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网络游戏企业合规性法律研究

道可特视点 | 网络游戏企业合规性法律研究
2017年09月04日 19:30 道可特法视界

摘要:近年来得益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变现能力惊人。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工作委员会(GPC)、伽马数据(CNG中新游戏研究)、国际数据公司(IDC)联合出版了《2017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17年1—6月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 997.8 亿元,同比增长 26.7%,保持高速增长;截止2017年6月,中国上市游戏企业166 家中,A股上市游戏企占85.6%,港股上市游戏企业占9.6%,美股上市游戏企业占4.8%;截止2017年6月,中国新三板挂牌游戏企业数量为139家,新三板挂牌游戏企业中,主营研发业务游戏企业占比16.5%,主营发行业务游戏企业占比26.7%,综合业务游戏企业占49.6%,其他业务游戏企业占比7.2%。新三板挂牌游戏企业是中国游戏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接近半数呈现综合业务特征,研发、发行等业务并存,显示出综合业务游戏企业已经成中国游戏市场中坚力量。

因网络游戏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网络游戏行业运作过程中,无论是监管部门、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以及网络游戏企业的自身,最重要的关注点即是运作网络游戏业务所需要的资质。

基于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就企业从事网络游戏的开发、出版、发行推广及运营业务所需要具备的资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以期帮助读者对上述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了解。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同时,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对网络游戏的定义,网络游戏是指所有通过互联网(包括有线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供公众在线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载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MMORPG)、网页游戏(Web game)、休闲游戏、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具有联网功能的游戏、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手机网络游戏。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网络游戏开发、出版、发行推广及运营业务中需要具备的相关资质进行分析整理。

一、网络游戏开发

网络游戏开发是由单独游戏开发商或综合性网络游戏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产品的开发或升级计划,组织策划、美工、程序开发人员等按照特定的流程进行游戏的初步开发,再经过多轮测试并调整完善后形成正式的游戏产品。对于单纯做游戏开发业务的公司,其作为网络游戏的开发商,将开发出来的游戏产品交给游戏运营商来上线运营,自身不开展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收入来源主要是向游戏运营商收取的游戏的版权金或游戏收入分成。从事网络游戏开发业务无需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授予资质或许可。

以成都雨神电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为例:

股转公司反馈问题要求核查是否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资质,中介机构认为:“公司从事游戏软件的开发,未开展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其将研发的游戏交由第三方出版和运营,不属于《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网络游戏运营行为,故无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公司将研发的游戏交由第三方出版和运营,未开展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其自身并不涉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的网络游 戏出版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身无须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需要关注的是,在游戏上线运营之前,须在完成游戏开发后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著作权,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取得该游戏产品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该证书亦是网络游戏出版时前置审批、网络游戏运营备案的必备申请文件之一)。

二、网络游戏出版

1. 提供网络游戏出版服务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游戏属于上述网络出版物的范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移动游戏出版服务,是指将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等上网出版运营服务行为。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是指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具有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因此,对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要求是对从事游戏出版业务的企业的硬性要求。

此外,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2. 网络游戏出版需要取得《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号)核发单》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以及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全部网络游戏包括手机网络游戏的出版必须经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批,未进行审批的游戏不得上线运营。未进行前置审批的游戏擅自上线运营,否则将面临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游戏审查获批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作出同意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批复文件及记载有游戏名称、出版机构、运营企业和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号)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号)核发单》。

3. 关于从事游戏开发、游戏运营业务不是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非对于全部游戏企业的要求,如果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不具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可以委托具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游戏出版商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办事大厅”——“行政审批”项下关于“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的依据及许可条件如下:

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

许可条件:申报单位须具有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或互联网游戏出版资质;所申报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或相关公证,或者能够提交游戏程序源代码,游戏原始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独资企业;游戏运营单位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游戏运营单位须具有《完备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验证手续证明》(移动游戏、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可不提交)。

三、网络游戏发行推广

网络游戏的发行推广,一般是指通过游戏平台等渠道推广网络游戏,其商业运营模式一般是从游戏开发商处取得游戏后将游戏直接分发给各个渠道,完成游戏发行。玩家直接通过渠道链接下载游戏并注册账号,通过运营商及第三方充值渠道进行充值获得游戏币,网络游戏发行推广企业根据用户数量等获得推广费用。

以北京分享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为例,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手机游戏发行,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的发行模式主要为从游戏开发商处取得游戏后,与发行渠道进行合作,将游戏在各个发行渠道进行分发;或与联合发行商进行合作,联合发行商为公司提供游戏产品,公司取得游戏产品后,与发行渠道进行合作,将游戏在各个发行渠道进行分发。在两种发行模式下,玩家均通过渠道平台提供的链接下载游戏,通过运营商或第三方充值渠道进行充值获得游戏币。该公司未向用户提供有偿性服务。因此,公司的手机游戏发行业务不属于基础电信业务或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公司无需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并且,该公司在两种发行模式下,均是由渠道平台将游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给公众,故渠道平台为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公司仅为游戏产品的发行方,不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手机游戏。因此,公司不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四、网络游戏运营

网络游戏公司在游戏出版后就进入了游戏运营阶段,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年12月1日发布,2017年5月1日起生效)(以下简称“《监管通知》”)中再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行为的界定,《监管通知》明确了三种网络游戏运营的行为:(1)以开放注册和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或者服务并向用户收费或以电子商务形式获得广告费或赞助费的获利行为;(2)开放注册、收费系统或提供可以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等方式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3)为其他运营企业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分成的属于联合运营。

《监管通知》生效后,众多为网络游戏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企业,例如应用商店等若采取收入分成模式的,就会被认定为从事了网络游戏运营,应具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需要具备的资质。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增值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作为前置审批事项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一项必备资质。

(3)网络游戏备案

除上述行政许可外,游戏运营企业还需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上网运营进口网络游戏前向文化部申报内容审查,在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履行备案手续。根据《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实行独家申报制度,即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只能由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申报;联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应当由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进行申报;国产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不从事该网络游戏运营的,可授权一家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独家申报备案。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是指同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分别由多个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并且所有参与该网络游戏运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都依法获得该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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