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股转新规:6类金融公司公转书如何差异信披

一文读懂股转新规:6类金融公司公转书如何差异信披
2016年09月06日 10:54 易三板

全国股转系统周一下午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转信披指引(试行)”)1-6号文件,对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分别作出规定。

全国股转系统称,此举是为了落实《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中关于“一行三会”监管企业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主办券商应披露推荐挂牌业务收入 做市商应披露做市收入

在公转信披指引(试行)第1号公告中,股转系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按下列要求披露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业绩:

(一)在证券经纪业务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披露各期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和市场份额。

2.按债券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各期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二)在证券承销业务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别披露各期担任主承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2.按发行类别分别披露各期副主承销次数、承销金额及承销收入。

3.按发行类别分别披露各期分销次数及分销金额。

(三)在财务顾问业务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次数、上市公司名称及代码、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四)在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企业次数、推荐企业名称及代码、推荐业务收入。

2.作为做市商参与挂牌企业做市家数、做市企业名称及代码、做市收入。

3.从事挂牌企业定向增发、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的次数、挂牌企业名称及代码、业务收入。

(五)按自营证券种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自营证券的规模、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六)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期内各期平均受托管理资金、受托资金总体损益和平均受托资产管理收益率。

(七)报告期内各期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包括融资融券客户开户数量、平均融资融券金额、保证金比例、平均利率、融资融券净额、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和佣金收入。

(八)其他业务利润较大的,分别按业务类别披露各期收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理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包括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进展、整改效果。

私募基金应披露自有与受托资产管理的金额及比例

在公转信披指引(试行)第2号公告中,股转系统明确私募基金应披露基金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决策体系及执行情况;

(二)对被投资标的的管理方式及执行的有效性;

(三)基金与被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的特殊利益安排(如有),对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应作为重大事项提示;

(四)累计投资项目数量、累计投资总额;在管项目数量和在管项目投资总额;

(五)全部在管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若为上市公司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应注明股票代码和简称)、投资总额、持股比例、持有时间,公司可按项目所属行业、投资阶段等分类列示投资项目信息。公司应披露在管项目的财务情况,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六)投资标的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或基金与投资标的或其关联方发生仲裁、诉讼等且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5%以上的事项。上述事项对基金或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做重大事项提示;

(七)披露在管项目估值及收益测算的,应同时披露估值方法及其合理性。

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同时以自有资产投资的,还应披露以下事项:

(一)投资金额占当期期末净资产5%以上的自有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投资时间、已退出项目退出方式及收益情况、项目的估值及估值方法;

(二)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在投资运作方式、报告期内收益方面的差异;

(三)报告期内收入分别来自于自有资产管理与受托资产管理的金额及比例;

期货公司应充分揭示风险 披露成本管理及盈利能力

股转系统在公转信披指引(试行)第3号公告中,对期货公司风险揭示方面的规定则更为详尽,甚至逐一进行举例说明。

如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分析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如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第七款“分析可能存在的行业内竞争风险,如行业同质性较高的情况下,职员离职及客户交易成本相对较高,造成客户流失的风险”。

同时该指引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披露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日均客户权益;

(二)期货业务收入;

(三)成本管理能力;

(四)客户日均持仓;

(五)报告期内客户日均权益环比增长量。

保险公司应披露客服和投诉电话 以及各营业场所联系电话

股转系统在公转信披指引(试行)第4号公告中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应披露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客户服务电话和投诉电话、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而券商、私募、期货公司应披露事项中并未要求披露联系电话或客服电话。

第十四条中规定,保险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偿付能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核心资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三)核心偿付能力溢额;

(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五)综合偿付能力溢额;

(六)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

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C类或D类的,应当披露公司的主要风险点以及报告期末相关监管部门正在采取的监管措施,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商业银行应披露不良贷款主要对象 以及原因和影响

公转信披指引(试行)第5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不良贷款的主要内容、对象、行业和地区分布、原因以及具体影响”

该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各期末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包括:(1)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并对与上年末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重组贷款、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并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3)逾期贷款的主要内容、对象、行业和地区分布、原因以及具体影响;(4)不良贷款的主要内容、对象、行业和地区分布、原因以及具体影响,目前的回款情况及其应对措施,并分析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非银支付机构应披露反洗钱工作信息

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股转系统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披露反洗钱工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高管履职、技术保障、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监测措施等是否符合监管机构要求;(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防控机制与成效;(三)客户信息保护情况。

第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网络支付平台、软件的开发、维护情况;

(二)公司网络支付平台、软件的功能及使用情况;

(三)公司从事支付账户绑定、多对一支付及一对多支付等的合规性情况;

(四)公司网络支付平台、软件的服务客户情况,相关客户业务开展合规性情况、风险隔离措施; 

(五)公司报告期内业务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的情况;

(六)公司报告期内接收客户投诉的类型和数量及相应处理情况。

据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试行)》1-6号文件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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