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制度并未限制交易自由 其核心是"与风险对表"

适当性制度并未限制交易自由 其核心是"与风险对表"
2017年06月29日 07:15 证券日报

“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邓舸说。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心是“与风险对表”

董少鹏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落实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投资者和投资产品之间的风险匹配问题,专业服务者(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要负起责任,既要了解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又要讲明白投资产品的风险程度,实现投资者与投资风险“对表”,从而构筑起保护投资者的第一道防线。

    一些人认为,金融机构推出任何金融产品,所有投资者都有权购买,否则就是不公平。乍听起来,似乎有一些道理;但从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来看,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产品销售模式,往往导致诸多不必要的风险事件。区分投资者类别、区分金融产品的风险级别,对于防控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

    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一些投资者的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而市场创新发展的迫切性和驱动力又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的相继开通,A股纳入MSCI,国际投资者的参与将进一步加深。既要管控风险,又要鼓励创新,就必须以制度的方式把宏观监管要求和监管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这正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出台的大背景。

    客观来说,金融产品的风险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不适当的投资者参与了不匹配的投资活动,就可能使风险无限度地放大。在特定的条件下,还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范下,各专业服务机构必须了解购买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必须了解产品或服务信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分级并制定分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风险等级。这就相对于在风险目前设立了一道门槛,增加了一个防范的隔离层、缓冲带。

    我们注意到,有人认为实施适当性管理办法之后,普通的投资者就不能够便利地购买股票或其他金融产品。这是一种误解。投资者通过了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风险评估测试后,不仅可以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级别一致的产品,也可以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级别的产品。不过,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专业服务机构要履行告知义务,投资者要履行承诺义务。当然,相关硬性规定是不能够突破的。比如,专业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及必要的从业履历,这是基本规定,不能突破。为了便利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类别转换,管理办法也制定相应的转化规则,体现了市场化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专业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还是普通的投资者,都应当将风险意识、风险门槛要“内化于心”。专业服务机构对投资者风险承受级别的评估测试,是一项硬的制度安排,但要落到实处,也必须有“软机制”的配合,要不断强化理念建设。无论是已经推出的股指期货、期权等产品,还是未来可能推出的风险较高的产品,普通投资者都不宜参与。这一点要讲清楚。设置适当性门槛,不仅不是不公平,而且是为风险泛滥设置了“堤坝”,是对公平和秩序的切实维护。

    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这是对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的要求。对于投资者而言,则是要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买给自己。两者是相辅相成的。适当性制度的落脚点之一,就是强化投资者自身的风险约束。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出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为了多销售产品,对投资者风险测试弄虚作假、走过场,为不符合条件者放行的情况。对此,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行动,发现舞弊者予以严惩。每一个投资者都应当把风险测试当作保护措施,通过测试对自己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而不要为突破测试而弄虚作假。

证监会:适当性制度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

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履职要求,制定逐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作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而对于市场上存在的“《办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的疑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邓舸说。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国际资本市场普遍规则,本次正式实施的《办法》,是在现有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对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完善、整合和提升。

    邓舸介绍,《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

    《办法》的核心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履职要求,制定逐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那么,《办法》实施后,现有投资者如何实行适当性管理?记者了解到,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据邓舸介绍,具体的做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办法》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证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办法》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邓舸介绍,此举的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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