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构想(一篇旧文)

关于设立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构想(一篇旧文)
2017年08月17日 00:45 金羊毛工作坊

↗ 点击上方“金羊毛工作坊”关注我们

导读:这是一篇旧闻。2016年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提交了《关于设立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建议》。周建议,从宏观审慎管理、逆周期调节和防范跨市场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角度出发,加强金融宏观协调尤为迫切。为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完善顶层设计,并建立国家层面的金融稳定委员会,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切实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能力和处置的有效性。

不得不说这个提案是超前的。我们现在重新拿出来学习,很重要。

文章:全国人大代表周学东:建立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 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来源:金融时报2016年3月12日报道

“从宏观审慎管理、逆周期调节和防范跨市场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角度出发,加强金融宏观协调尤为迫切。为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完善顶层设计,并建立国家层面的金融稳定委员会,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切实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能力和处置的有效性。”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在提交的议案中阐述了上述观点。

宏观金融稳定协调亟须加强

近年来,我国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蓬勃发展,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发展很快,但潜藏于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特别是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多点爆发、影响广泛,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难度显著加大。

周学东表示:“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迫切需要加强宏观层面的金融稳定协调。当前我国宏观金融稳定协调中存在的困难,实践中存在的金融监管合力不足、信息共享不充分、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困难,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就此,周学东建议:“建立国家层面的金融稳定委员会,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切实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他一进步表示,当前,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应立足于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基本原则,借鉴国际成功做法,建立国家层面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外汇政策之间的宏观政策协调,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需围绕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位、职责权限及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

赋予委员会一定的决策权和建议权

周学东建议,设立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赋予一定的决策权和建议权。为保证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借鉴国际经验,并参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架构,建议由国务院领导担任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主席,人民银行行长担任金融稳定委员会副主席,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公安、宣传部门参加,以便统一行动,对威胁金融稳定的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周学东表示,鉴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履行金融风险救助中的“最后贷款人”角色,且是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实施部门,建议将金融稳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央行,由央行分管金融稳定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金融稳定委员会下设由成员单位不同层级人员参加的子委员会,具体负责推动相关工作。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位应是常设的决策议事机构,而非简单的协调机构,对涉及我国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货币政策、监管标准、监管规则、危机处置、责任划分等)进行研究、协调,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和建议权。

明确定位 统筹协调

周学东认为,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除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和建议权外,还应明确职责定位,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议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协调各成员部门,加强货币政策、监管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之间的协调,确保不同政策之间的协调,并保持一致的政策目标;分析、识别可能威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风险隐患,并对确定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采取早期干预措施,及时进行预防和处置;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交叉性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监管协调;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促进信息共享;研究协调其他重要或紧急事项。为保障各项职责有效落实,参考国际经验做法,建议适时制定关于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相关法律或组织规则,确保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立工作机制 确保措施到位

此外,周学东还建议,应通过建立日常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相关机制,确保金融稳定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一是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按程序决定相关政策并付诸实施。借鉴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做法,经金融稳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过半数成员提议,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金融稳定委员会下设的各子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确保日常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共享机制。金融稳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有权从成员单位收集相关数据或信息,并协调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同时,参照国际实践,本着原则公开、保密例外的监管信息透明度规则,促进监管信息有效共享。三是明确激励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向国务院负责,以定期报告与特别报告相结合方式向国务院报告工作。同时,金融稳定委员会对各成员单位监管协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更多金融市场分析,欢迎点击“阅读原文”,加入我的小密圈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