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从5个方面着手

李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从5个方面着手
2017年03月13日 21:10 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柒财经·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于3月12日举办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沙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李博发表了主题演讲。

李博表示,金融市场的本质是一个信用市场,在市场中监管的终极目标是要保证场上参与主体的权益。对于终端的金融服务与产品,金融消费者保护都应放在首位,如果市场不能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当人们远离市场,市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目前P2P行业存在着“快”“偏”“乱”等现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有着必然性与迫切性,而监管的目标就是保证参与主体的权益。”李博指出。

他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网贷模式下凸显出来五个监管的风险:

第一,技术风险。信息技术的开放性增加了平台遭受木马病毒、黑客攻击的风险,金融消费者在网络支付过程中会面临账户、密码等被破解、资金被盗用等技术操作风险。

第二,信用风险,在P2P网贷投资过程当中,平台缺乏权威和全面的身份验证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费者和监管者雾里看花,对平台提供的标的和信息难以分辨和预判。同时,部分网贷平台在宣传中带有误导性,会对金融消费者在投资决策方面产生的不利的影响。

第三,违背公平交易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投资人和借款人撮合成功后,在合同上协商变动和补充存在着难度。同时,合同中条款过于繁杂,客户无法留意条款的细则,使很多权益的条款没法给投资者必要的提示。

第四,维权救济取证困难。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性,使交易双方的身份验证和维权责任追求存在很大的困难。对于司法部门和监管方面而言,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等,也都面临着很多挑战。

第五,立法环境滞后。虽然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互联网金融制度的意见和业务指引,但是从执行层面上讲,市场的准入、交易主体、身份验证、维护顾客信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李博认为,网贷模式下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五个难点;一是法律制度的缺失,将造成消保规范依据难觅;二是多头监管协调不顺,形成管理各自为政难题;三是经营者他律自律不足,导致行为失范和侵犯频现;四是消费者金融知识缺乏,诱发自我保护不充分的困境;五是纠纷调处机制运转不畅,凸显消费者维权艰难。

为此,李博就政策方面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制度层面建立健全新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加快专门立法,建议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在金融立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间搭起桥梁,来共同维护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配套制度,当前应该以较高层次的立法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制定网络公平交易原则,以专门的立法形式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留出足够空间,重点应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权责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业务的有序开展。

第二,经营者层面从产品、销售及平台三个维度加强业务管理。

第三,从消费者层面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力度。

第四,纠纷调处层面建立多元化的P2P网贷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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