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整治私募散户化

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整治私募散户化
2017年03月05日 12:34 道可特法视界

2016年5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无照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这意味着监管机构把销售环节为切入口,规范私募散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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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代销该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可特律所认为,近两年随着私募行业的发展,私募散户化、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问题突出,此次银监会出台该《通知》,此规定将无三会发放金融牌照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地方交易所等机构,以及虽然属于三会监管但不持有相应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排除在商业银行代销的产品范围外,同时也意味着私募基金产品即使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过案,但如果其发行机构不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或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商业银行依然不能代销该私募基金产品,不合新规的代销产品到期也将自动结清。此举是对私募散户化的有效监管措施之一,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产品除了能够由私募管理人进行独立募集外,还可以通过满足条件的代销机构(获得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是中基协的会员)进行募集。根据证监会官方网站于2016年5月13日公布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截止到2016年4月底,有128家商业银行、99家证券公司、18家期货公司、4家保险公司、5家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6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00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代销私募基金产品。在符合条件的基金代销机构中,商业银行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银监会出台《通知》后,128家商业银行的代销业务都会受到影响,不符合《通知》要求、在这128家银行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到期都将自动结清。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与私募基金的必需是合格投资者。但随着私募行业的火速发展,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有些销售机构借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使得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投资者人数远远超过200人的上限,从而使散户实际的投资起点降低,使得私募基金产品“合格投资者”标准形同虚设。销售机构这种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带入高风险的投资市场,不仅使得投资者本身要承担血本无归的高风险,也很容易引发非法集资,扰乱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道可特认为,在这样的现状下,银监会出台规定,规范商业银行代销行为,加强对私募散户化的监管,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推动整个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监管机构正在不断地建立并完善私募基金相关的规章制度,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代销行为的规范,是将销售环节作为整治私募乱象的入口。我们相信,未来随着私募行业的监管体系的不断健全,对私募投资者的保护将不断深入,私募基金行业将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作者: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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