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露:政府作用的内生化逻辑与“政府-市场”边界

陈雨露:政府作用的内生化逻辑与“政府-市场”边界
2017年11月21日 20:10 IMI财经观察

编者按

陈雨露、马勇编著的《大金融论纲》从一个长期视角全面地审视了全球范围内金融体系发展的历史规律和演变趋势,构建了“大金融”命题下的现代金融体系发展理论。《IMI财经观察》将于每周二连续刊登《大金融论纲》节选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化进程的加速,金融层面的发展和变革不仅会影响到金融体系内部元素的重构和演变,同时还会将这些变化投射到实体经济中来,从而使宏观实体经济的运行也发生相应的变革。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一方面使整个金融体系获得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运行空间,大量的金融交易可以在一个虚拟的层面上展开而不需要实体经济的直接参与;另一方面,金融体系存在的根本基础依然在于其与实体经济的“联结面”上(更确切地说,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因而,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依然需要在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中去寻找合适的实现形式。这意味着,金融的发展和创新既反映着实体经济的客观要求,同时还会以此为基础衍生出一个庞大的自我运行体系,从而反作用于实体经济,最终使实体经济呈现出新的运行机制和特征。

以下片段节选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国家禀赋”与有效边界》一节。

以下为节选全文:

5.5.2政府作用的内生化逻辑与“政府-市场”边界

在占据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下,政府的角色一般被界定为“守夜人”,这意味着只要市场能够正常运行,政府的介入就是多余甚至是有害的,这一界定同时也明确划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只有当“看不见的手”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方能拾漏补遗。这种将政府的作用定位在矫正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的分析范式,其核心诉求是市场作用的最大化和政府作用的最小化,其基本的方法论范式是对政府因素进行外生化处理。总体来看,这一理论范式包含两个方面的核心特征:一是市场规则优先和政府干预最小化原则,这一原则构成了该理论范式潜在的、前置性的价值判断基础;二是通过论证市场边界的无限扩展和资源配置的兼容性,将政府的有效作用空间限制在一个狭小的、有限的空间内,从而为该理论提供逻辑上自恰的论证和依据。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长期占据经济学主导地位的“市场至上”的理论范式并非没有缺陷。其中,最为明显的内在缺陷在于:对于政府因素的外生化处理一直缺乏坚实的理论和实证基础,更多地只是一种为分析方便而进行的简化处理或“假定”。事实上, 翻开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画卷,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与市场都是解决稀缺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并且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经济环境中发挥过主导作用。即便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甚至直接参与)也随处可见。从宏观上看,由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其它经济金融政策(行为)对宏观经济的持续反馈式影响,因此,政府行为毫无疑问是内生的。从微观上看,只要市场并非“完美”,就一定存在政府作用的空间。因此,问题的关键已经不在于政府作用是否“内生化”的问题,而是政府作用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的问题。简言之,对于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整体运行而言,政府的行为从来都是内生其中的,改变的只是政府与市场的相对边界。

那么,又是什么决定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合理或最优边界呢?对于这一问题,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因为在政府因素外生化的处理模式下,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前提性“给定”的。在政府因素的内生化处理方面,Djanbov, Glaeser, LaPorta, Lopez-de-Silanes & Shleifer(简称DGLLS,2003)的模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框架。这一框架在定义“制度可能性边界”(IPF)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无序——专制”的二维空间,从理论上描述了制度安排是如何在由更多私人侵占所导致的无序和由更多政府侵占所导致的专制之间形成均衡的。

总体来看,DGLLS框架以制度控制的“无序”与“专制”之间的权衡作为切入点,研究了最优的制度选择如何在私人秩序、私人诉讼、政府监管和政府所有这四种基本模式中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其中,“无序”是指个人以及财产遭受谋杀、盗窃、违约以及垄断定价等形式的私人侵占的危险,而“专制”则指个人及财产被政府机构及其代理人通过谋杀、征税、财产侵害等形式来侵占的危险。在“无序损失——专制损失”坐标图中,向下倾斜的45度线显示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专制下的总社会成本(称为“损失最小化曲线”),它与制度可能性边界的切点就是一个国家或经济体的有效制度选择。显而易见,在这一分析框架中,只要当无序的程度高到私人秩序和私人诉讼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政府的介入(政府监管和政府产权)就是必要的(如图5-35)。就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边界而言,DGLLS理论的自由启示是:当政府的管理能力非常有限、法官和监管者容易受到恐吓和腐败影响时,更多的自由市场调节是适宜的;在中等执法能力的前提下,尤其是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来自于市场行为时,政府的监管需要及时介入;而在具有高水平法律和秩序的国家或社会中,私人诉讼将优于政府监管。

图5-35 制度可能性边界:“无序-专制”权衡

资料来源:DGLLS(2003)

在DGLLS分析框架中,不同法系及其文化渊源对不同国家的制度可能性边界具有重要影响,从而形成了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的不同组合。比如,在那些具有普通法传统(common law tradition)的国家,私人因素所占的权重相对更高;而在具有民法系传统(civil law tradition)的国家,则政府因素所占的权重相对更高。出现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具有习惯法传统的国家中,社会资本水平较高,市场自治能力和私人合作能力相应较强,此时更多的私人秩序和自由市场安排不会导致过高的“无序”成本;反之,在具有民法系传统的国家,由于社会资本水平较低,市场自治能力和私人合作能力较弱,因而需要相对更多的政府介入,以维持社会经济的平稳有序运行。在图36中,我们直观地列举了部分典型国家的法律传统及其制度可能性边界。

图5-36 不同法系渊源下的制度可能性边界

事实上,对于IPF曲线的位置和形状而言,除了DGLLS所重点讨论的法律文化渊源之外,另一个直接相关的核心问题是不同的“政府-社会”关系型模式。通常情况下,大致可以区分四种典型的“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一是“强政府+弱社会”的关系模式,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具有强大的政治组织结构和统治动员力量,因而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高度集中于政府机构,社会自治程度不高;二是“弱政府+强社会”的关系模式,这种模式的国家通常市民社会发育比较充分,社会参与程度较高,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政府组织架构和制度性框架,社会自治可能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三是“强政府+强社会”的关系模式,这种模式的国家一方面拥有组织和管理能力较强的政府机构,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及其组织化程度也比较高,因而能够与政府在制度框架内进行协商和对话;四是“弱政府+弱社会”的关系模式,这种模式的国家既缺乏有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政府,又缺乏有效的社会合作机制,因而政治组织和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都较低,社会秩序也比较混乱。

受益于上述“政府-社会”关系型模式的启发,并将其与DGLLS的IPF分析范式相结合,我们可以进一步区分以下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制度组合模式(图5-37):一是低社会资本(市场自发形成秩序的能力和范围)和国家所有制的模式组合,对应图中的A点;二是低社会资本和市场力量(市场秩序和私人诉讼)的模式组合,对应图中的B点;三是高社会资本和政府干预(政府监管)的模式组合,对应图中的C点;四是高社会资本和市场力量的模式组合,对应图中的D点。

图5-37 四种代表性的制度组合模式

很明显,在DGLLS框架下,一个国家的最优(有效)制度结构取决于IPF的位置和形状,而不同的国家由于各自的制度和文化渊源不同,因而其IPF曲线的形状也会存在显著差异。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应该拥有属于自己的特定的有效制度结构,试图通过简单移植和片面模仿某个国家的所谓“标准模型”,进而推动“政府-市场”边界的强行位移,在实践中很难取得成功。对此,张杰(2005)也认为,不同的制度有效组合集设定了不同的市场经济类型,在一种制度有效组合集中被证明有效的制度安排与市场组合不一定在另一种制度有效组合集中同样有效,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来构建各自的经济制度。

编辑 邹娴静 肖子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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