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操纵刑事第一案判决 被告本想“赌一把”

期货操纵刑事第一案判决 被告本想“赌一把”
2018年01月03日 21:30 期乐会

【财新网】(记者 李明明)

导读: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判决的惩戒力度普遍不够,刑事立法对于经济领域犯罪的打击需要进一步加强。” 证监会处罚委相关负责人回顾了往年的期货操纵案件后说。

历时两年半,轰动期货市场的“甲醇1501合约”逼仓操纵案终于尘埃落定。此案涉及国内最大甲醇贸易商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欣华欣),该公司总经理姜为同时做多期货现货,试图操纵甲醇市场价格而牟利,却因资金链断裂而暴露,被上级股东单位报案而不得不面对法律的审判。

此案经郑州商品交易所(下称郑商所)日常监控,广东证监局行政调查,证监会行政处罚,移送成都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二审,2017年6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认定当事人姜为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这是期货市场操纵涉及刑事的第一案,也是证监会行政处罚给予期货操纵行为违法者终身市场禁入的第一案。同时,姜为被证监会顶格处罚100万元。

多位监管人士表示:“与此案给期货市场造成的恶劣影响相比,罚得偏轻。不过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也只能这样了。”

典型“多逼空”

姜为是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而欣华欣是国内最大的甲醇贸易商,对甲醇现货价格有直接影响力。

在现货市场中,2014年10月至11月,姜为通过欣华欣公司大量囤积甲醇现货,造成市场甲醇现货需求旺盛的假象,降低市场对“甲醇1501”合约可供交割量的预期,以期影响期货市场价格。

根据欣华欣提供的甲醇现货库存变化情况显示,两月间,欣华欣甲醇账面库存余额从17万吨增加至42万吨,增长247%,库存增长量明显高于同期,属于明显的“囤货”行为。

于此同时,在期货市场中,11月14日至12月16日,姜为操控多达4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回转交易、分仓买入等方式大量违规交易“甲醇1501”合约,试图逼仓。

所谓逼仓,是指交易一方利用资金优势或仓单优势,主导市场行情向单边运动,导致另一方不断亏损,最终不得不斩仓的交易行为。一般是操纵两个市场,即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逼对手就范,牟取暴利。在此案中,姜为试图进行的是典型的“多逼空”。

截至2014年12月16日,姜为实际控制的42个账户累计使用资金4.15亿元,持有“甲醇1501”合约,买仓27517手,占市场全部买仓的76.04%,致使“甲醇1501”合约价格明显出现异常波动。

从市场行情来看,11月14日至12月3日,“甲醇1501”合约价格上涨8.9%。但从12月4日起,受原油持续走弱及资金紧缺等因素影响,该合约价格开始走低。至12月11日,该合约价格六连跌,累计幅度10.04%。12月12日,因姜为买入开仓3258手,卖出平仓448手,但价格仅微涨0.93%。

按照2014年12月16日“甲醇1501”合约结算价计算,姜为在11月14日至12月16日因该合约交易亏损7946万元。

姜为为何要实施一次吃力不讨好的操纵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姜为的解释透露出他“赌一把”的心态:“2014年11月初,甲醇价格从2800元、2900元降到2500元左右,是近年的价格底部,而且低于天然气制甲醇的成本价。未来的供需走势决定了甲醇的价格肯定向上走,因此我决定全力做多头甲醇期货,在低价大量建仓持有甲醇合约。”

姜为认为“不需要去故意推高价格,只要维持价格不下跌就可以了”。在12月10日合约价格下跌时,他还找了九家公司联手做多,“一是维持甲醇合约价格”,“二是护盘”,“三是形成有人买入的市场氛围”。

虽然姜为提出其做多的理由是看好甲醇价格的后续走势,并希望通过期货市场低价建仓并最终交割现货,但实际建仓过程中,姜为大举建仓,形成持仓优势后,先是通过连续交易的方式稳住价格,保证交投活跃及买入氛围。12月12日至16日,价格下跌后,姜为通过分仓的形式来护盘,实现对价格的控制影响。

姜为最终为如此单边做多、加杠杆付出了惨重的代价。12月17日至19日,姜为因持仓量过大而无力继续追加期货保证金,资金链断裂,其控制的账户被期货公司强制平仓,引发市场出现恐慌性抛盘,致使该合约出现连续三个跌停板单边市的极端走势,三个交易日合约价格跌幅达19.1%,导致86个客户穿仓,金额达1.77亿元。

截至2015年7月22日,该合约未结清欠款的穿仓客户共34个,穿仓金额1.47亿元,涉及13家期货公司。所谓穿仓,是指客户账户上客户权益为负值,即客户将开仓前账户上的保证金全部亏掉,同时还欠了期货公司的钱。

期货交易中,根据制度安排,一般是二级结算,交易所对期货公司进行结算,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结算。在此案中,客户平仓产生的亏损先由客户所在期货公司承担,再由期货公司向客户追偿。三个交易日跌幅达19.1%,实属罕见。调查此案的广东证监局稽查二处的调查人员表示:“此案中,杠杆比例是巨大的,有的账户的名义持有人已经跑路,现在仍有期货公司要找当时的客户要钱,民事纠纷依然存在。”

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犯罪

在庭审期间,姜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主要有三点:此案应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姜为有自首行为;姜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据了解,欣华欣公司发现大面积穿仓之后,公司巨量亏损,已经在公安机关报案,并举报姜为挪用公款。而郑商所在日常的大数据监控中,亦发现该合约交易的异常行为。随后,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

在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成都市检察院以姜为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提起公诉。

那么,此案究竟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据办案人员透露,“欣华欣公司管理混乱”,“都是总经理说了算”。

在2014年9月9日,欣华欣公司曾向其控股股东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报送《关于申请办理套期保值的请示》,申请利用期货及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保证金在3000万元以内的甲醇产品套期保值业务,亚光公司向上报该请示,但截至案发,未得到同意开展业务的批复。

在此案姜为实际操控的42个期货账户中,除了欣华欣公司的账户,还包括姜为的家属等个人账户以及其他公司和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也包括姜为及家属的个人资金,资金规模达4.15亿元,已超过欣华欣公司向控股股东请示但未获批准的交易资金规模。

两级法院都认为,姜为虽然是欣华欣的总经理,但未经单位控股股东或决策机构批准、统一或认可,姜为的行为不能体现单位意志,是个人行为。

2015年2月3日晚,姜为在欣华欣公司开会时,得知亚光公司已就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公司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构成自首。

有司法界人士分析认为,该案的处理情况反映出,证监会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协作沟通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刑”衔接的问题,形成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在资本市场构建起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约和处罚体系。

何为“情节特别严重”

上述证监会人士认为,刑事案件的立法涉及到司法、刑事追诉标准、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配套。

2010年印发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9条,从持仓量、成交量、交易天数及申报量占比等角度规定了期货操纵行为的刑事追诉指标。

在证监会编写的《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例解析》中,证监会处罚委副主任巩海滨和孙彩霞认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因上述量化指标过于严苛,鲜有案件能达此标准。此案的操纵行为除持仓量条件大致满足外,在交易量占比和持续时间、自买自卖量、虚假申报量等追诉标准上均不满足。但此案“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最终证监会按照兜底条款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设置,巩海滨和孙彩霞认为,未来可从“交易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囤积现货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等绝对数额标准出发。

司法专业人士认为,对于姜为所获刑期,有观点认为“偏轻”,因为《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操纵期货市场罪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因此,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现有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的法理,以及姜为的自首、悔罪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是合适的。

上述人士同时认为,此案也给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何为“情节特别严重”提供了一个参考依据,有助于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据业内人士透露,最高法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司法解释初稿已经形成,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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