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人士: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

央行人士: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
2016年07月04日 08:46 零壹财经

今日(7月2日),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第二期)在京举办。

据悉,第二期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法制;互联网金融创新、法治与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法律风险;资管行业发展趋势及风险管理。

一份培训资料显示,“互联网金融法律与监管制度”部分内容包括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法规制度框架、当前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监管思路等方面。以下是央行相关人士发言摘要:

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方面,应划清金融和Fintech的界限。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与持牌机构合作。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属性并没有改变,同样具备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快速积累,并已经开始爆发。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暴露的风险主要是从业机构非法集资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涉众性强、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对相关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近期,“e租宝”、“泛亚”等风险事件的爆发,使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例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授权由省级政府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在内的各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统一监管、明确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丰富了行业监管和处罚手段、《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出台后将有利于提升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效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为有效履行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夯实支付结算体系法律基础,央行研究制定了《支付结算条例》,作为支付结算领域的基本法规,其将强化对包括对互联网支付在内的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金融当前主要问题和风险在P2P网络借贷中的体现是:1、设立资金池;2、自融、自担保;3、承诺保本保息;4、债权期限拆分和错配;5、虚假宣传;6、股票配资;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勾结,提供“首付贷”、配资炒房;8、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变相从事公募理财业务。

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方面,一是严格市场准入,二是实现“穿透式”监管。(注:此前,网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也体现出了这一点。)

对于前者来说,凡实质从事法定特许金融业务的,一律须申请并获得相关牌照,才可开展业务并接受持续监管;对法律法规尚无准入要求的“缺门槛”业务,可以考虑实施适当的事前控制,一方面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如技术安全标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高从业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相关从业机构应当向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接受自律管理。

对于后者来说,针对复杂跨界业务的“穿透式”监管,就是要透过表象看清业务实质,以业务属性确定监管要求和监管职责分工,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不留空白和套利空间。统筹运用监管资源,克服监管职责分割,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穿透式”监管。具体而言,一是实现对资金募集、流转和最终用途的全程监管,即资金的全流程应对监管全透明,二是信息应集中共享。伴随资金流的信息流,也应实现全流程的监管共享、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考虑大数据监管。三是监管理念大转变,打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但“没娘的孩子没人管”的地盘意识,按业务性质明确监管责任、进行全程监管,实现风险的监管全覆盖。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