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将接受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这些你不得不知

港交所将接受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这些你不得不知
2017年12月15日 19:25 新浪港股通

港交所设多项投资者保障 1股最多有10票

港交所(00388)建议在主板引入同股不同权,并宣布多项投资者保障建议。

港交所建议,日后在港上市的同权不同股企业,除现有上市条例的投资者保障仍适用外,并会加设(1)股份出售、转让或被继承后,将失去超级投票权、(2)拥有超级投票权的管理层离职后,股份将不再有超级投票权、(3)每1股超级投票权股份最多只能拥有10票投票权、(4)公司章程内要加入条款令小股东能较易采取法律程序等。

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强调:“(投资者保护)永远在路上,没有人知道够或不够,会继续监察及在有需要时作出修改。”

在今日推出“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结果后,料明年3月会推出修改上市规则等技术咨询,明年上半年完成引入同股不同权。

港交所吸引3类同股不同权企业 明年7、8月或首家上市

港交所(00388)建议在主板引入同股不同权,为三类型企业设下不同门槛,若新经济新股市值规模达百亿元以上,最快明年第三季可在港正式上市。

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接受查询时表示,有关建议为自24年前接纳H股上市后,香港就上市规则作出的最大改革,相信香港有条件打破美国吸纳中国新经济企业上市的主导地位。李小加指,将会与上市科及上市委员会研究,能否在正式推出同股不同权前,先接受潜在同股不同权企业的有条件上市申请(conditional submission),若一切顺利最快或于明年7、8月本港可迎来首间同股不同权企业。

港交所建议修例引入三类型企业:

第一类是新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有关企业必须是“新经济股”。上市市值最低为100亿元,而且有10亿元收入;若市值达400亿元,则不设收入要求。

第二类是放宽已在美英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来港作第二上市。市值要求是100亿元,同样只限新经济企业,今日或以前已在美、英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可沿用当地的同股不同权架构,不需遵行香港针对同股不同权所设的投资者保障,意味阿里及京东等可不作架构重组,直接在港作第二上市。今日以后始上市,而日后有意在港第二上市,则要符合香港对同股不同权的要求。

第三类则是无收入的生物科技企业,但市值要求需达15亿港元以上,以及其研究阶段不能处于太前期,同时由基石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将不会计算为公众持股。李小加指,对新经济的定义除会有明确测试(bright-line test)外,亦会加入其他的判定条件,以防有人浑水摸鱼。

要求市值最低100亿港元

港交所(00388)今日盘后公布,就今年6月16日所刊发的《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谘询文件》(框架谘询文件)发表谘询总结。决定落实计划,按步拓宽香港上市制度,便利新兴产业及创新型公司来港上市。

港交所表示,早前对香港上市制度进行了全面检讨,发现当中存在若干不足之处,尤其在吸引新兴产业及创新型公司方面,削弱了香港相对于全球其他主要上市地的整体竞争力。为此,港交所发表框架咨询文件咨询市场意见,是否需要拓宽上市条件以更配合创新型公司的需求,以及探索最合适可行的做法。

港交所接获360份来自广泛界别,代表着香港不同市场人士对框架咨询文件的回应意见。

这些回应意见包括甚具建设性的意见,并反映市场已有明确共识,认为港交所需要采取措施,拓宽香港资本市场上市渠道、提高香港作为环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市场咨询的主要调查结果包括:

91%回应人士支持香港市场多元化发展,尤其是吸引更多新兴产业及创新型公司发行人来港上市的措施。

市场大力支持容许尚未有盈利的公司在香港上市,但不太赞成让该等发行人享有较为“宽松”的首次上市条件。

绝大部分回应意见都视不同投票权架构为关乎竞争力的议题,故大多支持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香港上市,前提是须对该等公司施加规定,为股东提供适当的保障。

对于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合规纪录良好而拟在香港第二上市的公司,回应意见普遍支持该等公司可豁免严格遵守香港提供相等水平保障的要求,包括以大中华为业务重心或 / 及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大部分回应人士甚至表示,对于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司法权区上市的公司,我们亦应研究给予类似豁免。

大部分回应人士均支持设立创新板以拓宽香港上市渠道,但多数人更倾向一个较简单的上市架构,即接纳创新型公司发行人在主板上市。

建议发展方向

基于框架咨询文件所收集到的的回应,及其后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监管方面的讨论,港交所决定落实计划拓宽现行的上市制度,并于《主板规则》新增两个章节,容许(i)尚未盈利 / 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及(ii)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在作出额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后在主板上市。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00亿元,若市值低于400亿元,须通过于上市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录得10亿元收入的较高收入测试。未有收入公司若根据《主板规则》新增的生物科技公司适用章节申请上市,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5亿元。

我们选取生物科技公司作为拓宽市场准入予初创阶段公司的第一步,原因是生物科技公司的业务活动多受严格规管,亦须遵循监管机制所定的发展进度目标,即使仍未收入及盈利等传统指标,仍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对公司进行估值的参考框架。此外,处于未有收入的发展阶段而又寻求上市的公司中,大部分都是生物科技公司。该等发行人须遵循除财务记录要求以外与其它主板申请人一样的监管要求。

港交所亦建议修订现行有关海外公司的《上市规则》条文(及相应修订2013年《联合政策声明》),设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又或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的“高级上市”分类上市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来港。

港交所正在落实建议方案的细节,并已开始草拟推行建议方案时,《上市规则》须作修订的条文。港交所拟先与权益人进行讨论、听取各方意见后,才再就详细建议方案及建议修订《上市规则》进行正式咨询。港交所预期本咨询总结刊发后不久便可展开讨论,希望可于2018年第一季就《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进行正式咨询。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李小加说:“我们感谢市场各界的广泛参与,为我们探明了上市机制改革的新方向。希望大家继续支持我们,积极参与下一轮关于规则细节的咨询,和我们一起把香港市场建设成为区内创新型公司的融资中心。我们期待明年下半年可以看到越来越多创新型公司选择来港上市,不断提升香港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港交所创业板咨询总结:取消创业板转主板简化申请

港交所今日收市后发表《创业板谘询总结修订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从规则修改中看出:创业板及主板的上市要求将更接近;创业板将成为独立市场为中小企服务,不再是转往主板的“踏脚石”。修订后的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将于2018年2月15日(规则修订生效日期)生效。

香港交易所表示,“GrowthEnterpriseMarket”及“创业板”均统一改称“GEM”,反映创业板专为中小企而设的新定位。

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1.取消创业板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

 

2.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申请人必须委任保荐人,并须于递交上市申请的最少两个月前委任;

3.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1亿元增至1.5亿元,并将创业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3000万元增至4500万元;

4.将主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2亿元增至5亿元,并将主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5000万元增至1.25亿元;

5.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现金流规定由最少2000万元提高至最少3000万元;

6.规定所有创业板新股上市时,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

7.将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而主板公司的上市后禁售期规定则维持不变。修订后的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将于明年2月15日(规则修订生效日期)生效。

港交所还表示,审批创业板上市申请的权力将由上市科转交至上市委员会,收回审批权的时间为2018 年就上市委员会决策制度进行谘询有结果后,或适当的较早日期1。

港交所称,新上市申请人若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现行《上市规则》下的上市资格及要求仍然适用,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所有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前提交、且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尚未失效、被拒绝或退回的创业板转板申请,一概继续根据现行简化转板申请程序处理,其主板上市资格将按照现行《主板规则》进行评估,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由于现时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选择在创业板上市时,可能是视之作为转往主板的‘踏脚石’,为减低创业板改革对这些发行人的影响,创业板转板申请人(合资格发行人2)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起计三年的宽限期内,依循较创业板转板规定宽松的过渡安排申请转板。

李小加:新经济、新时代,香港欢迎您!

今天,香港朝着上市机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经过几个月的公开咨询,香港市场已经就完善上市规则、拥抱新经济达成了积极的共识,探明了市场改革的大方向,我们刚刚在网站上公布了这次咨询的结论。

 

我想对每一位参与了此次咨询的投资者、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代表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你们真诚地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感谢你们用集体智慧推动了香港市场的进步!我相信很多的朋友都会为香港点一个大大的赞——香港,我真的为你的开放和务实而感到骄傲与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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