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董监高18人被证监会集体处罚,父子被罚1.2亿

全部董监高18人被证监会集体处罚,父子被罚1.2亿
2017年10月12日 20:20 IPO头条

来源: 投行事儿哥(ID:touhang520) 梧桐树下V(ID:wutongshuxiabwt) 转载请注明来源!

上市公司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涉及重大虚假记载!全体董监高合计18人(其中还有一名老外)统统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查明,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山东墨龙披露的2015年、2016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公司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

2015年一季报净利润虚增2,404.77万元。

2015年半年报净利润虚增8,214.05万元。

2015年三季报净利润虚增10,519.07万元。

2016年一季报净利润虚增6,140万元。

2016年半年报净利润虚增15,231.64万元。

2016年三季报净利润虚增22,731.56万元。

二、山东墨龙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山东墨龙于2016年6月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亿元,山东墨龙没有及时披露。

被处罚人名单:

张恩荣,男,1940年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长,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张云三,男,1962年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杨晋,男,1964年3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赵洪峰,男,1979年8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林福龙,男,1952年1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执行董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国焕然,男,1967年4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执行董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肖庆周,男,1949年6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非执行董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郭洪利,男,1956年9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非执行董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约翰·保罗·卡梅伦(John Paul Cameron),男,1965年5月出生,国籍英国,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通讯地址:64 Petty France, London, UK。

王春花,女,1953年1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秦学昌,男,1965年7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潍坊市。

冀延松,男,1968年5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权玉华,女,1956年5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济南市。

郝亮,男,1981年1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监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张九利,男,1965年7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监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樊仁意,男,1965年1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监事,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郑建国,男,1958年6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监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丁志水,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财务部经理,住址:山东省潍坊市。

被处罚人进行了申辩:

张恩荣提出:

一是张恩荣虽然名义上担任山东墨龙的董事长,但自2005年起即将公司的管理权交给儿子张云三,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高管也不向其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对于证监会所调查的公司财务数据调整事宜,张恩荣既不知情,也未参与。

二是山东墨龙2015年、2016年一季度报、半年报、三季度报财务数据调整行为系公司个别高管的个人决定行为,而非集体决策行为。在公司个别高管擅自调账并刻意隐瞒的情况下,本人即使审阅财务报告,对于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也根本不可能发现。

三是2017年2月2日,在公司面临财务周转等严重困难、总经理张云三仍然在因病休养的情况下,张恩荣回到公司主持大局。在得知公司存在的调账行为后,张恩荣组织公司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整改,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消除影响。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反映问题,为调查工作尽力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是根据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过罚相当原则、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合理原则,根据张恩荣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张恩荣对于山东墨龙信息披露所涉违法事项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更不可能发现;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积极配合调查,恳请对张恩荣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云三提出:

一是调整季报数据的动机是在公司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维护公司融资环境,事出有因。

二是存在主动改正错误,配合证监会调查和情节轻微等从轻、减轻情节,恳请减轻处罚。

冀延松、权玉华、肖庆周、约翰·保罗·卡梅伦提出:

一是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对山东墨龙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的情况不知情,且在勤勉尽责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知道财务数据被调整的情况,不存在过错,不应予以处罚。

二是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山东墨龙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时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督促公司整改,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即使予以行政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是冀延松、权玉华系于2016年6月29日董事会换届后新履职的独立董事,不具有财务相关专业背景,不可能在刚刚履职的情况下就发现公司延续以前年度“惯常”做法导致的问题。

四是约翰·保罗·卡梅伦作为英国公民,目前除了担任两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董事外,还与许多英国和美国上市公司合作;证监会的处罚措施,会对其在其他地区的业务开展造成严重影响。请证监会对上述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对其不予处罚。

秦学昌提出:

一是其充分关注了涉案定期报告的问题,并提出书面及口头异议和建议,已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是山东墨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个别高管违法行为所致,其他人员无从知晓,其不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其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实施,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后,立即提出质疑并要求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并向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汇报,态度积极、良好。综上,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郑建国提出:

其自2016年6月29日起担任山东墨龙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监事职责,对山东墨龙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的情况不知情,且在勤勉尽责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知道财务数据被调整的情况,不存在过错,不应予以处罚。此外,郑建国积极配合调查,尽最大努力为调查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证监会对上述申辩全部无情驳回:

本案涉案行为无论目的为何,均不影响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有赖于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勤勉尽责,上述人员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法定的保证责任,不知情、未参与等事项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证监会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云三、杨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恩荣、赵洪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林福龙、国焕然、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丁志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肖庆周、秦学昌、冀延松、权玉华、郝亮、樊仁意、张九利、郑建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父子俩实控人内幕交易避损失 被罚没款1.2亿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490)俩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张云山父子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父子俩共被罚没款1.22亿余元。张氏父子交易所得款项近3.6亿中的2.7亿元借给山东墨龙使用,以解决公司资金困难。所涉内幕信息为公司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

张恩荣时任山东墨龙董事长, 张云三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一、张恩荣超比例减持“山东墨龙”未进行信息披露

山东墨龙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减持“山东墨龙”1390万股、3000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74%、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减持“山东墨龙”750万股,减持比例为0.94%。张恩荣、张云三系父子关系,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山东墨龙股票5140万股,合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比例为6.44%。张恩荣、张云三所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持5%时未进行报告和公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张恩荣、张云三内幕交易“山东墨龙”

(一)山东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山东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即“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按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山东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二)山东墨龙发生重大亏损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6年10月10日左右,山东墨龙财务部经理丁某水、财务部副经理杨某秋向财务总监杨某汇报了公司三季度的财务情况,当时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存在重大亏损(截至三季度亏损2.19亿元,山东墨龙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公告确认公司截至三季度亏损的事实)。随后杨某向总经理张云三汇报了公司财务情况,在张云三的授意下,10月17日左右,杨某要求丁某水、杨某秋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以达到盈利目的。丁某水与杨某秋商议确定后,杨某秋安排财务人员刘某涛修改了公司财务系统的相关数据。山东墨龙于10月27日公开披露财务信息为前三季度盈利834万元,并预计全年盈利600万元至1200万元。

2016年10月、11月,山东墨龙经营状况依旧没有好转,处置子公司股权和工业园一块土地的计划没有实际进展。公司因要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资金压力一直较大。

2016年12月30日,东营银行400万美元的贷款需要山东墨龙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自2005年,张恩荣已将公司管理权交给张云三,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权均授权张云三代为履行。由于当时张云三精神和身体不好,外出看病,杨某便直接到张恩荣家,请张恩荣当面签字。经协商,东营银行工作人员到张恩荣家履行了签字手续。

2017年1月11日傍晚,杨某和山东墨龙常务副总经理国某然到张恩荣家,汇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请张恩荣想办法筹措资金,希望资金到位时间不能晚于1月18日。

2017年1月25日,山东墨龙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通报了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同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同意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之前杨某与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有过沟通。2017年2月3日,山东墨龙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综上,2016年10月10日,山东墨龙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2017年2月3日,山东墨龙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预计公司亏损4.8亿元至6.3亿元,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张恩荣、张云三、杨某、丁某水、杨某秋、刘某涛,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等人。

(三)张恩荣、张云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山东墨龙”

1. 账户交易情况

(1)“张恩荣”账户,2017年1月12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晋江和平中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910027888,下挂1个沪市证券账户A725661633,1个深市证券账户0144055225。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山东墨龙”情况:2017年1月12日,通过股票转托管方式,由招商证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转入“山东墨龙”3000万股。2017年1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分三笔卖出“山东墨龙”,合计3000万股,价格为9.25元,成交金额为27,75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截至2月3日公开重大亏损信息,避免损失金额16,259,280元。

(2)“张云三”账户,2016年11月17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寿光圣城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950678858,下挂1个沪市证券账户A684861045,1个深市证券账户0144187054。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山东墨龙”情况:2016年11月18日,通过股票转托管方式,由招商证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转入“山东墨龙”765.2万股。2016年11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一笔卖出“山东墨龙”750万股,价格为10.97元,成交金额为8,227.5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截至2017年2月3日公开重大亏损信息,避免损失金额14,343,540元。

2. 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1)张恩荣卖出“山东墨龙”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借款给山东墨龙,借款金额为2.1亿元,其中2017年1月18日借款1.5亿元,2017年3月30日借款0.6亿元。

(2)张云三卖出“山东墨龙”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借款给山东墨龙,借款金额为0.6亿元。

3. 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1)张恩荣证券账户为本人开立,本人操作。办理股票转托管是授权赵某峰完成。

(2)张云三证券账户为本人开立,授权妻子张某兰操作。

综上,张恩荣、张云三分别控制本人的账户,一般由本人操作,有时会委托他人操作。

张恩荣、张云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证监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 张恩荣提出:一是减持股票达5%时未进行公告和报告,是因为不了解监管要求,并非故意逃避信息披露义务,且减持是为了山东墨龙紧急筹资,事后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对该事项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虽担任山东墨龙董事长,但长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减持时不知悉内幕信息,未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三是其减持行为是在山东墨龙急需大笔周转资金的危机情况下进行的,获得资金是为了给山东墨龙解决资金危机,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依法不构成内幕交易。四是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五是从减持动机、目的和减持资金全部用于公司周转资金的情况看,对其处以“没一罚三”的处罚明显过重。

2. 张云三提出:一是减持股份的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是在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筹集资金作出的决策,减持股份数量根据公司需要的资金量测算,且无息借给公司使用一年,因此不构成内幕交易。二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动机,在此次公司遭遇资金危机之前,公司经营业绩每况愈下,股价却表现良好,但从未减持公司股份获利或避损。三是即使构成内幕交易,但是减持股份不是为了个人获利,情节显著轻微,行为后果有利于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社会危害性小,主动配合调查,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是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五是减持日和基准日的差价不全是由内幕信息造成的,在这期间公司所在的中小板下跌了9.02%,这部分市场因素导致的差价7,421,205.12元应从避损金额中扣除。六是本次减持和张恩荣并未相互商量,不是一致行动。综上,请求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1.张恩荣作为山东墨龙董事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且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张云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减持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二人作为山东墨龙董事长、总经理,有能力控制涉案信息的发布时间,在公司急需资金需要减持股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先将涉案信息公告后再行减持,以避免构成内幕交易,因此其交易目的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4.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证监会已予以考虑。5.对于其他申辩意见,证监会依法不予采纳。

最后证监会决定:

1、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259,280元,并处以48,777,840元罚款。

2、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343,540元,并处以43,030,620元罚款。

暴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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