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正式迎来备案管理制度 | 道可特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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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8日 10:08 道可特法视界

摘要: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正式全面开启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三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胞投资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了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而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则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要求以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自2013年10月起,已先后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近三年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大幅提高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同时,自贸试验区也守住了风险底线,没有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评估认为,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受惠面广、成效显著、风险可控,已具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条件。

北京市道可特律所认为,《决定》对四部法律进行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四部法律的修改也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商业环境。

修改四部法律只是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第一步,除此之外,还需要出台全国版负面清单、制定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资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对所涉及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了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做好法律衔接,在决定公布的同时,商务部公布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指出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管理规定作为重要配套措施,需与《决定》同时施行。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办理。

北京市道可特律所认为,由“逐项审批”转变为规范化、便利化的备案管理模式,对于大量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而审批制所固有的行政执法不确定性也能进一步降低。这一变化与正在进行的针对全国所有类型企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相互契合。为外资准入在满足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后,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内资企业实行同等待遇的思路打下第一步制度基础。

在修改后的法律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管理规定出台之后,为了有效推进这一举措,大量以审批制为核心的外商投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我们相信这一举措将更加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设立企业的程序,有利于我国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从而为外商营造更为自由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作者: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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