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5月8日消息,商务部近日印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定于5月2日至6月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商务部指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知》明确,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排查相关企业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以及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等。
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等均被商务部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商务部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排查工作。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合作,防止出现排查空白。
《通知》指出,将结合企业自查、信息化监管、人员约谈、外部调研第三方协助等排查。要求企业开展风险自查,提交自查报告,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将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商务部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此次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研判本地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与潜在问题,在形成排查情况报告,并于7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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