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官网正式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引(试行)》,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对全区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指引中还提出自治区、市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将对交易场所日常监管情况,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自治区金融办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已通过审批的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同时指引中还提及交易场所共同发起设立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可以联合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建立第三方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调解投资者投诉等行业纠纷问题。
原文如下:
原文如下:http://www.gxjrb.gov.cn/html/2016/cs_1117/964.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桂金办发〔2016〕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1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促进交易场所健康、持续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2016年9月2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促进交易场所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明确监管职责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作为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机构(简称自治区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区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交易场所日常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指定监管机构,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的监管机构,简称市级监管机构。
(二)自治区监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对全区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 制定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管制度、行业发展政策与措施;
3. 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4. 指导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5.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交易场所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1.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2. 制定交易场所管理细则;
3. 明确监管机构、监管岗位及其职责,配备监管力量,实施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制度;
4. 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年度审查工作;
5. 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6. 指导辖区内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7.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自治区和设区市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对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交易品种等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制定交易品种有关行业规划,开展信息统计、业务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授权的市级监管机构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对辖内交易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须将相关岗位和人员配置情况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六)市级监管机构履行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内交易场所日常监督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工作职责,独立或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对辖内交易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级监管机构要依法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对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掌握交易情况,确保交易数据真实、完整和有效,及时向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办报送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情况,以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八)交易场所须接受和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其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方式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处置和整改。
二、加强日常监管
(九)交易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监管机构报送材料:
1. 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交易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2. 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运营报告;
3. 每年4月10日前报送年度运营报告和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4.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自治区、市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专项报告。
(十)市级监管机构须自交易场所上报完整合规季报、年报后进行审阅,5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金融办,4月30日前提交各交易场所上年年报;市级监管部门须按季度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辖区内交易场所运营及风险监管情况报告,或应自治区金融办要求提交专项报告,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交易场所运营及监管情况报告。
(十一)自治区、市各级监管机构经核查发现报送的报表内
容有虚假、错误或遗漏之处,通知交易场所限期加以纠正补充。各交易场所须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齐,无合理理由逾期不改正的,视为违反监管规定。
(十二)自治区金融办加强对交易场所行业经营状况及行业风险形势的研判,根据交易场所经营状况及行业发展状况、潜在的风险隐患等,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出监管风险提示函。
(十三)自治区金融办联合各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级监管机构每年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询问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做出解释、说明;
2. 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3. 检查交易场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财务等系统;
4. 约谈交易场所高管人员及其他与被检查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6. 交易场所须积极配合现场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十四)自治区、市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将对交易场所日常监管情况,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自治区金融办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已通过审批的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
三、严格监管措施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机构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等监管措施。
(十五)交易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监管机构采取约见谈话、发出风险提示函、监管函等方式及时处置,要求交易场所限期整改:
1. 交易规则、交易品种未按规定报批报备的;
2. 未按规定披露交易信息的;
3. 未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书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的;
4. 未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信息,或所报送信息内容有虚假、错误或遗漏之处,且在接到监管机构的补正通知后仍不予改正的;
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交易业务的;
6. 拒绝或者妨碍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的;
7. 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可能或已经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的;未制定或未报送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风险管理或者内部管理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交易场所经营安全或者交易安全的;
8. 业务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
9.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关联人出现停业、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情况,可能影响交易场所持续经营的;
10. 存在可能影响客户交易安全纠纷的;
11. 没有接入登记结算平台、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客户资金安全存管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
12. 投诉举报集中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且交易场所存在相关责任的;
13. 未加入自律组织的;
1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六)交易场所自监管机构约见谈话、发出警示函提示风险等要求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半年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经营的,自治区、市级监管机构对交易场所实行取消涉嫌违规交易品种、暂停发展新投资者、不予新设交易品种直至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
(十七)交易场所违法违规情节严重,限期整改、停业整顿仍纠正不到位,且造成恶劣影响,损害行业形象,对区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和金融秩序安全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自治区金融办督促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依法责令交易场所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名称中“交易”或“交易所”字样,并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不再纳入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范围,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关闭取缔和风险处置有关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行业自律
(十八)交易场所共同发起设立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可以联合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建立第三方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调解投资者投诉等行业纠纷问题。
五、其他
(十九)本操作指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二十)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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