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证券递交五洋建设破产清算 兑付仍遥遥无期

德邦证券递交五洋建设破产清算 兑付仍遥遥无期
2017年09月01日 18:45 金融之家

本文首发于金融之家

文|药糖

距离五洋债实质性违约已经过去半个月,目前来看,兑付仍遥遥无期。

五洋建设是浙江省一家主营业务为建筑工程的民营企业,近来因债券违约名声大噪。8月15日,“15五洋债”实质性违约,更糟糕的是,“15五洋债”违约触发第二期债券“15五洋02”交叉违约。本次违约事件涉及两期债券本息金额合计约14.2亿元。涉及债券持有人达800人左右,其中一半以上是个人投资者,社会影响广泛。

五洋建设是否有意逃废债?

五洋债实质性违约发生后,关于五洋建设的负面消息接踵而至。尽管五洋建设方面表示正在努力筹措偿债资金,但其2016年年报及之后的财务数据至今未见披露,其资产状况处于极度不透明的状态,并身陷多起债务诉讼的被执行人之列。这些都令投资者对发行人配合履行偿债义务的诚意产生怀疑。

8月29日晚间,五洋建设在官网自行公告了有关重组的新进展,公告宣称已于8月25日和战略重组方中科际控股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宣布中科际集团将通过股权托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方式对五洋建设集团进行战略重组。此外,合作成功以后,中科际集团将作为担保方,委托投资基金公司发行募集规模为20亿-30亿元的并购基金,用于五洋债券本息偿付及进行银行贷款结构调整。

消息一出,投资者似乎看到了希望。但是,不到24小时,中科际集团便严词声明,“从未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触过,也未有高管与其公司洽谈”,并直指“提供20亿元-30亿元担保,募集并购基金,此内容也是子虚乌有”。中科际集团的官方声明直接“打脸”五洋建设,也让投资者更加怀疑五洋建设居心不良。

所谓“重组协议”剧情反转发生后,有投资者表示,五洋建设是在故意误导公众和债券投资者,而且不是第一次有类似做法。此前五洋建设也向投资人展示过类似重组协议,但事后并无下文。更有投资者指责五洋建设是在经营正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逃废债。

毫无疑问,五洋建设的虚假并购曝光,使其与投资者的关系雪上加霜。并且,五洋建设的重组公告是在未经上交所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发布。目前,因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对五洋建设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事实上,8月10日,五洋建设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许多投资者怀疑五洋债发行时就存在欺诈问题,并表示这起违约事件并不普通,很可能构成欺诈发行。

德邦证券是否清白之身?

五洋债违约发生的第一时间,德邦证券就发布了关于征集债券持有人授权的公告。公告表示,在授权征集期截止日(8月31日)后,德邦证券将尽快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已授权德邦证券的债券持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申请财产保全。上交所也多次召集机构投资者开会,建议向德邦证券授权,以推动破产重整或重组进展。

但现实效果并不好。截至8月21日,仅有74680张“15五洋债”已回售债权持有人向德邦证券提交了授权文件,占总发行数量的0.93%。而同日开始的“15五洋02”债券的征集进展也不乐观,截至8月21日,仅有20750张“15五洋02”的债券持有人向德邦证券提交了授权文件,仅占总发行数量的0.37%。

而根据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 50%)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为有效。”若决议生效,“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可见德邦证券的征集现状远未达到相关比例。

而投资者不愿意授权的最主要原因,是出于对德邦证券是否有失责任的质疑。据媒体报道,“德邦证券与发行五洋债券相关的工作人员均已离职。”“两期五洋债券的发行费用及其他各种支出高达3亿元。”且德邦证券相关工作人员以“静默期”为由拒绝回应媒体,这更加剧了投资者对德邦证券的“不信任”。

目前,已有投资者要求追责联邦证券。在联合提议人提供的临时议案通知函中,联合提议人拟提请授权代表已回售债券持有人向德邦证券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担任“15五洋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期间涉嫌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及重大失职等行为责任,要求其对“15五洋债”本息兑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德邦证券是否存在过错成为关键。但德邦证券是否有连带责任,还需要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最终结果,目前尚无法判定。

投资者如何合理维权?

一位资深债券市场从业人士表示,债券发行人出现债券违约时,其银行信贷、日常经营中的各类上下游债务关系也一定处于不正常状态。这种状态下的企业资产就像“夏天的冰激凌”,很容易快速消散。而信用债的偿债顺序又比较靠后,持有人要保障自身权利必须尽快采取法律行动。

目前,摆在投资者眼前的可行司法途径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投资者和主承销商一起向发行人进行追索,要求债券发行人兑付。申请破产清算一旦获得受理,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对企业整体的债权债务情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进行彻底的清查、梳理,并中止其他债权人处置和冻结企业资产,从而更大程度地追回债务人的资产。但前提是发行人有钱偿还。

第二条是投资者选择向债券承销商追索,要求券商垫付。如果有证据证明券商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或者欺诈发行的责任,投资者可以向券商追索。目前来看,投资者似乎更倾向于走第二条司法途径维权。

但是,采取司法途径之前,还需区分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往往会选择向券商追索责任,而不仅仅是向发行人追索;但机构投资人则可能会选择和券商一起,向投资人追索或者向券商追索。

最新消息显示,8月31日,德邦证券在上交所披露的公告显示,受托管理人接到“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持有人通报,该等债券持有人已于2017年8月29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针对五洋建设的破产清算申请材料。但最终结果如何,仍需时间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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