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从金融机构挂牌信息披露指引开始

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从金融机构挂牌信息披露指引开始
2017年04月24日 10:46 道可特法视界

建立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从六类金融机构挂牌信息披露指引开始

摘要:2016年9月5日,全国股转公司公布了银行、券商、私募机构等六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指引。这是新三板自2016年5月27日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恢复私募机构挂牌以来又一次出台针对挂牌金融类企业的监管要求。

为落实新三板市场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的要求,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证券公司(试行)》等1-6号指引文件(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规范对象包括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本次发布实施的《指引》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对信息披露采取差异化安排。全国股转公司结合“一行三会”监管企业的特点,对于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六类企业提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具体的规范要求。二是突出风险揭示和风险防控,《指引》重点关注企业风险控制情况,对于企业风险及其控制的披露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接受“一行三会”监管的挂牌企业应结合相关财务指标的分析以及内控措施等,充分揭示各类风险,并披露不同行业业务监管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期内监管指标情况及其波动原因、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等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较之此前《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对私募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本次《指引》规定更为严格和详尽。根据《指引》,私募机构应披露基金设立与日常管理、投资、投资项目退出等全覆盖的相关情况,其中,在基金设立与日常管理层面,私募机构须披露存续基金总数、全部存续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募集推介方式、基金资产安全性等八项基本信息。此外,指引还要求私募机构披露自有资金与受托基金运作模式、收益等方面的差异,防范利益冲突。

与此同时,全国股转系统并未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挂牌信息披露细则,这意味着全国股转系统仍将暂不受理类金融企业的挂牌申请。

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的“基石”,也是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本次《指引》针对一行三会监管的六类金融机构特点,明确了行业关键指标及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标准,旨在切实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据悉,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结合市场发展及申报情况进一步研究、梳理相关行业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范,修订完善基本信息披露要求,不断完善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促进挂牌公司健康规范发展。

作者: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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