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握奇之争的反思:“专利蟑螂”蚕食创新?

恒宝握奇之争的反思:“专利蟑螂”蚕食创新?
2017年09月08日 08:39 财经八卦阵

近几年来,市场上不乏一些通过不断发动专利侵权诉讼以图牟利的“专利蟑螂”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形成和维持市场的支配地位来实施垄断行为追求高利润。

尽管,我国打击相关侵权的力度逐年加大,但由于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还有待更新和完善的地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这其中,尤以专利领域的“专利蟑螂”滥诉渔利行为最令企业头疼。

1、“专利蟑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关于北京市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2016年12月26日,该公司更名为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专利号为ZL200510105502.1的USBkey(U盾)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握奇专利)侵权案,就再次引发了社会的持续关注和热议。这起正处于二审诉讼阶段的知识产权案件,在2016年12月一审宣判,因判决恒宝股份赔偿握奇5000万掀起了轩然大波。一来因为这是我国最高赔偿金额的案件之一,更重要的则是原告方握奇所诉的U盾专利是否拥有其应有的合理性存在极大争议。更有网友提出质疑,握奇这一诉讼或许就是“专利蟑螂”的行为。对此,目前尚无定论,还需且行且看。

所谓的“专利蟑螂”,其实是指那些不搞研发不生产,通过抢注、从他人处购买专利,然后专门通过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和解金或者赔偿款的专业团体。“专利蟑螂”敢于大张旗鼓对其他企业产品申请专利,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讹诈钱财,直接缘由固然是利益的驱使,但我们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也留下很多空间,亟待完善。

就在刚刚召开的2017年中国专利年会开幕式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就指出,要通过专利工作更好地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并强调,中央明确提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会同有关各方,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等各项工作,“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他说,要坚决打击恶意诉讼和“专利蟑螂”。

2、蚕食创新?

让我们再回到握奇与恒宝股份的U盾专利案中争议的核心物件——U盾说起。虽然随着手机银行的普及,客户证书USBkey(以下简称“U盾”)不再像过去那样普及,但就在3年前,个人用户但凡涉及电脑交易都必须插入这个类似U盘的物件,从而确保用户网上银行资金安全,规避黑客、假网站、木马病毒等各种风险,人手好几个毫不为过。

早在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就率先推出了获得国家专利的U盾,并于2004年获得了长达20年保护的数据加密方法的专利。在2004年,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也获得了名为“一种数字签名的装置及方法”(专利号:ZL02129590.5)的专利。

为什么我们要追溯其他相关专利的获得时间?因为握奇专利(200510105502.1)申请于2005年,于2009年获得授权认可,仅在国内时间的先后上就已经落在了后面。且根据专业人士分析称,WO0042491A1公开于2000年7月20日,早于握奇专利的优先权日2005年8月11日,该专利为RAINBOW TECHNOLOGIES公司所有。该专利显示RAINBOW TECHNOLOGIES公司早在2000年即已经提出了相关的技术。可见,握奇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之前的专利文献公开过,不具有新颖性,不应该授予专利权。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具有明显争议的专利,或者说本身不具有创造性、不具有新颖性的技术却获得了专利授权,由此握奇似乎盯上了在食物链上的恒宝股份,张开了血盆大口,准备享用他们眼中的“大肥羊”。除了恒宝股份眼下遭遇到这种情况外,其实近年来,我国不少企业都遭遇过这一困扰。

根据PatentFreedom的统计,华为和联想在2012年均遭遇了13起由“专利流氓”公司发起的诉讼,而仅2013年上半年,华为所遭遇的这类诉讼案件则上升到15件。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应了中国企业的创新和崛起,业界有句话说“最常被告的,可能也是最创新的”。

3、创新性才是专利的根基

一项数次被美国、欧洲等国外专利局驳回的技术,却在中国获得了专利权授予,听起来很不可思议,却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事情。

握奇专利备受质疑的另一个原因是其始终不能获得美国及欧洲等其他国外专利局的认可。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9月,握奇向美国提交了专利申请。2011年11月2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引用了一篇美国专利(US20050232471)向握奇发出驳回意见通知书,握奇修改申请文本后再次提交申请,但美国专利商标局未接受握奇的修改,发出最终驳回意见书,握奇于2012年2月7日被迫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放弃取得专利权的声明。

在欧洲,握奇再次碰壁, 2007年9月11日,握奇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审查该专利的过程中,进行检索则发现,在握奇申请该专利之前,已有三家公司就该技术申请了专利,且进行了公开,在欧洲专利局发布的补充检索报告中引用了三篇公开的专利文件:WO00/42491A1、US2004/129787A1、US2004/186995A1,并指出握奇专利申请相对于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12年2月16日,握奇专利在欧再次被驳回。

握奇专利申请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或组织均没有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最终却在中国获得了专利权,不能不令人对握奇是否应当获得专利权产生疑问。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可以找到先于握奇专利公开的技术,这也就意味着其新颖性和创新性很难成为其获得专利的有力支撑。一项专利如果连其根基都被质疑甚至否定,那被认定为无效也无可厚非。

目前在国内从事U盾研发生产的公司,还包括北京飞天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在握奇意图上市的关键时期,以知产向金融数据安全领域最大的竞争对手开刀,这一举动值得深思。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这是《专利法》总则第一条明文规定。以专利保创新、以创新促竞争、以竞争赢发展,这才是全社会保护专利的主旨,而将专利作为不正当竞争手段实现牟利等行为,显然是违背《专利法》初衷的。

(本文转载自网络,不代表本媒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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