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玉米被判刑,只因动了垄断者的利益

收购玉米被判刑,只因动了垄断者的利益
2017年01月05日 14:52 财经智库网

据新华社7月3日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生效后,一度引发舆论争议。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也有观点认为,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自己出力,自己出车,农民足不出户就卖了粮,不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反在客观上减轻了粮农的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比如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了玉米,然后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他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并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恐怕也就谈不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充其量是动了相关部门与公司的垄断“奶酪”而已。根本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与国家政策相违背

本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是否构成犯罪,这个我们要先从非法经营罪的定义说起。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们可以看出,按照四要件理论,非法经营罪的几个主要构成要件有:1.主体。主体被省略,所以主体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客体。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应当为市场经济秩序。3.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4.结果。危害了经济秩序。5.对象。法律所限制的物品。6.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和主观方面很好判断,主要问题在行为、对象和客体上。我国现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玉米属于粮食,收购属于经营活动,所以收购玉米是需要有经营许可的,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在行为上的确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要件,也侵犯了市场秩序,如此一看,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判决在法律的适用上没有问题。

粮食垄断收购藏猫腻,托市收购制度需改革

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大丰收,已连续两年稳定在12000亿斤以上,但卖粮问题却日益严峻,每年被曝光的“卖粮难”地区可谓是轮流转。国家和地方政府也不是没有干事儿。为了鼓励农民种植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粮食作物,国家推出了粮食托市收购制度。从04年开始国家先后对稻米、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07年起对玉米、大豆、棉花等实行临储政策。大抵就是,国家指定企业,例如中储粮公司,会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来收购,避免粮价暴跌损害农民利益。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有看上去这么好的保护制度,为何还会“谷贱伤农”?

笔者认为,症结恰好就出在粮食托市收购制度上,没有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国际市场、关税、进口配额等因素有一定影响,却不是主要原因。不可否认,这种由行政手段决定价格的托市制度初衷是好的,可实施方案和执行过程却简单粗暴。随着粮食连年丰收,收储点库存积压,托市收购已经完全扭曲了资源配置,还增加了交易费用。

近几年,最低收购价和收储价格已几次上调。对于农民来说,高于市场的收购价格可能会让他们在心理形成一个种粮能带来良好收益的预期,这就使得他们没办法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做出正确判断。恰巧今年许多地方的收储点都满了,据媒体报道当前国有企业库存粮食为近10年最高值,其中最低价粮食占总库存的87.2%。农民种的粮食只能另找其他企业来收购,但它们不是最低收购价的委托库点,自然就是根据市场行情,依质、供求等论价。而这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低于粮食最低收购价的价格。

这样的市场价格也是综合国际粮价的结果。于是牵扯到高于市场价收购带来的另一个问题,“高价差”使得国内粮食在面对来自国际粮食时失去了竞争力。目前的国际粮价比2011年和2012年最高点时大跌40%-50%,即使是到岸价格加上汇率因素以及各种税之后普遍都比国内的低。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表示,今年1至9月,中国国内小麦平均批发价格较进口高出37%,大米和玉米的价格分别高出42%和51%。如今国内经济不景气,企业日子普遍难过,在降低成本的趋势下,自然会选择国际粮食。而我国粮食净进口去年已突破1亿吨大关,今年前7月进口粮食达7256.8万吨。

形式看起来不容乐观。农民种粮连年难卖,成本与日俱增,为了减少自身损失,会更加希望中储粮来收购自己的粮食。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排队卖粮、“人情粮”、“走后门”等事件频发。中储粮等委托库点是稀缺资源,他们有收购决定权,收购谁的粮食,以什么价格收购,包括设立中间方,猫腻很容易在这些层层通道里产生,随之带来的是交易费用的增加。

如今已到不得不改革托市收购制度的时候了,否则卖粮难、粮贱伤农的问题就无法得到根治。粮食托市收购其实可以看成是一种政府补贴,但从执行来看,补贴是直接转移支付到收购企业和储备环节,而不是农民,农民收益不大。回归市场,指的是农产品价格,而不是完全摒弃价格补贴,只是补贴的机制需要改变,要减少政策对市场的扭曲,真正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让农民能实现增产增收,而不是多收了三五斗却要到处求爷爷告奶奶才能把粮食卖出去。

结尾:

最高法如今指令再审这起“玉米案”,虽不一定会促成翻案,至少会促使相关部门对类似事件再思考。在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多年来存在着大量无证收购粮食的小贩,这些个体收购者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存在,这确实是应该思考并理顺的问题。实际上,2004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一个重要举措:从当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执行带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不可太死板。期待“玉米案”再审能破除粮食收购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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