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迪引发的连锁反应

穆迪引发的连锁反应
2017年05月25日 00:10 金羊毛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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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迪一声下调中国评级,引发的连锁反应

国家发改委——我国降杠杆工作成效显现 债务风险安全可控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层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央提出要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提出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等七大措施,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目前各项措施落实推进情况良好,进展顺利,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中国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降杠杆成效显现。首先,我国总杠杆率水平居中且正趋于稳定。从绝对水平看,我国杠杆率水平并不高,仅位于主要经济体的中等水平。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最新数据,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我国总体杠杆率为255.6%,而同期美国为255.7%,英国为283.1%,法国为299.9%,加拿大为301.1%;同为东亚国家的日本为372.5%;主要发达经济体平均为279.2%,都要高于中国的水平。从变化趋势看,中国总杠杆率上升速度明显放缓,正趋于稳定。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最新数据,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我国总体杠杆率同比增幅较上季度末下降2.5个百分点,连续两个季度保持下降趋势;环比增幅较上季度末下降1.3个百分点,连续三个季度保持下降趋势。其次,我国企业杠杆率开始下降。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最新数据,我国2016年三季度末非金融企业杠杆率为166.2%,较上季度末下降0.6个百分点,这是中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连续19个季度上升后的首次下降。2017年3月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企业微观层面的杠杆率也呈下降趋势。

我国企业债务风险总体安全可控。企业负债经营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债务规模大小和杠杆率高低与一国经济结构、金融结构存在密切关系。从经济结构看,我国储蓄率比较高,达50%左右,显著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从金融结构看,我国是以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这种金融体系中企业的负债水平相对较高。从国际经验看,由外债引发的危机要远多于内债。我国债务主要是内债,外债在总债务中的比重很低,并且我国杠杆率有高储蓄率作为支撑,这与低储蓄率条件下高杠杆风险有明显不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低。并且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企业经营效益明显改善,我国债务偿还能力和抵御负面冲击的能力都进一步增强。因而我国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企业降杠杆不会增大银行风险。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各项措施均不会增大银行风险,如与银行关联密切的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文件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上作出了稳妥安排,在实现降低企业杠杆率目标的同时,有效隔离风险,防范企业部门风险传递至金融部门。一是明确要求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市场化债转股必须通过实施机构进行转股操作,确保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风险不向银行转移。二是在债权转让环节上要求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确保转股债权从银行真实出表。三是市场化债转股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资金,而不是主要使用银行表内资金。四是通过债转股引入社会投资者,可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从而降低银行不良债权风险。

财政部——穆迪根本不成立

5月24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国主权信用评级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问:此次穆迪调降中国主权信用评级,预计未来中国经济增速将持续放缓,请问您对此有何评价?

  答:此次穆迪下调我国主权信用评级,是基于“顺周期”评级的不恰当方法,其关于中国实体经济债务规模将快速增长、相关改革措施难见成效、政府将继续通过刺激政策维持经济增速等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中国经济面临的困难,低估了中国政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适度扩大总需求的能力。

  今年以来,中国经济仍然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一季度GDP增长6.9%,同比加快0.2个百分点,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好于预期,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与经济运行相一致,财政收入增速仍然较高,1-4月,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1.8%,同比加快3.2个百分点,是2013年以来同期最高增速;财政支出增长16.3%,高于收入增幅4.5个百分点,同比加快3.9个百分点,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经济“开门红”充分显示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效果正在不断显现。随着“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重大政府措施落地见效,国企、财税、金融、价格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建设扎实推进,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协同发力,中国经济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

  记者问:穆迪在报告中指出,2018年政府直接债务将达到GDP的40%,2020年将达到45%,请问您怎么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唯一合法形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因此,目前我国政府债务范围依法是指中央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清理甄别认定截至2014年末的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除此以外我国不存在其他任何政府直接债务。

  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国债余额12.01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元计算,2016年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总体上看,新预算法实施后,我国逐步依法建立了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规模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2016年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今后,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举债受到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将保持合理增长,加上我国GDP有望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也将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提供根本支撑,2018-2020年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指标与2016年相比不会发生大的变化。

  记者问:穆迪认为,除了政府直接债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债务水平持续增长会增加政府或有债务,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穆迪这一观点说明一些国际机构对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缺乏必要的了解。

  一方面,关于或有债务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后,我国地方政府或有债务依法是指地方政府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担保债务,除此以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或有债务。

  另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债务与政府债务之间的关系,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也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不论是中央国有企业、还是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其举借的债务依法均不属于政府债务,应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对国有企业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穆迪所谓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债务水平持续增长会增加政府或有债务的说法,是根本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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