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新规之下,“债权转让”如何应对 |道可特点评

网贷新规之下,“债权转让”如何应对 |道可特点评
2017年04月24日 10:45 道可特法视界

摘要:近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行业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监管,其中关于界定“债权转让”以及如何规范此类行为,引起了业内的热议。

《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十三条行为,让许多人感到意外的是,原来被一致看好、目前诸多平台正在进行的债权转让业务,被列为禁止项,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更是被许多人解读为对网贷债权转让实行“一刀切”,果真如此吗?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

为了解决提现难的问题,增加投资人的资金流动性,网贷企业推出了债权转让的模式,通常,涉及的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原来的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此类债权转让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入债权转让交易,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履行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

二是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

三是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监管办法》的负面清单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禁止的是类证券化业务和类金融业务,即禁止跨界融资性质的债权转让。负面清单中之所以禁止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债权转让,一是,因为该类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已经属于“发行证券”的本质,应由证监会来监管,并需要获得相应的金融牌照;二是,信托、基金等产品均有合格投资者条件限制,而对于信托、基金等产品通过分拆打包方式进行销售,打破了合格投资者的限制,使得信托、基金等产品的风险传递范围无限制的扩大,许多不能承担风险的投资者超限承担了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管理办法》所禁止的债权转让行为是类证券化业务和类金融业务债权转让。目的是为了控制平台风险,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并非完全叫停了债权转让,因此未被《管理办法》所禁止的投资者之间其他类型的债权转让行为仍然是允许的。

作者:公司业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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