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又出重要政策,五项补充规定出台!

营改增又出重要政策,五项补充规定出台!
2017年07月12日 20:25 税来税往

  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明确建筑服务业三项营改增政策、承包地流转农业生产免税和贴现再贴现增值税征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此条的五个关键点:  

  (一)适用对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至于为何只适用于总包单位,与建筑法律法规对总包与分包的相关规定有关。  

  (二)特定业务: 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以及主体结构。可以理解为建造房屋时的“地基与基础(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桩基础、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型钢、钢管混凝土基础以及钢结构基础)”和“主体结构(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型钢、钢管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索膜结构,铝合金结构以及木结构)工程。既然明确限于“房屋建筑”,那就不能拓展至桥梁、道路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三)适用范围:提供工程服务,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此处可理解为:为建造房屋提供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作业。不要联想到什么工程设计啊、修缮、装饰乃至房屋拆除等其他项目。  

  (四)必要条件:正列举四类建筑材料(主材)。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共四类建筑材料。此处无“等”字修饰,因此不应再扩展到其他材料。另外,至于甲方在列举的四类主材之外还自行采购了其他材料的,不影响适用本项规定。更不应联想到是“甲供材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缩小。  

  (五)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从文字表述来看,此处未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少了“可以选择”这四个字,那就将其理解为“必须适用”吧。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将“建筑服务”从原条款中删除。从此,建筑服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退出了收到预收款即产生纳税义务的序列。  

  本次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建筑服务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之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此条分别就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点、计税销售额;预缴地点;预征率等问题作出规定。

  (一)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点、计税销售额及预征率: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地点:  

  1.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含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内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至于纳税申报,笔者理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被废止的条文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法规来源:财政部网站,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作者:段文涛

推荐阅读

最严发票令!办公用品发票不能开了,必须买什么开什么!每个报销的人都要看!

开发票莫任性,税收分类编码开错随时被税务预警!

奔走相告!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这样查,很多人都在违法!商家不给开发票,财务经理买了张发票冲账被抓了!无发票业务咋处理!

太离谱!这家小规模企业被税务查了!两年隐藏收入4000万,纳税才1.29万,用电却高达353.4万度!

查的太细了!买的藏獒都被税务查出来了!你觉得买藏獒咋会计处理合适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亿元的企业被查了!打击发票犯罪的全国大网已经准备好!买发票企业是最倒霉的!

给老板和会计看!这六种开具发票的情形都属于犯罪!

重磅: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大变化!利润表增加新项目!6月12日施行,抓紧学习!

金税三期严打!税务违规企业裸泳!胆小的会计哭了!

重磅!13%的增值税率取消了!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由180天改为360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改为75%了!发现自己是个假会计!

挣着买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500元葬送了会计一生的前途!

会计保留的证据让其免于牢狱之灾!税务严打,会计学会自保最重要!

会计证取消了!会计的风险却越来越大!大家怎么看?

税务大数据比对的时代已经全面来临!一个偷漏税的时代终结!

奔走相告!13%的增值税税率取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到75%了!

“两套账”被判刑!会计的风险推向了高潮!

还敢长期挂账预收账款?税务每年都会对预收款进行大清查!预收款隐匿收入大多数都是徒劳的!

发票是老板让我买的,我是冤枉的!一个会计的哭诉,值得大家深思

查电商平台数据!查银行账户!查POS机流水!查纳税申报表!经得住税务这么查的请举手!

血的教训:买发票抵税判刑的只有财务人员没有老板,还敢这么犯傻吗?这个判决书,这个会计冤不冤?

劳务费发票就是个坑,不是想开就可以开!劳务费涉税分析大揭秘,推荐收藏!

再次警告!买卖发票是犯罪,隐藏账本也是犯罪!谁敢藏,就查谁!

税务刚刚公布的处罚公告:发票流向与实际业务流向不一致,需要进项税转出!以后即使关联公司给你开具的发票也一律不收!

挣着买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500元葬送了会计一生的前途!

税务和公安要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刀了!严查小规模企业虚开发票!

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手册,这是目前见到的最全版本!

以下2点建议很重要:

1、有用,有料就点赞和转发!

2、财税答疑专属微信群成立了!点击给老板和财务看:财税答疑专属微信群成立了!进行了解!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