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的冰桶挑战

“地方债”的冰桶挑战
2017年08月16日 13:44 老戴论财经

  金融去杠杆像一大桶冰水当头浇下,于是银行不举、保险阳痿、股债双杀,此前所有不正常的兴奋和鼓胀都化为乌有,剩下的只有久违的清醒。现在这桶冰水,浇到了地方债的头上。地方债全称为地方政府债,从三个字变成五个字,多出的这两个字可能使这篇文章变得敏感和危险,所以我还是喜欢和大多数境内媒体一样,把它叫做“地方债”。

  在2011年之前,中央严禁各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甚至《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券。”地方政府除了地方税务、土地收入外,如果想上大型项目就必须去北京,一是跑项目审批,二是跑资金审批。

  但北京能批的钱一共就这么多,给了你就给不了他,地方上还有好多大型项目等着上马,尤其新经济形势下,基建工程是稳增长重要手段之一,没钱咋办?只能高价卖地,靠着土地财政支撑地方发展,但弊端是资产呈现出泡沫化的趋势。

  北京一看我靠这不行,于是从2011年开始,允许部分省市试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但条件是国务院审批、财政部代发代还。发行的额度多少、利率高低、期限长短基本都是国务院说了算,审批后财政部代替地方政府发债还债。这么做的用意还是为了防风险,万一债券到期哪个地方政府没钱还债,财政部就先垫上,然后再找你兔崽子秋后算账,比如明年后年的财政拨款,到时候就得好好算算。

  但允许试点的省市不多,还有“秋后算账”的小辫子被揪着。虽然政策宽松了,但僧多粥少、狼多肉少、光棍多姑娘少,根本不够分的。于是在试点三年之后,2014年春天财政部再发新政,允许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自发自还”的形式试点发行地方债券。

  小辫子不揪了,中央相信这些试点省市有能力自筹资金兑付到期债券,但发行额度还必须自行申请国务院审批。地方债的期限一般是5年、7年、10年三种,而一届地方政府的任期是五年。也就是说本届政府发行的债券,大概率由下界政府兑付还款。自己借的钱不用自己还,这么爽的事儿大家伙肯定抢着干。

  如果只是这样,至少一切合法合规。但问题是没有拿到试点和拿到试点但额度依然不够用的省市,他们想要确保规划中的项目顺利上马、已经开工的项目良性推进,就只能搞“曲线救国”。

  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

  最开始的时候,大家还比较温柔,基本上是利用各地的城投公司发行企业债,业界称之为“城投债”。从形式上来看,“城投债”是一种典型的企业债券,到期后由企业兑付。但是只看表面流于形式说明你工作不扎实。如果刨根抛到祖坟上就会发现,“城投债”募集的资金基本都用于当地市政工程和城市设施建设,并且从债券审批到发行,都有明显的“地方政府”背景。因此无论是当地政府、城投公司还是债券的承销商、投资人,都彼此间心照不宣的将“城投债”当做一种地方公债。所以城投公司几乎成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但一个平台显然不够。于是有些地方城投、城建、城发、城五、城六、城七纷纷一哄而上,将负责企业债审批的发改委的门槛都踩烂了。

  再到后来发改委审批的额度用完了,发行债券的路走不通了。于是直接让负责项目建设的地方国企到银行去贷款,但是银行贷款需要担保。《担保法》和《预算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咋办?领导一拍桌子,怕蝲蝲蛄叫就不种庄稼了?怕噎着就不吃饭了?小米加步枪都能打退小鬼子,扛炸药包的精气神都哪去了?于是办法来了,将土地或类似资产临时划拨到需要贷款的公司名下,用这些资产为贷款作担保;或者让财政部门给金融机构发一个安慰函,以地方财政收入为贷款做隐性担保;再或者工程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地方书面承诺建成后对工程整体回购。

  这么做直接脱离了北京的审批和监管,连发改委财、政部都摸不清地方上到底融了多少资欠了多少债,更无法对地方债务风险做一个有效的数据评估,“地方债”至此甚至有失控的风险。

  那是不可能的。

  帝都毕竟是帝都,在三环内格子间里上班的985毕业生,不可能被某些县镇干部蒙住。5月3日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利用政府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严禁利用各类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并且要求各地政府全面改正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于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知》要求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给你个眼神,自己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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