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警惕金融科技领域的乱象

黄震:警惕金融科技领域的乱象
2017年12月06日 18:35 人大重阳

本文大概2200字,读完共需3分钟

作者黄震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金融经济》2017年11期。

自2016年互联网金融领域因为出现重大案件和遭遇风险整治,“互联网金融”一词被污名化甚至被妖魔化;而一个舶来品“金融科技”(Fin-tech)一词备受追捧,金融科技在中国迅速走红,开始被神圣化。

在近两年时间里打着“金融科技”名义的企业和项目数以万计涌现,也出现了类似2013年前后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乱象丛生的局面。目前从风险整治和加强规范方面看,防止“金融科技”一词被污名化,金融科技领域有些问题确需要引起我们反思和警惕。

打着金融科技名义出现的乱象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现在一些企业漫天吹嘘都是金融科技,但真正具有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少之又少。很多企业没有科技研发能力,但在广告中打着金融科技名义大肆宣传;

二是过去一些从事民间借贷、高利贷等活动的企业,借着金融科技的名义包装业务,从事的业务依然还是高利贷甚至非法集资行为;

三是部分技术研发企业看到金融科技火爆,转型金融科技、区块链、大数据、智能金融等领域掘金,未经批准贸然开展ICO等非法金融活动,部分企业也走到非法集资邪道上。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个人认为把“乱象”一词加在“金融科技”上有所不妥。某些心怀不轨或剑走偏锋的人打着金融科技的名义做了不当行为,出现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问题,这个板子还应该打在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上,而不应该打在金融科技上。我认为问题主要是出在人身上,而不是技术上。金融科技领域出现的这些乱象,还与过去监管的困难有关。应对金融科技的崛起,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有待完善,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实施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现在打着金融科技名义的企业很多是没有持牌机构,按照原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逻辑,一时套不到哪个监管机构主管范围当中,就容易造成一些图谋不轨的企业打政策擦边球,做监管套利,甚至直接游走在法律边缘。另外,过去的监管科技没有跟上科技和市场的变化节奏,让一部分所谓的金融科技企业数据并没有得到及时监测,在一些空白地带缺少风险识别及预警机制,导致一旦出现风险以后,问题就比较严重。监管的难题,不仅是打着金融科技名义的企业走偏,也包括我们监管部门的理念技术有待更新。

我国金融市场领域的基本规则也有待夯实,交易是双方的行为,买卖双方各有其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卖者来说,他对产品质量、价格、宣传,都应该有承担的责任,卖者是有责任范围和要求的,既包含法律的责任,也有道义、社会责任;从买着方面来说,作为合格的投资人,消费者,应该独立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推卸给卖者、监管者,自己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拿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为例,他如果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买了所谓的“理财产品”,他们就应该对自己所谓投资行为担负起后果。过去,我们很多买者一旦出现风险,有了损失以后,就会可能示威维权,甚至上访等过激的维权行为。而要求卖者全部刚性兑付,甚至要求政府包揽这些赔偿责任,所以,必须强调买者自负才可能让参与者,消费者理性投资,理性消费,量力而行,而不是一出现问题就要求刚性兑付。只要打破这个刚性兑付的魔咒,中国的金融才能走向健康发展,持续发展。

只有区分清楚真正的金融科技和打着“金融科技”名义的欺诈、骗局,我们才不会误伤真正的创新者,不会被虚假宣传误导。区分改革创新,和打着改革创新名义而进行的欺诈,有如下要点可以帮助我们澄清认识和把握边界:

第一,我国在党的领导下的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应该得到政府特别是监管部门的了解、关注和支持,才能够称之为改革创新。

不是企业单方说自己是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应该是经党和政府领导、批准的先行先试,金融改革尤其应该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的管理。

第二,金融的改革创新,金融两个字是有特别含义的强监管领域。

我国凡是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金融活动都是非法的金融活动。而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必须是持牌的金融机构,以监管部门的批准为基础,才能够叫改革创新。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应该纳入监管,创新的金融活动更不能例外。

第三,改革创新必须是以守法为底线。

金融创新不是法外之地,无论名字叫做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科技,务必以守法为前提,以风险控制为特征,而不是以违法作为所谓的改革,以转移风险为方法。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还是金融,是否遵守金融法规是作为区分改革创新与披着改革创新名义来做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标识。

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每个人心中都会有理想,就被称为有天使般的特征;每个人也有欲望,当欲望冲动的时候,可能就变成了魔鬼。所以,当金融科技被欲望冲动的人利用的时候,人们就把金融科技视为了魔鬼;当为理想而奋斗而进行金融科技的开发时,我们就形容为天使。其实金融科技更多是工具性、中性化的名词现象,关键在于使用的人,开发的人、和评判的人出在什么样的精神状态之中。我们当然希望使用的人是处于理想、正能量的状态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

从理论上讲,金融科技在中国依然有着广泛的应用空间和发展前景,一方面是需要大力发展市场层面的科技,“产品科技”、“服务科技”和“交易科技”等,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我国也要在监管层面发展“监管科技”“风控科技”和“安全科技”等,才能保障创新的金融活动在安全可控的维度上持续发展,这样才能构建起全面、系统和健康的金融科技生态,在监管科技的保障护航之下,市场主体的金融科技才不致偏离航线误入歧途,别有用心的伪金融科技才无处藏身和无可逃遁。如果监管科技能在金融生态中的发挥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才能让金融更加普惠、更加安全、更加绿色地造福整个社会和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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