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7年10月28日 05:50 商行与投行

最高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从业人员都挺关心,如果不仔细还真看不出什么劲爆、引入注意的内容来,其实也难怪,一个意见而已,又不能超越现在的法律法规。不过还是有一些值得关注的点。

整体特点

1.服从大局,讲政治。意见的精神肯定是与当前党中央对金融政策精神相一致的,具体便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还是党管法。

2.内容全面,统一裁判标准。金融领域各方面都有涉及,除了原则的指导意见,还多次提到统一裁判标准,更深一点也是要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不要再各行其是了。

3.以基础法律规范认定具体法律关系,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说简单点就是,再复杂的问题还是回到法律层面,还是回到一些最基础的诸如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等上面来。这一点,实际对工作中的指导意义也很重要,法律关系明了、逻辑清晰是对金融产品创新、合同制订等最基础的要求。

重点解读

点评:这条还是蛮有意思而且是有些影响的。

(1)24%这条线本来是针对民间借贷的,金融借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金融借款合同超24%的现象可也是不少见的哦,如逾期要收万五的日罚息吧,换算成年利率为18.25%,加上合同基础利率超24%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有的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合同利率就高达将近20%,加上一些中间费用将远超24%。而且更重要的在“其他费用”上,各种在合同利率之外的诸如财务费用等小统统都可以归类其他费用中,再也无法规避了。甚至客户因贷款而被迫搭售的一些产品费用说不定都能算进去,当然这就需要客户注意保留这方面的证据了。

(2)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相应合同条款是无效的。民间借贷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部分的为自然利率,借款人已支付的不归还,未支付的可不支付,法律不干涉;超过36%部分法律不支持。

点评:中小企业融资难,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合格的担保。于是一些新的担保类型也陆续出现,但银行又比较谨慎怕担保无效,只有得到法院认可了,银行才好放心。新类型担保比如商铺经营权质押、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分红权质押、订单质押、设备转租权质押、商会联保等

点评:重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如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背离了这一法律关系,则可能就违法了。

点评:这点提醒我们金融从业人员,要时时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类型的案件的最新动态,规避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既然会发布指导性案例,就要好好研究下这些指导性案例。

点评:要说金融脱实向虚、货币空转,国有企业“功劳”也不小的,以自身国有企业的制度和信用优势拿走了低成本资金,用于去理财,去放贷,可也不是什么新闻了。换个角度,对国有企业来说,也需要防范类似风险了。

点评:这一条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显得很重要了,商投君之前也写篇文章专门讨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但司法实践并没有严格去执行的,其实我也认为这个罪名的法律规定就有些不合理。但是这里特别提到民间转贷机构与银行工作人员的高利转贷、利益输送或违法放贷的就可能严格执行了。要知道民间转贷机构与银行工作人员结合在一起,就必然会有高利转贷、利益输送或违法放贷情形的,特别是违法放贷,罪名成立是分分钟的事。银行客户经理在客户通过民间转贷形式解决还贷资金的过程中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牵扯进去。最好不要主动帮客户去找转贷机构,就算介绍了,给个联系方式,后面的事情都不要参与进去了。

点评:打击“逃废债”,虽然这么说,效果如何,有待观察。公证债权文书的问题最近比较热,一方面想发挥公证在金融方面的法律作用,另一方面最近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公证机关信用的事件,以至司法部还出台了“公证执业五不准”。商投君猜想,很可能以后法律法规层面会将公证债权文书完全限制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中。

点评:这一两年,AMC很热,特别是最近各地成立地方AMC。AMC的朋友们也需要关注这方面的审判趋势了。

点评:这一条可能与很多朋友们系系相关了,“借名买房”可以说再平常不过了。按上面的语言表述“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借名买房明显与这一规则相违背的,这可能意味着裁判可能朝着不利于借名买房者了。怎么个不利法,商投君也猜不出来,毕竟还是要遵循基础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法院不会毫无法律依据的判个合同无效。不过借名买房今后须谨慎,既然要做,也要确保不出纠纷,不上法庭了,上了法庭可能于你不利。

点评:地方政府融资涉及的法律纠纷目前几乎没听说上法庭的。之前各种违法情形,不是说金融机构不知道违法,也不是说地方政府不知道违法,但是都知道不会轻易走到上法院去解决问题这一步。所以都没有按照法律的思维去行事,基本基于双方的“君子协议”,所以才有各种形式的“安慰函”、“财政承诺”等。

点评:这个感觉法院是个进步,金融这么专业,一方面当事人要让法官听的懂,法官也要主动的学。当然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是最好的方式之一了。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