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贷新规,融资租赁平台何去何从?|道可特视点

面对网贷新规,融资租赁平台何去何从?|道可特视点
2017年05月02日 11:12 道可特法视界

摘要:2016年8月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落地,《管理办法》对借款限额及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的限制断了许多通过P2P平台进行“输血”融资租赁项目平台的门路,这也意味着将来的互联网平台融资并不契合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传统融资租赁行业大多依赖银行贷款,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但是由于业务资金成本与银行相差不多,加之2015年底多家股份制银行全面收紧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性银租业务,近些年,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开拓出了通过P2P平台进行融资的新渠道,虽然通过P2P平台渠道可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但与通过银行进行融资相比,P2P平台融资更便捷且成本较低,在融资租赁行业内嫁接互联网金融平台蔚然成风。而网贷暂行办法中限制大额、禁止类资产证券化模式等规定不啻一声惊雷,让许多以融资租赁为主要业务的平台不得不考虑转型或寻求新的突破。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此外,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负面清单的第八项,“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这一规定被业内人士解读为从交易结构的实质与形式两个方面禁止了融资租赁公司常用的网络融资模式。

面对上述困境,更多平台正在悄悄寻找和探索变通方式维系融资租赁类P2P业务,目前,业内比较认可的变通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联合放贷模式,即5个平台联合起来为单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P2P贷款服务;二是借道地方资产交易所进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与债权转让,由此满足《管理办法》对P2P平台不得参与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规定同时,还能解决融资租赁类P2P业务的产品创设与债权转让等操作问题;三是个别平台已经计划先设立100家公司,将单笔融资租赁业务分散给100家公司,由后者发起P2P产品筹资,通过化整为零符合政策监管要求。但是对于这几种变通的方式无疑都会导致平台经营成本上升,而对于这部分新增成本,无疑是平台的一种新的负担,给平台带来更多的生存与竞争的压力。

另外,《管理办法》规定由小贷公司、担保机构设立的P2P平台另有一套监管细则,也让不少平台看到融资租赁类P2P业务能够合规开展的突破点。也有不少平台寄希望于地方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希望后者能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即针对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大额P2P信贷业务出台专门的监管细则,在具有风控保障的前提下允许这类业务在一定范围内开展。

作者: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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