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我国现金贷、网络小贷行业发展与监管建议

杨东:我国现金贷、网络小贷行业发展与监管建议
2017年12月13日 17:40 IMI财经观察

2017年11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和人民日报社《环球人物》杂志联合主办,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全球金融科技实验室协办的“金融科技二十讲”公开课第十一讲,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与信息法律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担任此次公开课的主讲嘉宾,就“我国现金贷、网络小贷行业发展与监管建议”发表主题演讲。

以下为演讲实录:

一、背景

首先,梳理一下金融创新的历史脉络。

2011年,支付宝获得了央行颁发的牌照,这是中国领先世界的移动支付的源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宝开始不是为金融业务所产生的,而是为了解决淘宝买家和卖家信任不对称问题、作为具有担保作用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出现的。

2011年,重庆地方政府给阿里巴巴颁发了牌照。由于不是由央行颁发,该牌照不是正式的金融机构牌照,而是类似小贷公司的准金融机构牌照。阿里这张牌照的特殊性在于,重庆市在原来小贷公司的基础上开创性地发了网络小贷牌照。一般情况下,拿到地方牌照的小贷公司只能在本地区放贷,只能用自己的资本金杠杆,但由于阿里是网络电商,在淘宝上给店家放贷,这张网络小贷牌照实际上突破了地域限制。因此,互联网金融的起点不是支付宝,也不是两年后兴起的余额宝,而是网络小贷。

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高度严管,互联网金融机构很难拿到正规的金融牌照,另一方面技术驱动的创新力量不断增强,网络小贷等地方金融的牌照很受欢迎。而这又会引起两个问题:一是各地方政府审批的标准不统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资质参差不齐,容易滋生腐败、利益关系、道德风险等问题;二是很多现金贷平台的本质是助贷机构,其本身不具备金融机构或者准经营机构资质,而目前这些作为信息中介的助贷平台也在充当信用中介,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承担信用风险。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视角下现金贷的基础

广义的现金贷在消费金融当中产生,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借款还款方式灵活,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狭义的现金贷,是无抵押的个人小额信用借贷,跟发薪日贷款比较类似。现金贷是12个月以下、5000元以下的短期无担保信用产品,一般情况下30天以内还款。

现金贷与消费分期有区别。现金贷的典型代表是借呗,而花呗则是消费分期典型代表,即消费者在淘宝买东西,通过花呗可以先拿到货再分期还款,这是一种消费金融的分期服务。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消费分期和现金贷混同在一起了。人们习惯了消费分期,对于不能消费分期的商品则用现金贷贷出的现金去购买,然后分期还款,也起到同样的效果。对于资金提供者来说,消费分期和现金贷提供的是同样的授信,所以并没有区别,唯一重要的是客户的需求。

现金贷的兴起有两个重要背景:一是我国大量个人没有信用卡,难以获得金融服务;二是2014年左右智能手机兴起, 而这几乎也是互联网金融爆发的时间。移动手机方便了手机存钱和消费,也提供了数据,从而有利于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传统的征信体系所覆盖不了的群体,特别是普通的农民工、偏远地区人员,手机数据能够提供信用分,形成征信。所以,现金贷对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反过来说,个人征信也是现金贷和小微金融的基本生存逻辑,是突破传统金融的基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宣布筹建的信联就是网上征信中心,是基于个人大数据征信体系的建设。信联的成立填补了个人征信这一征信体系里的最大欠缺,使支付清算体系和征信体系两大基础设施得以双轮驱动,对我国金融的未来有着重大意义。

三、我国现金贷的法律依据和监管动态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下文的监管建议部分将提到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三条:

1.  在利率方面,最高法院规定了24%的标准,以及2015年司法解释提到了36%的标准;

2.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现在一些现金贷平台使用的“砍头息”被明确禁止;

3.  根据《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这其实肯定了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也为服务费和利息分开计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我国现金贷的监管目标和理念

总体而言,现金贷监管目标,第一是保护消费者,第二是行业健康发展,第三是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监管理念有三方面:第一,柔性监管,要强调合法、透明、责任、法制、有效,不要搞一刀切,也不要什么都不管;第二,穿透监管,就是要抓住业务本质进行监管,从资金来源、中间环节、资金最终流向监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第三,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

另外,技术监管,或技术驱动型监管,也受到了当前一行三会、监管部门的特别重视。十九大报告特别提到要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类资源协同发展,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对于这些科技创新,自然需要一些创新的监管方式。所以十九大报告也提到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这种提法包含的思想是鼓励创新,尤其是要监管方式创新,强调技术驱动性监管。

五、我国现金贷的监管制度建议

关于现金贷监管,主要有五个监管建议:第一,市场准入方面,适当对持牌机构要严格准入、严格监管,对资金端严控,对不良平台严厉打击;第二,特别强调对客户审查,标准要更加严格,防止多头借贷,防范骗贷机构扰乱市场;第三,对于诱导客户续贷、短贷长用的情况要加以防范,防止利滚利造成过度负债;第四,防范重大信息技术风险,如拥有大量个人信息、隐私数据的助贷机构,如果做不好防控,潜在的风险不亚于金融风险本身,甚至会引起一定程度的系统性风险;第五,监管部门应当规范催收方式,扶植阳光催收企业,特别是基于大数据智能化催收的创新企业,对于暴力催收问题,除了明显的恐吓、威胁之外,精神暴力也要进行规范和禁止。

关于利率合法性问题,年化收益率标准需要有差异化的监管。一方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6条,把服务费单独拿出来,不作为利率,然后按36%以下的利率算;另一方面,如果实在要突破36%,可以借鉴英国的沙箱监管机制。

关于信息披露,现金贷平台应该尽到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平台上的借款服务合同通常是事前拟定好的,对于逾期费用等与借款人重大利益相关的条款,通常没有进行充分的解释。这些问题要加强监管,正式披露,不能一笔带过。

关于现金贷平台本身的管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建立现金贷平台准入标准;第二,对持牌机构采取备案或者注册的方式,银监会统一制定标准后,可委托地方政府开展具体监管;第三,核查机制,发挥专业机构、会计所、律师事务所核查,提出专门意见,确保新平台合规;第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告知投资人各种年化收益率、期限、还款方式、贷款展期、逾期处理方式等;第五,监控现金贷资金来源。

编辑  胡英东 郝芮琳 张黎丝 孙晓琪

监制  朱霜霜 李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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