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雪花回应收购“贿赂门” 应等待终审判决

华润雪花回应收购“贿赂门” 应等待终审判决
2017年03月14日 09:35 财经啸侃

据《第一财经日报》独家报道,近日,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法院的一起判决揭开了华润雪花啤酒的“贿赂门”面纱。

判决显示:华润雪花此前在收购山东琥珀啤酒厂的过程中,同意琥珀啤酒原7名管理人员在收购后的企业内持股10%,并随后再溢价回购上述股份。

“此行为系这7名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收受华润雪花的贿赂超3373万元,7人由此全部获刑”。

然而,在一审判决后,上述7名高管均表示不服判决,并已经向滨州中院提出上诉,因此,业界都在关注后续进展。

网易财经3月13日晚间致电华润集团相关负责人,其表示目前事件的进展由华润雪花方面进行答复。而华润雪花相关负责人则向网易财经表示,已经知晓该案件,由于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暂时不会对外发表任何回应。“应当等待本案的终审判决”。但截至3月14日上午,网易财经上述稿件已经被删除。

业内人士告诉《财经啸侃》特约、独家撰稿人五谷君,作为央企下属公司,华润雪花竟然在对外收购中行贿,让被收购企业的管理人员“中饱私囊”,的确让资本市场大跌眼镜。

华润雪花收购琥珀啤酒回顾

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生产、经营啤酒的全国性的专业啤酒公司。总部设于中国北京。

目前华润雪花啤酒在中国经营98家啤酒厂,旗下含雪花啤酒品牌及30多个区域品牌,共占有中国啤酒市场24.77%的份额。

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华润雪花啤酒总销量达到1168.3万千升。华润雪花继2011年企业总销量突破1000万吨后,2013年雪花啤酒品牌销量达到1062万吨,全国销量连续三年突破双千万吨。

据《第一财经日报》独家报道,2009年3月,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宣布,将成立一家合资企业收购山东琥珀啤酒厂与啤酒业务有关的资产,收购的总现金额约为人民币2.85亿元。“收购初期,华润雪花拥有上述合资企业90%股权,至于剩下的10%股权,其合资伙伴已经承诺,在合资企业成立后三年内出售给华润雪花”。

而这后续交割的10%股权就是此次卷入“贿赂门”的股权。

据了解,琥珀啤酒曾是邹平县的支柱企业,年产能为 27万千升。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几年市场萎缩,生产经营困难。2007年琥珀啤酒的销量仅约为 5.5万千升。

华润雪花方面表示,收购完成后,将投入约5400万元人民币对新收购工厂进行技术改造,以提升现有设备规格,达到“雪花”啤酒的生产要求,并增加产能至30万千升。

据悉,在华润雪花收购琥珀啤酒之前,山东一直是另一大啤酒品牌青岛啤酒的大本营,而早在2008年下半年,华润雪花开始与琥珀啤酒洽谈并购事宜,琥珀啤酒所在的邹平县县委、外经贸局等部门还专门组建工作组详细商谈相关细节。

同时,除雪花啤酒外,青岛啤酒、燕京啤酒等啤酒巨头也曾与琥珀啤酒有过接触,但最终都因价格、收购条件等问题未能成行。

有分析指出,华润雪花之所以重金收购琥珀啤酒,除为了扩展其在山东市场的份额外,还希望完善华润雪花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分销网络。

7人获刑 涉案金额超3373万

《第一财经日报》在独家报道中提及的一审判决显示,本案中被判刑的7人为董金河、刘恒民、田洪波、朱兆岭、李国栋、杨成华、宋晓柏为琥珀啤酒厂原高管。

上述7人在琥珀啤酒厂改制过程中,于2009年2月12日注册成立邹平众邦商贸有限公司,当年3月5日,众邦公司与华润雪花签订合资经营合同,众邦公司出资1800万元,占收购后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10%。

2010年3月2日,众邦公司与华润雪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众邦公司将10%的股份转让给华润雪花,转让价格为6300万元。

2010年,收到收购款后,众邦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分配方案,刨除此前出资的1800万元、税金1124万元后,剩余3373万余元。

按照投资比例,董金河分得2278万余元,朱兆岭分得281万余元,刘恒民、宋晓柏、杨成华、田洪波各获得187万余元,李国栋获得93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述7人利用担任琥珀啤酒厂领导的职务便利,在华润雪花收购过程中,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他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董金河一审获刑20年,其余6人获刑均超过10年。

据悉,庭审记录显示,在一审中,董金河等7人对于受贿罪的指控全部予以否认。董金河等7人认为,7人投资成立公司入股华润雪花,是邹平县政府总体改制方案的一部分,不是他们7人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不存在受贿的形式。

“退股获利,也不是收受贿赂的形式;股权溢价转让的行为是合法的商业行为,不构成受贿;7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

据悉,2009年4月,改制基本结束,董金河等7人在改制后的企业内仍位列管理层。

值得注意的是,而在此次事件中另一当事方华润雪花,其一名参与该收购案的负责人在法庭的证言也证实了华润雪花收购的一个“潜规则”。

“华润雪花有一个惯例,给予新收购的企业10%-20%的股份,之所以这样安排,是因为有当地的人在,当地的一些关系比较好协调,业务上也熟悉”。

上述华润雪花负责人表示,琥珀啤酒厂管理层提出参股收购后的企业,华润雪花也有这方面的先例,但不希望他们长期持股,一般是在2年到3年后就收购回来。

“提前回购众邦持有的10%股份,是因为董金河和改制后的新公司管理层出现了许多矛盾。

另外,众邦是小股东,公司经营的时候,很多内容都要小股东签字,会产生经营不顺畅的问题。

最终的收购价格是集团的董事会开会决议批准的,收购股份有严格的程序,最后也进行了公示”。

据悉,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宣判的7人均不服判决,目前已向山东省滨州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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