里帝国战略蓝图。这类互联网平台本身就是具有标准的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加之它自身独特的产业特点,社会大众担心其通过不断挤压线下实体经济,更轻易的形成双边市场垄断势力,并在其大数据优势下,构成对用户隐私安全的威胁。

基于此,本周,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刘志彪教授组织群内专家、学者们,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扩张:欢呼还是忧患?”这一主题展开讨论。我们精选了大家发言中的主要观点发布于这一期推文中,如果你有什么有趣的观点或是希望对文中作者的观点进行补充、评价,都可以在下方给我们留言哦。

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某特约研究员:

阿里以阿里巴巴起家,真正做大做强是淘宝,围绕淘宝建立了一个人与货物的交易平台,衍生发展支付宝、阿里云、菜鸟物流以及影业等等更多延伸和跨界,投资更是覆盖互联网新行业,搭建了一个新帝国,核心是淘宝和支付宝。淘宝模式受京东类型的冲击,特别是未来社群社交电商的冲击和颠覆;支付宝受微信支付的竞争影响越来越大。阿里最大的问题是内生性创新不够,缺少像亚马逊、像腾讯的微信这样的技术产品颠覆性创新,更多的是靠平台的力量去收购和投资新的方向。对比腾讯,腾讯以人与人的联系为核心,目前仅以游戏、广告等收入,未来商业化空间更大。阿里还有一个变数,背后股权隐秘而复杂,和政治太紧密,风险极大。

目前的电商平台交易成本已经看齐实体店了,降低成本的效应不明显了,这也是传统电商平台到了瓶颈。

唐德淼(无锡环研中心):

互联网平台类企业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行业集聚能力强,以独角兽企业占据市场大多份额,产业链相关企业得到一定发展,但同类平台公司如差异化发展无质的区别,生存举步维艰;(2)具有市场寡头垄断的特质和潜规则行为,已发展起来的平台类公司如B-A-T企业有明显市场优势,对平台上的利益相关者合作方时常釆用天然的“强势”行为,让众多弱小的利益相关者即合作商家无条件接受,由于寡头垄断让使用者无任何议价能力,也没有市场选择的相对自由度,存在“店大”欺客行为;(3)平台企业对商家制假、销假,偷税漏税等破坏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时视而不见,平台连带责任承担不到位,成为“假货、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的推动者;(4)多数平台类企业,是在概念+资本+消费供给变化的推动下,通过“烧钱”的方式发展起来,对实体经济的创新挤压厉害,如低价驱动的电商平台让实体无法淡定地专注于品质的提升,对优质产业体系聚力创新是不利的。

基于上述趋势,对策是:(1)对于己形成寡头垄断的平台类企业,要运用产业发展规制的方法,如反垄断法,对该平台企业进行拆分,打破垄断,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环境;(2)对于平台类公司相关商家的不法行为,不能听之任之,要协同管治,还市场对质量的信任和合规的经营秩序;(3)要适当限制寡头平台企业的无序扩张,防止吸着社会资本的“血汗钱”,砸出很多“互联网鬼城”,造成社会总体资源的浪费;(4)政府要学习和运用互联网平台的思维,变革政府组织的“塔式”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提高绩效,同时,要引导平台类企业对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城市、智慧政务等领域的投资或技术合作,通过政企共建智慧服务,提升社会智慧治理水平,从而凸显寡头平台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巫  强(南京大学产业经济学系):

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看,互联网平台公司属于双边市场/双边平台的范畴,它们提供平台服务,便利买卖双方交易,往往能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选择,并在买卖双方交易中以特定方式收取一定的费用,维持平台的运营。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确是当前经济新动能的一种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平台经济效应会赋予这些互联网平台公司相应的市场优势地位,有可能这些互联网平台公司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阻碍市场竞争。国内外反垄断理论研究已经将双边平台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实践中,互联网平台公司也应该成为反垄断法执行过程中的高度关注对象。但我国当前的情况是:(1)由于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强调以发展为导向的产业政策,而对反垄断法(竞争政策)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国内反垄断法执行部门更多关注在传统行业领域的垄断行为。全社会对互联网经济中可能出现的垄断现象还没有足够的理解,还没有意识到这种垄断对社会福利的影响。(2)互联网平台公司可能的垄断行为更为隐蔽,牵涉因素更为复杂,难以简单界定为垄断行为。

可以关注的是:(1)现有互联网平台巨头通过资本运作,广泛涉足各类细分的互联网经营领域,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未来的竞争对手,这些未来的竞争对手原本是可以通过颠覆性创新,对其形成巨大的竞争威胁;(2)互联网平台巨头是否会在形成寡头垄断格局后出现串谋,从而压榨平台上的买卖双方;(3)互联网平台巨头与地方政府的有形之手结合起来,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大项目的推进中给予互联网平台巨头诸多优惠条件,这有可能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巨头可能的市场优势地位。由此,我国特有的行政垄断现象有可能与互联网平台巨头自身的市场垄断地位结合起来,交织在一起。

孙  军(淮海工学院):

当网络平台成为企业的主要竞争模式时,产品的网络效应越大,企业的产品定位就将越会偏离最大差异化原则。在这种情形下,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大平台的形成便成为了互联网产业发展新常态。这地方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并非所有产品都具有强大的网络效应,这就注定了阿里、腾讯等大平台能够控制的事物仍然有限,扩张过度、构建生态链等风险仍然巨大,当然这并非否定互联网在农业、工业中的价值;(2)在分工深化的当下,专业化互联网平台有其巨大的分工优势,并非巨无霸平台可以完全取代;(3)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化日新月异,一个再大的企业都要时刻面临着被市场淘汰的风险,这种案例比比皆是,而且还在加速。

因此,我的建议是,不要过于担心。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强化市场秩序监管、放开垄断市场和对于市场创新氛围的培育。

赖红波(上海理工大学):

“阿里帝国,可以创造一切,也可以毁灭一切,甚至超越企业,很伟大又可怕。”——该文的担忧不无道理的。

一方面,我们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产业规制或相关法律方面亟需前瞻的跟进完善,包括网络平台规则和约束。另一方面,不可避免的形成“有钱任性”(随意收购兼并等),对其他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或发展形成伤害?

毛  强(中央党校学报):

网络平台发展的垄断趋势明显,阿里、腾讯等在把握住初期社会创新机会时,引领了一段时间的潮流,但垄断地位形成后越来越变得对社会创新的阻碍,就如同滴滴越来越变成人们厌恶的样子。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完善创新产权保护,反垄断等的建设,保护知识产权,构建良好的创新和营商环境。

张  宸(南京大学博士生):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电商平台的大幅度扩张符合经济规律,而且具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大型电商平台的扩张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升级。电商平台作为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线上零售业态,其提供的服务本质上仍是零售服务,与实体零售企业并无二致;简单地说电商打压了实体零售业垄断了商品零售市场,就好比说汽车的出现垄断了马车的市场。

电商平台高额利润由先进的业态形式和巨大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效应产生的,而且在未来可见的一段时间内仍将维持高额利润。增加商品销售的数量种类能够降低成本,降低成本又会汇聚更多的商品到平台交易,这是一个正反馈的良性循环;与此相反,实体零售业则受到劳动力价格和土地租金价格上涨的双重压力;要素成本的此消彼长也增强了电商平台对实体零售的竞争优势。电商平台的市场份额大,利润高,并不能说明具有垄断地位,所有其他的零售企业和个人都是竞争对手。电商平台的市场份额是靠其便捷、低廉的零售服务获得的,一旦有其他企业或个人能够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消费者会毫不犹豫地用脚投票。按照传统反垄断的政策限制其发展会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减少社会总体福利,所以有必要考虑用其他方法改善社会福利的分配。个人能想到的一个办法是利用资本市场社会化分配电商平台的高额利润:电商平台需要天量的资本投入,必然通过资本市场向社会融资,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电商平台股票的方式获得高额利润分配;一个实体零售企业,如果发现电商平台竞争优势太大,一个很好的方法就是购买电商平台的股票,通过买自己输来获利。

电商平台的快速扩张也有利于产业升级:(1)电商平台是大数据资源的生成者和使用者。大数据毫无疑问可以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是一种宝贵的经济资源。电商平台是为数不多的可以生成和利用大数据资源的经济主体,而其他形态的企业天然不能生成和利用大数据资源,或者生成和利用的成本极高。大数据资源的生成和使用也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此电商平台的快速扩张有利于降低数据资源成本,提升企业的数据竞争优势。(2)电商平台的快速扩张可以为下一轮人工智能经济的到来提供IT基础设施支持、数据资源准备、技术积累和人力储备。特别地,人工智能经济将会是人才的竞争,中国大型电商平台培育的数以万计的IT人才可以在未来的人工智能产业竞赛中为我国赢得优势,抢占先机。

柯  杰(正善资本):

电商作为交易平台,价值在于:(1)降低交易成本,破掉经销环节;(2)提升交易效率,供需信息对称;(3)增强用户体验,足不出户可全网采购。

何  雨(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不同产品与服务的集聚提供了新型载体,缩短了厂商与消费者的流通链条,降低了成本,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碎片化、个性化需求。然而,互联网平台企业一哄而上,良莠不齐,特别是在前期,主要依靠资本的金元来攻城掠地,这不仅在短期内对传统企业造成巨大冲击,而且某种程度上也扰乱了常态经济秩序。此外,互联网平台公司收集、沉淀下来的厂商与消费者数据,如果管理不当,或在利益驱使下,容易引发公民隐私泄露。如新崛起的滴滴,投资界看重的就是其深度化的消费者各类场景数据。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公共性的数据,为私利所掌控与运用,安全隐忧亟待破题。

刘志彪(长江产经智库):

以阿里巴巴、腾讯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是现代经济中新实体经济的典型代表。这部分新经济形态,原本就是实体经济。他们只是将传统的线下的经济活动,搬到了线上,从而节约了空间和资本、降低了成本、创造了巨大的网络外部性和效率。

为什么现在社会上有人反感这些互联网平台的实体企业呢?我觉得:(1)搬到线上进行的实体活动,对传统线下的实体活动产生了严重的替代,从而危害了后者的利益;(2)过去人们对实体经济的定义有问题,把实体经济看成是生产实物的活动,自然像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的服务活动,就成了需要抑制的虚拟经济;(3)以阿里巴巴、腾讯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改写了传统制造业的规模经济理论,其扩张的边界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从而使人们担忧寡头垄断对公平市场竞争的影响;(4)随着某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收集能力的扩张,人们担心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担心某些企业的股权安排,影响国人利益,担心某些公众人物的不当言论,会阻碍社会进步的方向。

这就提出了社会和政府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的鼓励、宽容和管理必须有机协调的问题:(1)在产业分化中,对弱势产业中的员工的利益保护问题。市场竞争中应该坚持保护竞争不保护竞争者、维护员工利益不维护失败企业利益的原则。(2)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也要反寡头垄断行为。判断是否垄断的标准,最重要的不是规模和结构,而是有没有行使垄断势力去侵犯竞争者、消费者利益,有没有潜在的进入竞争。(3)制定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制度,限制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个人隐私类信息的搜集,以及不当利用的行为。(4)互联网平台企业公众人物的言论,要有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批评。等等。

宋文阁(江苏省国资委):

以B-A-T-J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应理解为一种方向,一种趋势,一种力量。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经济的舞台上占有重要之地。在当前表现的垄断、跨界、压榨等不足不良,我认为都是暂时的经济表象,仍需关注观察,更需要包容宽容。如阿里,尽管日本资本控股,在美国上市,关键看实质控股权在谁手里?经营行为符合不符合中国法律?能否定义为中国企业?实践证明:大企业都与国家战略密不可分。底线是不危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当然也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可以拆分多家在国内上市。

任采文(清华公管院):

技术创新先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拉动制度创新,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当民主从用手投票,到用脚选择,再到“拇指”表达时,制度设计都需要有新的理念和工具。

龙小宁(厦门大学):

我觉得阿里的成功有些被神化了,其实阿里的网上优势很大一部分是相对于国内流通环节过多的规制和过高的成本;当然国内市场的巨大规模也帮助阿里取得了规模效应。我不认为阿里是实体企业,这一点它不同于京东:阿里是个平台企业,做的是帮助买卖双方相互匹配的事情,它的巨大成功让人家看到流通环节的盈利率远高于实体企业,所以才有对实体企业冲击的担心;阿里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假货和产品质量的问题,这也对实体企业关注产品质量没有帮助。

宋凌炎(江苏精诚&精缦毛毯):

互联网热潮已然过去了。人们从怀疑互联网排斥互联网,到认同互联网,再到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这过程可谓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冒出无数互联网企业,大批互联网平台靠烧钱壮大起来,有多少互联网企业在2015~2016凋谢了。

马云同时大力着手布局线下实体,从文化、影视、体育、物流、超市、金融等等。有人说马云是八爪鱼模式,或者说是在线下疯抢。另外BAT的百度腾讯,包括京东也都意识到,纷纷转站线下实体、金融以及AI等。未来互联网也好、平台也好已不再是企业,只能作为一种工具。而在这过程很多实体制造业业已借助互联网在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创新,加快自动化与智能制造,从原来的B2B,B2C模式变成C2M。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而恰恰这种模式对互联网平台是毁灭性打击。所以我认为现阶段互联网企业如果不加紧布局升级,未来将燃尽灰飞不复存在。而那些放开胸怀,主动拥抱线下实体经济,利用资源共享共进共生共成长的企业,未来将有无限机会,那就是——新经济。

毛晓春(戴尔中国):

京东主要以B2C自营为主,从厂家或指定代理商进货保有库存进行定价销售,阿里有天猫B2C和淘宝C2C两种模式,作为平台按一定比例收取交易费,天猫商户需要经过厂家授权,一般不会有假货,而淘宝就不好说了。

司增绰(江苏师范大学):

无论国外新进入的产业还是国内新出现的产业,都要及时动态地对其产业安全评估。产业生态系统中,超大型互联网企业可能就像大鲨鱼,它的出现肯定会严重破坏产业系统中业态的多样性,因此应实时动态地评估大型互联网企业对产业生态系统造成的产业安全问题。对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应持包容、宽松的态度,留足其成长空间,但也应关注其对原产业生态系统的破坏。互联网业态与传统产业之间是统一与对立关系,平衡好这种关系至关重要。

王建国(日本中京大学):

关于虚拟经济的定义,其实最早开始被人们所提出来的是virtual company, virtual corporation。这些都是与网络相关联的。重新定义也未尝不可,只是与人们的一般认识或经济史实上有过的概念有些距离了。值得注意的是,虚拟不代表不创造价值。把这种虚拟与实体经济对立起来,其实是一种很愚蠢的思想方法。而事实上,虚拟部分与实体部分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构成了新形态的创造价值机制。

网络经济的外部性表明,网络规模越大对每个加入者带来的效益越大。而大规模带来的垄断,又有可能带来市场势力,从而导致对消费者剩余的盘剥。应该通过对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性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分析进行分析考察以后,才会得到一个比较客观的判据。

王修志(广西师范大学):

(1)互联网平台企业扩张的积极意义:①在“冲击”、“破坏”传统线下商业模式的同时,更促进了线下模式的创新,加速了线下企业的优胜劣汰,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新动力。②一个更具全球战略意义的效应——为重构GVC创造了条件。其机理即在于以其强大的平台功能,打破了欧美传统跨国公司对于市场渠道的垄断,从而削弱其在需求端对GVC的控制力,有助于重构需求者驱动型GVC,更多中小企业可以更便捷更低门槛参与GVC。

(2)互联网平台企业扩张引发的忧思:①扩张后的信息资源垄断及信息安全风险、信息滥用风险;②扩张过程中的“脱实向虚”,形成金融帝国,集聚金融风险;③企业之间的竞争乱象(包括平台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平台企业与线下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等)。

(3)对策建议:①做强做优平台功能,促进线下线上互动发展;②规范平台企业的金融创新,严控平台企业金融风险;③规范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秩序。

彭本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和分享经济是新经济的典型表现形式,目前应包容发展而不是削弱和限制。对于平台企业的过度扩张,要进行审慎管控。何时管控和如何管控,要看平台企业风险程度,以及是否危害整个平台生态体系。政府可以利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管制手段进行必要管制,以规范竞争秩序。

杜运苏(南京财经大学):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中国企业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平台主要是进口的跨境电商增长很快,出口的跨境电商规模和层次还不是很高,在国外的影响力有限,这可能是以后发展重点,否则无法利用中国互联网平台优势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

周  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在过去,文化产品的生产由少数人决定, 而互联网时代可以由“大众”决定。“互联网+众”是指互联网提供了全球化资源(包括资本、智慧和业务等)的协作和共享平台,成为文化产业展示、交流和交易等综合性平台,从而有效的降低产业运作的风险。一方面,互联网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信息流平台,文化企业从互联网收集分享的创意,利用互联网互动性,实现了投资者与创作者的对接。在文化产品出现在市场之前,将潜在消费者的想法和建议融合到产品中,沟通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通道,减少了文化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能够精准定位细分市场,整合用户的碎片化需求,增强用户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互联网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人、财、物等的集聚平台,通过“众筹”、“众智”、“众包”等方式获得文化企业需要的投融资、创意想法和专业人才等重要支撑,变文化创意变为现实的产品和产业。

王思彤(江苏省统计局):

当前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应用情况如何?我在以全国各地城市白领为主的某微信群做了一个随机小调查。结果显示,除家居行业外,其他互联网平台行业都有人涉足。但发展极不平衡。其中,社交、零售、出行、生活类均有72.7%以上的被调查者使用过,而时尚、教育、汽车类只有27.3%--36.4%的人使用过,家装、家政类使用过的人就更少了。这表明,目前社交、零售、出行、生活类互联网平台已经融入到大众日常生活生活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而其他方面还只是小众消费,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

谈  镇:

(1)市场经济的本质核心不是必然带来公平性和效率性,而是市场主体疆域的动态性扩张。(2)互联网及平台兴起是对传统经济供需链条的技术改造,这种缩短供需见面距离本质上是交易费用的节省。(3)阿里成功来自产业分化进程中买卖痛点的舒缓,其核心产品是淘宝和以此分化出的支付宝。相对于有划时代意义的腾讯技术创新,可划归实体经济的阿里要防止的是先发优势而成大数据垄断的寡头效应和风险。

李国庆(当当网):

(1)看10年以上商业史,用价格战,补贴用户来打击对手,清空市场,是最昂贵的。更别说是靠烧钱。因为靠自己巨亏,暂时打死几个对手,但企业自己竞争壁垒没建立,甚至连竞争规模优势都没建立。一旦想盈利只有提高售价。届时新的竞争者满血涌入,包括被打残企业也死灰复燃。(2)下半场,电商技术,物流等第三方成熟。新进入者成本大幅度降低,不用像上半场企业每过一条新河,就建一座桥。(3)无论是零售还是服务的电商,符合传统商业规律,不必夸大顾客忠诚度。每年我去纽约,都冒出几个被叫好叫座的新零售业态,说明零售竞争激烈,以致下半场提法可能是白扯。(4)一批垂直电商或互联网倒闭除了烧钱不够,更重要是不够垂直,不够坚定,主要死在扩大品类和客群。当当图书不仅是打不死的小强,至今低价且规模性盈利,还逐年给读者折让更大,值得业界深思。(5)当当盈利大增前提下,百货销售额早已超过图书。(6)从来都有颠覆性技术,区块链,在互联网之上的物联网带来随时随地消费场景,那已经功成名就的企业,包括当当都和新星在同一起跑线,何来下半场呢?

孙国民(南京大学博士后):

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从交易费用上来看,它减少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减少了交易成本;从福利经济学视角看,消费者可选择提升范围的扩大,无疑加大了市场竞争,提升了消费者议价能力,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尽管如此,网络平台经济,依然有一定的局限性:(1)信息鸿沟带来部分人可以搭上网络平台的快车,增加自身的消费福利,而另一部分人很难享受到这样的福利;(2)只能部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尽管可以通过网络聊天形式进行产品功能和价格询问,但总体上更适用于轻工业品、日用消费品等,对大件和重工业品的网络平台销售相对要少,也是理性消费及消费特点决定的;(3)网络信息的有限性,网络平台好比一个婚姻中介,需要各自的努力;(4)网络平台在市场经济中到底承担何种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并加强网络监管,特别是消费欺诈、对市场主体进网络平台审核把关不严(如无证无照问题、自制品问题、质量安全问题等)、品牌滥用等。总之,网络平台经济在更好地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中做出了卓越贡献,但依然存在双刃剑,需要进一步趋利避害,成为促进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新动能。

周  斌(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1)欢呼。①“颠覆重构”,创造了网上购物、无人商店、移动支付等新的商业模式,激发了许多潜在的需求,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一定程度上甚至颠覆了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基础,重构了商业规则;②“裂变创新”,主要是由技术创新带来的应用,尤其创新基础上的快速深度和广度的再次及多次创新,快速裂变转化为具体应用,如基于搜索的百度,基于估算GIS共享单车,基于移动支付的淘宝,以及互联网规模用户基础的美团、唯品、人工智能、VR、AI等新技术和应用同样继续影响等等;③激励和效应,短时间快速的规模壮大及财富效应,激励和刺激国家、民间、政府等很多资源向之倾斜,大众创业及创新,新型经济大多也围绕之展开,更加激发了相关经济的发展。

(2)忧思。①迷失与困境,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挤出效应越来越大,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制造业超薄利润以及掌控权的削弱使得进入壁垒无形中多了非正常的心理壁垒而迷失方向,而只有无法退出者苦苦支撑陷入困境;②泡沫与表象,过多及重复的资源投入,互联网的规模效应和低技术进入门槛使得表象繁荣背后泡沫越来越大,类阿里摸着石头过河,顺带把石头也带走了,后者如追求海市蜃楼般进入,大多死在沙滩上。③道德与风险,技术的应用带来了更多陌生人应用,网络社交刺激了社会人更多现实无法满足的欲望,道德和风险远远超过了历来其他的经济发展模式,假货、跑路、诈骗等甚至让人更多呼唤正能量。

(3)对策。①正视和均衡,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同样重要,不存在谁优谁劣,而且两者真正良好发展应该是实虚融合,均衡发展;②鼓励和控制,主要是鼓励发展,尤其基础性战略性的技术研究与商用,而控制主要是风险,无论道德和经济风险,两者都需要国家层面或行业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并分步分层实施;③抓大和放小,从国家未来竞争力发展角度去推进相关工作,用垄断法、修正的公司法等大的法律和规章引导,鼓励和限制总体,其他的可一定规则内以采用负面清单方式积极推广。

林学军(暨南大学):

对于互联网经济,我认为有三点好处:(1)互联网确实是促进了交易,减少了交易成本,对实体经济有很大的帮助。(2)互联网改善了服务,提高了教育,医疗,旅游等服务部门的服务水平。(3)互联网众筹,众创,促进了创业的发展。当然,互联网也带来不少问题,例如,网上营销的恶性竞争,虚假宣传,网络金融的违规借贷等。

对策:(1)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加强互联网业务的监管,严打欺骗消费者行为,维护市场秩序;(2)严管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做到自我约束。

毛丰付(浙江工商大学):

几乎所有产业都触网,如果只从与互联网接触密切程度讨论,于事无补。我的看法是把互联网产业分为三类,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和基础设施提供商。基础设施又可分为硬基设和软基设,BAT平台企业问题属于软基设;只有这类企业,由于可以最大化运用网络效应,可以形成巨大的市场势力和社会影响力,赢者通吃,行业垄断,跨界竞争,抑制创新;这类企业可以考虑达到临界值后实行社会共有,开放特定环节和端口,由企业,社会和国家共管共有。其他的像快播和知网,属于内容商,华为高通技术商,甚至移动电信等基设商都可以用传统的管制方式处理。

侯赟慧(东南大学):

在“创新驱动战略”背景下,传统企业需要利用互联网思维重新架构运营模式。平台作为其他企业发挥功能的必要、共享的“互补品”,并由于平台供给者在核心技术、组织间界面、竞合规则等方面的设定和领导,使得众多企业之间的分工、合作、竞争等行为模式与认知框架逐渐强化,形成一个可以整合系统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系统机体创新能力的产业生态系统。用互联网思维将传统企业改造为更加弹性灵活的互联式平台,促进企业的跨界成长,从而为工业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将传统企业改造成互联式平台,能获取新利润增长点和竞争优势,与外部不稳定、未来不确定性、环境高复杂性动态匹配和整合创新,实现企业跨界成长的“智造”梦想。

以平台为基础的产业生态系统增长受到网络效应的驱动,如何保证足量的同边和跨边主体参与平台型产业生态系统突破临界规模,激发间接网络正反馈效应,是企业能否成功实现跨界成长的最大挑战。具体而言,就是平台注意力竞争、临界规模的突破、平台身份的锁定和平台竞争优势的获取。传统企业要在网络平台战略驱动下,通过路径依赖的“自强化”机制、经济行为与社会结构的“互嵌”效应、以及强化平台竞争优势的“反哺效应”,并在产业生态系统中实现以平台企业为核心的“鸡蛋相生”的正反馈协同效应。

文字整理:闫东升

每周一、四推出独家观点

推荐你读

【热词解读】那头“灰犀牛”,会不会撞了年轻的中国市场经济的腰?

谭洪波:我国服务业占比快速增长的原因

【今日热点】对当下人才竞争的看法

刘志彪:推动经济去杠杆与强实抑虚

【今日热点】大湾区与长三角地区的发展比较、转型问题

刘志彪:关于“创新四问”:关键在于战略转型和产业升级

原小能:在第二波经济全球化中实现中国产业升级

【今日热点】飞地经济的发展:定位、动力与协调

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

热情 专业 理性

.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