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

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
2017年03月02日 11:40 贸易金融

作者:吴慧

单位: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贸易及融资业务部产品研发总监

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商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帐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帐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理被称为最适合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随着国内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深化,核心企业利用商业保理、融资租赁、P2P等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型融资工具,奠定了供应链金融新的格局。

我国商业保理企业发展背景

我国实际开办保理业务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算起。在2012年商务部允许商业保理试点之前,我国的保理业务基本上以银行保理为主。2012年之后,商业保理开始迅速发展。据《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5》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注册成立商业保理公司及分公司共计2514家,其中,2015年注册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1211家,同比增长43.3%。同时,2015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融资余额约为500亿人民币。预计未来三到五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将达到5000亿人民币,未来无疑是我国商业保理井喷的时代。

我国商业保理企业的类型及经营模式

商业保理企业从业务拓展渠道及风控模式方面来区分, 主要经营以下三类业务:

一、依托于核心企业的反向保理

此类模式多发生于核心企业下设的集团内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开展核心企业的供应链融资,基于核心企业ERP系统的大数据管理为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也有部分第三方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与部分知名核心企业有合作关系,基于该核心企业的供应商开展应收帐款融资类保理业务或者票据保理。

反向保理具有交易背景及付款关系明确的优势,且易于向核心企业追索,是目前市场上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模式之一。

二、针对知名企业(如主板上市公司等)的回购型保理

针对上市公司、已发行企业债的公司等财务信息较为透明的企业,在基于对其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筛选其持有的符合一定标准的应收帐款(如历史交易流水良好等)提供保理融资。如若应收帐款到期后买方无力清偿,则由该融资企业履行回购义务。

三、信用保险模式或保证保险模式

针对中小企业的应收帐款类业务,如应收帐款债务人与保理公司并无反向保理的合作关系,买方信用风险可能会选择通过购买信用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在买方信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商业保理公司更加关注贸易流程及交易的真实性,控制措施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些公司会通过指定物流公司的方式,查验物流数据来核实交易背景;有些公司会通过与税务局对接核实增值税发票的真伪来查验交易背景;有些电商旗下企业会通过其物流平台直接基于大数据确认贸易背景等等。在贸易背景得到有效的确认的前提下,如发生买方违约,可通过索偿信用保险的方式来覆盖损失。

另外,信用保证保险也是近年来逐渐流行的一种承保方式,商业保理公司可作为非银金融机构直接作为投保人及受益人购买信用保证保险,在保单承保额度内如商业保理公司发生实际坏账损失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当然,该类保单核保的前提条件为商业保理公司具有良好的风控机制从而获得保险公司认可,且历史违约率相对较低。

上述三种经营模式为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商业保理企业在经营国内贸易项下保理业务的主要业务拓展模式及风控模式。另有少数商业保理企业与海外的FCI或 IFG成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其拓展国际双保理。

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特点以及银行与其合作的切入点

从国外保理行业总体来看,商业保理企业与其自身业务规模相比,一般注册资本相对较小,资产负债比相对较高(通常在95%以上)。我国保理业务普遍呈现重融资职能,轻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功能的特点,融资利息与融资成本轧差的净息差成为保理公司的主要收益。是否有充足的资金以及资金成本是否有优势成为保理商生存的重要因素。

目前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于:

股东注资

通过与各类资管公司、P2P平台等合作基于应收帐款权益发行理财产品;

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由保理公司发起,遴选优质应收账款资产,通过外部信用增级、结构化安排等方式证券化后,打包形成专项资管计划,通过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募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类理财资金及机构投资。

商业银行再保理,即商业保理公司将已受让的应收帐款再次转让给银行,获得银行提供的再保理融资对价。

其中,商业银行再保理相对其它融资方式来讲,无论从资金成本或者额度的可获得性角度来说都具有一定优势。但银行传统授信模式以企业财务指标为核心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判断违约概率,是否有充足抵押担保的风险评估模型下,商业保理企业呈现轻资产、负债率高、信用积累不充分、风险缓释措施不足等现状,尤其在经济下行,出于审慎管理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一般商业保理企业直接获得银行授信不容易。

故银行针对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应采取创新型信贷评估机制,银行给予商业保理企业的授信并非100%的风险敞口,基于合法有效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第一时间的债权公式登记,可更好的体现贸易融资的自偿性特点,商业保理企业仅承担一些极端情况下的回购义务,银行实际承担商业保理公司风险的比例大大降低了。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评估重点应落实到如何确认贸易交易背景,保理公司是否有能力对物流、资金流进行逐笔监控的能力,买方信用风险是否有其它风险缓释措施或增信措施。通过对物权、应收账款债权以及贸易流程的控制,可以很大程度控制贸易融资风险。

结合商业保理公司的不同经营模式,如反向保理模式,可通过评估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考虑是否可以授予核心企业一定的内部额度,通过核心企业对应收帐款确权等操作控制来体现贸易融资的自偿性特点;如信用保险或者履约保险模式,可结合商业保理公司对整个供应链流程的风险控制机制进行评估,在贸易交易背景得到有效核实以及买方信用风险得到缓释的情况下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回购应收账款的可能性则大大降低;

可建立专门适用商业保理公司的同业授信评级模式,除了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一般财务指标进行参考以外,重点评估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资质、风控模式、拟申请再保理业务的项目背景、保理债务人的付款实力等,以便利商业保理公司再保理信贷额度的审批。

对商业保理企业未来发展的建议

商务部拟出台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帐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而目前我国商业保理企业为了控制风险,多数采取以特定核心企业为中心的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尤其是以集团母公司作为核心企业拓展上游供应链融资,如该办法正式出台,则该类商业保理公司未来展业规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需要多元化拓展获客途径以及增强对其他类型买方的信用风险控制能力。

另外,部分商业保理公司为了确保交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买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保理项下应收帐款,实务操作中做法五花八门,应收票据和应收帐款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在签订保理合同的过程中将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则容易混淆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的法律适用关系,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是依据合同法还是票据法向债务人追讨难免存在一定的争议。故建议商业保理公司在操作票据保理时对于合同文本及操作流程的细节加以关注,以保障自身的法律权益。

来源:贸易金融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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