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凭证期限放宽至360日

增值税抵扣凭证期限放宽至360日
2017年07月01日 00:30 税来税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自2017年7月1日起,将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由180日放宽至360日。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实务理解

 1.需要认证或确认的抵扣凭证范围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在相关规定期限内(180日或360日,下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相关规定期限内申请稽核比对,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道路、桥、闸通行费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等其他抵扣凭证,不需要认证或确认,也就没有认证或确认的期限,只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需要注意360日内认证或确认的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才适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政策,对于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还是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3.360日是自然天数非工作日

  11号公告规定,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期限是360日属于自然天数,而不是36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节假日不能顺延。

  4.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期限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发票抵扣期限:

  (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前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

  (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前360日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规定,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又变相增加的认证或确认的期限。

  【例】按月申报的企业,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的发票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 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和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如2019年3月份为2019年3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3月份的申报。

  具体说,纳税人取得 2018年3月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企业2019年3月勾选确认发票在2019年4月15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只需在3月份申报期结束日4月15日前),虽 2018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5日两个日期相差404天,但是2018年3月6日与2019年3月1日差359日,所以也可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采用扫描认证方式的企业,还是应在抵扣凭证开具之日起认证的期限为360日。

  5.360日仅仅是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期限

  一般纳税人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后,要在规定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或当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除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的客观原因以外,未按照规定申报期限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继续申报抵扣,也就是说,如无客观原因,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通过,在规定的月份或季度内没有申报抵扣,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胡东涛 陈墨 陈志坚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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