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严打资金非法出境,帮凶中竟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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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31日 21:20 信托行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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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攻略记

licaiba

2017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在官网上公布了《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件的通报》,列举了8例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违规典型案例,外管更是罕见地直接公布了违规企业的名字!

从已公布的违规案例来看,被处罚的品种齐全,涵盖了虚假境外投资、虚假转口贸易、重复使用付汇单据、虚构贸易背景、个人分拆逃汇(蚂蚁搬家)、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境内企业和个人惯用的灰色通道。

此外,外管还开出了巨额罚单,总计达到了796万元!!8个案例中,企业最高被罚款336万元!而个人最高的被罚款了212万元!

结合此前外管局下发的《关于通报银行外汇违规案例的通知》(汇综发[2017]33号),一共通报批评了12起银行外汇违规案例,多家银行被开出了大额罚单,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金额合计高达1000万以上!更严重的是,部分银行因此被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并要求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甚至将该行相关高管涉嫌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当地银监会处理。

从外管近期公布的一系列违规案例中可以看到,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甚至是个人,一旦违反了外汇管理规定,都将受到重罚。监管方面期望通过公布违规案例来起到敲山震虎的警示作用!!

那些典型违规案例中最早的案件发生在2014年,所以对那些还抱有侥幸心理的银行、企业和个人来讲,想必会非常有威慑力!在当前形势下还打算采用灰色通道资金出境的,还望三思而后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

外汇违规典型案件的通报

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坚决清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以促进各市场主体提高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

一、企业外汇违规案件

案例1:武汉胭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资为境内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武汉胭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资名义,多次为境内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共收取了22名境内个人总计7192.49万元人民币,然后该公司以境外投资名义,将其中6738.17万元人民币分23笔购汇汇至境外,从而协助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该公司从中非法牟利454.32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6.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询金融评:该案例是典型的假借海外投资ODI的名义,帮助个人转移资产,正是此前外管局潘功胜局长提到的“有一些纯粹做假,在直接投资的包装下转移资产。”笔者认为这是近期ODI真实性审核中最核心的要求,即必须要有真实的战略投资需求,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对于财务投资型需求,纯粹为了转移境内资产的ODI审批,目前监管方面肯定是不鼓励的。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潘局提到的非理性投资或异常境外投资行为,如有涉及,预计也很难通过审批。四类明显异常的境外投资行为:一是“快设快出”,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二是“母小子大”,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三是“大额非主业投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四是资金来源不明,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再者,对于涉及资产负债率过高、资产收益率过低、SPV、合伙企业、境内资本参与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操作等方面的对外直接投资,银行方面迫于真实性审核的压力,应该也会谨慎办理。

案例2:江西赣州思创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2日,江西赣州思创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办理了1笔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962.49万美元,然后该公司伪造合同、商业发票,篡改提单等资料,虚构转口贸易,将上述贷款资金以支付“转口贸易货款”的名义全部汇往香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询金融评:该案例是通过伪造贸易单据办理转口贸易对外付汇的典型。转口贸易因其两头在外的特点,资金流通过境内流转而货物流不经过境内,所以银行对于贸易背景真实性较难把控,造成转口贸易也容易成为资金非法外逃的灰色通道。因转口贸易中货物未入关,不会有报关单之类的证明,实务中往往通过海运提单或者仓单来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本例中,通过伪造合同、发票,篡改提单信息等虚构了转口贸易,最终被查处。

鉴于转口贸易中的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控,目前除了资质特别优良的企业(世界500强,国企央企),大部分银行已拒绝办理转口贸易。

案例3:广西钦州勇佳顺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广西钦州勇佳顺贸易有限公司凭借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银行办理11笔合计1036.88万美元对外付汇后,又重复使用该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对外付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9.9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询金融评:该案例是重复使用贸易单据对外付汇的典型案例。外管对于贸易项下的付汇要求是“谁进口谁付汇”,且一笔贸易背景对应一笔付汇,通过匹配企业的“货物流”与“资金流”来对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问题企业可以降级处理。

虽然2016年9月份外管《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已允许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但简化银行单据审核要求并非是降低付汇标准,实务过程中,银行一般仍然会要求付汇企业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之类的贸易单据进行审核。

但目前大多数银行已不在付汇时对贸易单据做签注,所以问题企业能够得以钻空子将贸易单据在另外一家银行继续办理付汇业务。

案例4: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至8月期间,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多次虚构进口交易,通过伪造变造进口合同、发票、提货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分别在3家银行办理4笔对外付汇,合计407.65万美元,非法将资金转移境外。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8.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询金融评:又是一起伪造单据,虚构贸易背景的典型案例。目前由于资本项目的审批趋严,而我国早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对于经常项目付汇无需监管审批,可能会有部分问题企业开始选择货物贸易作为资金出境的通道。期间必然会出现买卖贸易背景,伪造单据虚构贸易背景等乱象,因此外管也是第一时间公布违规案例进行警示。

二、个人外汇违规案件

案例1: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浙江籍个人吴某通过其控制的某公司离岸账户(OSA),按照地下钱庄经营者季某的指令,先后118次将总计3043.37万美元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离岸美元账户,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吴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1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苏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期间,天津籍个人苏某采取分拆方式,将共计1188.11万元人民币汇入39名个人账户,并使用该39名个人的银行卡在自助终端(ATM机)上办理了购汇业务,合计246.75万加元。后使用该39名个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境外留学等名义,将246.75万加元全部汇入苏某控制的香港账户,非法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苏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1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王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山西籍个人王某将其本人的资金转入自己公司30名员工的账户,并由其员工以境外留学名义购汇,分30笔汇至王某在境外的个人账户,总计金额折美元144.63万美元。

王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17日,广东籍个人黄某与地下钱庄经营者阮某联系,非法兑换港币,等值14万元港币,用于境外赌博。

黄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完)

法询金融评:根据年初个人外汇新规,监管部门针对个人购汇加强了监管,加强了个人购汇信息的申报管理,实则是对《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强调。个人购汇需填报《个人购汇申请书》。

《个人购汇申请书》中明确“六不得原则”: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申请书》中明确,针对有购汇违规行为的个人将被“关注名单”管理。被列入关注名单就意味着两年内不再享有5万美金的个人便利化外汇额度(需说明的是,本次违规案例为追溯之前的,当时虽然没有便利化额度,但审核标准一直都没变),同时还将受到反洗钱调查。此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给予处罚。

查阅上述条例我们可以发现,第三十九条指出,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处,案例2和案例3中的王某和苏某均违反了“六不得”原则中的第4条“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而这两个案例中帮助二人进行分拆结售汇的个人也违反了“六不得”中的第3条“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案例1中的吴某和案例4中的黄某则直接违反了第6条“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都可能被认定为“蚂蚁搬家”,其中包括: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此外,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都属于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看完以上案例,是不是心惊胆战,颇为后怕呢?其实啊,只要是有正当的、被外管所认可的购付汇需求,还是可以正常汇出的哦。下面就来听听金融监管研究院外汇部的小编们怎么说。

何谓“蚂蚁搬家”式的违规行为?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规定:第一条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6点特征:

首先,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其次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再者,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再次,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另外,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最后,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综上,管理层此次重申严惩“蚂蚁搬家”式购汇、逃汇,或是动了真格。因为,在不少业界人士看来,“保外储”时不我待,这在中国管理层或形成共识。

根据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所有人购汇都要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无论是在银行柜台还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购汇均需要填写:

柜台版

此前大家去购汇时,柜台工作人员一般就口头询问购汇用途,并不需要个人填写相关表格。

新的变化

申请书上明指出:“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此前为了在境外购房,很多人会采取“蚂蚁搬家”方式购汇。一旦被发现,两年之内都不再享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了。

目前,国内个人换汇的限额是每年5万美元。如果有购房投资要求的根本不够,就会找亲朋好友帮忙换。外汇局严查“蚂蚁搬家”式汇款后,找人帮忙可能行不通了。

举个栗子

小林要在温哥华尽快买下一栋价值50万美元的房子,却受限于5万美元的换汇限额。

他请9名亲朋好友帮忙换,连续几日收到了好几笔5万美元。

这样就构成了“蚂蚁搬家”的第三条,被列入“关注名单”,被暂停外汇交易和汇款。

暂停结束之后,如果还继续收钱,就会被列入黑名单,剥夺两年内共计10万美元换汇额度。根据新规,还会被列入反洗钱调查,处罚款。

申请书还对购汇用途进行了详细调查,分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共9大项。

每个大项后面还跟着好几条子项,例如因私旅游就包含了“预计境外停留期限,目的地国家、地区”。

境外留学,包含了“学校名称、留学国家、地区,年学费币种、金额,年生活费币种、金额”等

申请书还增加了一个必填选项:"预计用汇时间”。银行员工提醒大家要真实地填写用汇时间,以免到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严厉惩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严厉打击违法套汇现象。除了可能被加入“黑名单”取消两年换汇资格、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之外;

还可能面临着30%逃汇金额的罚款(最高5万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为何要监管限制外汇?

人民币贬值而银行外汇库存有限,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希望通过限制外汇兑换限制资金外流。

知情人士表示:"外管局进行监管的原因,应该是为了防止热钱的炒作,避免资金的不正常外流。"

来源:综合自跨境金融监管(banklawcn1)、经济观察报、加拿大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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