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证券法》第179条的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仕”或公司)中兴华审字(2017)第470035号年度审计项目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业不审慎
公司2016年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改进时,将138万元设备及材料款直接转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江波,而发票开具单位是天津滨海新区大港石达商贸有限公司,你所对此未进一步了解该交易的背景及实质,审计程序履行缺失。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规定不符。
二、函证程序不到位
(一)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石家庄诚和信化工的应付账款和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制药”)的预付账款回函确认金额与公司账面金额不一致,针对差异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21条规定不符。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
(二)对未回函的齐鲁制药实施替代程序检查内容仅附应付账款--齐鲁制药的明细账,对检查内容未勾选,也未附相关原始凭证。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9条规定不符。
三、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
未获取完整的存货存放地点清单,未见存货存放情况检查程序,未见抽盘程序记录。存货盘点日为2017年1月3日,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将盘点日的结论合理延伸至资产负债表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5条规定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6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2条的规定,我局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现提醒你所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二是你所应督促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所应当在2018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备注: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备注:第二十一条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
备注: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备注:
第五条如果存货盘点是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注册会计师除实施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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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黄 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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