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不下去的*欣泰究竟在折腾什么

跌不下去的*欣泰究竟在折腾什么
2016年08月10日 15:47 格隆汇

作者:格隆汇·木子Lee

*欣泰(300372.SZ)对证监会之前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表示不服,8月9日,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大成律师事务所对两份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的提案。“复议”这事儿要是想让它翻身不退市怕是很有点难度,但是趁它还没停牌,在二级市场里瞎搅合一下也许还有点效果。欣泰今天股价涨了4.07%,成交额为3577万,换手率为14.40%(其实想问欣泰你这么能博眼球why不转行做娱乐)。从7月8日,证监会宣布对欣泰电气的退市决定以来,欣泰的退市这事儿就一直传的沸沸扬扬的。

一、欣泰电气被退市

第一阶段:7月8日证监会完成对欣泰电气调查审理工作,依法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深交所将依法启动欣泰电气退市程序。欣泰电气成为中国首家因为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且在退市后,根据相关法规,不能恢复上市,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

然后是第二阶段:欣泰电气进行复牌交易。这么一个要退市的公司,在7月12日复牌的第一天成交额达4008万元,换手率达3.39%。而且在接下来几天成交额和换手率也都不算低。这些令人匪夷所思的成交量甚至让证券公司发布风险提示,让想买*欣泰的投资者到营业部现场接受特别风险提示,临柜签署《特别风险提示函》后方可通过柜台委托方式进行委托买入。然而券商这么苦口婆心的也挡不住有些人“买买买”的决心,这只妖股在7月27日竟然涨停了,成交额达2.27亿,换手率为57.37亿……之后欣泰的股价呈下跌趋势,但是成交量和换手率依然惊人。

8月5日,温德乙交出了董事长的“权杖”。因为7月5日,欣泰董事长温德乙被监管部门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被要求在30天内离职。值得注意的是,温德乙虽然不是欣泰的董事长,但仍是欣泰的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及其妻通过欣泰大股东辽宁欣泰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欣泰股份比例达32.21%。不过,即使是其所持有的欣泰股份解禁,温德乙也不能轻易动用这笔财富。目前,辽宁欣泰所持有的*欣泰27.78%的股份,因其与曙光实业的诉讼事宜已被法院冻结。

欣泰本来应该在复牌交易后三十个交易日届满之后的次交易日(也就是8月23日)停牌,然后深交所将在停牌之后十五个之内(也就是9月13日)就是否暂停欣泰电气股票上市作出决定。本来欣泰退市基本上已成定局,何时退市也只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了。 

二、峰回路转,欣泰复议

然而8月2日,欣泰发布的一则公告,似乎又为其添加了一些变数。公司称其将于8月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大成律师事务所就《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享有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接近欣泰的消息人透露:“对于该项议案,目前欣泰内部高层意见出现分歧,但大部分是支持的。” 从目前看,该议案很有可能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有消息称,目前*欣泰的思路不外乎先提出行政复议,一旦复议失败,则有可能进一步升级为行政诉讼官司,最终不排除证监会可能将其移交经侦并追究其形式责任。那么,问题来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是否仍有作为强制退市依据的法律效力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杨兆全表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于复杂案件,可以延长30天,所以最长是90天。”复议申请的程序最长可达90天,然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也就是复议结果什么时候出来都不会影响到既定的退市程序,欣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就会被交易所摘牌。”

三、曾有被罚企业胜诉证监会

其实,被罚企业状告证监会也不是第一次,而且之前还有胜诉的先例。去年3月6日,河南证监局称,查明风神股份(600469.SH)2011年、2012年年报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河南证监局为此对风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万元罚款处分,并对其相关负责人处以5万-10万元罚款。风神股份申请行政复议,去年8月3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河南证监局的原有决定。

对于这样的结果,风神股份表示不服! 证监会维持原有决定的16天后,风神股份提起行政诉讼,将河南证监局、证监会一同推上被告席。经过在近一年的审理后,法院于6月24日宣布河南证监局和证监会败诉,认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并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上述机构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四、欣泰复议求翻身,退市命运仍难逃

不知道欣泰是不是看到成功的案例才坚定了复议的决心,不过,欣泰和风神集团不同的是,它的违法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所以有律师认为其复议和诉讼的意义不大。那这次复议究竟会不会成为欣泰的救命稻草呢?

从欣泰的公告来看,行政复议的内容是针对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欣泰要推翻这两份《决定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欣泰欺诈发行实事成立的情况下,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所作出的处罚只是常规处罚,除非*欣泰能推翻欺诈发行的事实。而这种可能性并不大。所以业内人士认为行政复议“没有意义”的原因也就在于此。

欣泰都决定这么做了,即使行政复议没有意义,这个程序也还是要走的,电影院里上映的电影不管是不是烂片,也还都是会放到曲终人散。欣泰之后会不会升级为行政官司,通过司法的形式来保住其上市资格,也挺值得期待。其实通过司法途径,欣泰还是能找到突破口的。因为目前A股市场实行的强制退市制度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尤其是《证券法》的支持,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的。

对欣泰实行强制退市的依据是证监会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但从法律层面来说,该项《意见》不应该凌驾于《证券法》之上。所以,在欣泰强制退市的问题上,更需要从法律层面,也就是从《证券法》的上面找到支撑依据。但遗憾的是,《证券法》并没有给出*欣泰强制退市的依据

因为根据《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即便欣泰欺诈发行的罪名成立,其对应的处罚也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没有欣泰强制退市的规定。既然《证券法》没有强制退市的规定,那么监管部门作出欣泰强制退市的决定就超越了《证券法》的范畴。这是欣泰的胜算所在,是它可以据理力争的突破口。

不过,事情会这么容易吗?证监会当然也有必杀技。那就是要求欣泰按上市承诺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而在回购股份的情况下,欣泰的股权结构也就不符合上市的条件要求了,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欣泰的股票又得作退市处理。这种退市方式,既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又能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是A股市场最应该选择的一种退市方式。

可是只怕欣泰不会接受这种退市方式吧,因为公司在公告中称,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如果欣泰做不到的话,他选择与证监会对簿公堂的可能性就比较小。那么欣泰强制退市止步于行政复议的概率就很大。而行政复议这一最后的挣扎,也不能挽救欣泰退市的命运。

IPO造假事实清楚的欣泰不仅没有在处罚结果下来的时候对自己的欺诈行为反省,反而抓住监管机构的执法漏洞来“作妖”,说明目前我国A股违法成本太低,欣泰的整个事件,都暴露出现有证券法制体系的不足。证监会不应该仅仅加强执法力度,更应该加强立法,让这些“妖股”无所遁形,让二级市场清净点。欣泰“复议”这事儿啊,证监会还是“斩立决”的好。最后,我说real,欣泰真的会退市的(不然证监会的脸多疼!),部分股民真的别博傻了,能离远点儿就远点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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