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基金公司老大看过来!这些新军规让督察长们盯牢你

券商基金公司老大看过来!这些新军规让督察长们盯牢你
2016年12月02日 21:20 聪明投资者

一个对券商、基金公司等机构影响重大的规则有望出炉!

今天(12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办法》提出监管对机构合规(简单理解,就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介入式管理,引发较大的市场极大关注。

其中三句很重要的话,一定要看:

(1)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就其履职情况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

(简单理解,就是券商、基金公司合规负责人是否合格,不能公司说了算,得征求监管意见。)

(2)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建议公司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简单理解,券商、基金公司对合规负责人的考核,监管若不认同,可以建议调整。)

(3)券商或基金公司中的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管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应当不低于中位数。

(简单理解,对于合规负责人,各机构不能在收入上怠慢他们。)

总结一句话,督察长(基金公司分管合规的负责人)们不是老板们想换就换、不高兴了就扣钱。证监会给他们撑腰,让他们真的敢约束老板们突破规则底线的赚钱冲动。

除了上述三个重要信息, “聪明投资者”还总结了《办法》的其他核心规定:

 合规的五大突出问题

一 《办法》出台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规定和基金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都将废止,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统一听《办法》的。

二 监管总结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合规上的五个突出问题:

(1)部分机构重业务、轻合规,合规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

(2)将合规管理工作误解为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事,全员合规理念落实不到位。

(3)很多机构没有将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4)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低于同级,部分机构合规负责人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5)对违规事件内部处罚力度不够。

 合规人员的责任

三 鉴于以上问题,《办法》增加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合规人员的责任:

(1)充分了解客户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2)合理划分客户类别、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3)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4)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越权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5)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6)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7)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8)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四 看了上述责任,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督察长们、合规负责人心里沉甸甸的吧,万一有了差池,就是自己的责任?

五 别担心,《办法》说了,合规要求由各公司高管负责落实,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合规负责人主要是对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监管人士到机构分管合规,免考

六 什么人才能当合规负责人呢?除了符合高管任职条件,还包括这些要求:

(1)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证券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考试;

(2)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专业监管岗位任职5年以上。

这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就行,前面两项都要经过资格考试,最后一项是免考。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职责。

 合规体系架构

七 各机构除了得有合规负责人,还得有制度保障。如下:

(1)必须设立合规部门,承担合规管理职责。

(2)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公司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

(3)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4)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对兼职人员的考核,合规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但主要业务部门、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5)机构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子公司的合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

(6)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要求母公司选派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的权利

八 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考核。

(换句话说,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说了不算,必须董事会决议。)

九 在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如果要免职,只能是以下三种情况:

(1) 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

(2)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

(3) 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十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有关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 公司在重要会议前要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参加或列席会议,并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十二 公司对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不得采取其他部门打分、将考核结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业务直接挂钩,影响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十三 称职的合规管理人员工作薪酬收入总额,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十四 公司对高管和下属各单位考核时,应由合规负责人做合规专项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 券商和基金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将被采取警示函、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

十六 合规负责人如果未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可以直接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十七 券商、基金公司对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的,从轻处理;情节较轻的,可免予追责。

十八 对于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高合规要求,并加强合规监管。

 对投资者的可能影响

总结一下对股民、基民的影响,简单说,可能是这三条:

1 目前,中国很多金融创新都是试探监管规则的情况下进行的。

过去券商、基金公司老总们想试探监管底线,分管合规的督察长们不敢拦着。

现在,督察长们责任大了,老总们对他们的影响小了,所谓的金融创新可能会大大减缓。

2 督察长们可能并不那么懂投资,而是更懂法规,未来合规对投资等各其他部门的约束越来越多。

在规则远远落后于实践的资本市场里,在众多没有规则的灰色地带里,机构内部矛盾可能会加剧。

3 这可能不是坏事,但也未必是好事,有利必有弊。

一方面,合规加强是对投资者的保护;但另外一方面,监管更多介入市场化机构的管理,如何评估管理效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毕竟,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并不是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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