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重:把房产税说说清

王福重:把房产税说说清
2016年07月20日 10:42 功夫财经.

把房产税说说清

■ 文 | 王福重 有硬功夫的经济学教授

阅后即焚 

因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对于私人利益的侵犯或者强迫,法理上,国家不能对自己强迫。这是征收房地产税最大的障碍。

几百年来,课税的圭臬是,税不重征。

人们讨论房产税时,有三个概念,它们的含义有区别。

第一个是,已经存在、征收了三十年的房产税。这个税1986年就有,现在也没取消,为什么大家感觉不到?因为八十年代的时候,城里人几乎都没有自己的房产,房子都是企事业单位的,所以规定只对经营性房产(靠房产盈利)征收,个人当然感受不到,本来跟个人也没什么关系。

第二个是,在上海和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是对个人的房产征税,是个新“税”。两个城市的征税的办法不一样,但都不是普遍征收,只对部分人或者部分房子征,比如总价比较高的,或者面积(按人均面积)比较大的房子。两个城市的试点效果,不理想,这也正常,凭什么只对这两个城市征呢?

尽管没取得多少收入,但试点有意义,即把房子作为个人财产来征税,这跟原来的房产税大不同,那是一种所得意义的税,试点的房产税是一种标准的财产税(对拥有财产课税)。

第三个是,正在议论,也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叫“房地产税收”,注意它不叫房产税。字面意思是关于房屋和土地的一种或者一系列税。

依严格的法律,中国目前还没有经过立法程序征收的,有关房子和土地的税。关于房屋的房产税(包括试点的),关于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都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立法,而是国务院通过的暂行条例,不是正式法律,不符合依法治税原则。

所谓的房地产税,就是把已有的关于房屋和土地的税,经过正式的立法,成为法律,也不排除把它们归并一下,缩为一个或者更少的几种税。

因为房子现在已经是城市居民最大的财产,土地和房子都是不动产,以此为依据的税收,稳定可靠,这对地方政府意义重大。按照现在的财政制度,也就是分税制。完全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名义上很多,但多是小税。营业税,曾经是地方第一大税,而且算一个大税,但营改增,营业税已经彻底取消。地方政府要干很多事,应该有自己独立可靠的收入来源,而这个新的房地产税(包括系列),主要就是为此。也符合国际惯例,比如美国的地方政府主要靠房产税。

注意,不论房产税,何时或者以什么形式出台,都没有降低房价的目的或者作用。上海试点房产税,房价不还是一直上窜吗。美国一直有房产税,不也曾经上涨十几年吗。房价的决定因素是供求关系以及预期,房产税仅仅是影响需求的一个因素,而且是不起眼的因素,你听说过房产税导致房价崩溃的论文吗。房子是投资品,不是消费品(哪怕只有一套也是投资),房产税的影响就更可以忽略。

但是,无论怎么改革,是归并还是弄成一个税,都存在几个棘手的难题。

第一,房屋和土地不可分,对房子课税,是对房屋本身和土地两个部分都征税。房屋本身是私有的,征税没有问题,但按照现行宪法,城市的土地是国有的,不能课税,起码不能不进行宪法解释就直接征收。因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对于私人利益的侵犯或者强迫,法理上,国家不能对自己强迫。这是征收房地产税最大的障碍,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是如此。

第二,正是因为考虑到土地国有,过去一直是对土地征“土地出让金”而非税,土地出让金属于租金。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盖房子赚钱),就要交出让金,然后开发商出售房子,再把出让金转嫁给买房者承担。真的要征收所谓的房地产税,土地出让金的存废,就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不取消土地出让金,又同时征收包含土地价值的房地产税,等于重复征税,而几百年来,课税的圭臬是,税不重征。不公平嘛。

第三,有关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和土地增值税等,特别是土地增值税,最初的目的,是抑制开发企业的利润,属于临时起意,能不能作为既成事实,通过法律扶正,还存在很大疑问。而且它们与土地出让金,也有重合。

这些问题不解决,就希望明年出台房地产税新政,是不可能的。只能说列入了立法计划,从计划到出台,中间隔着好多环节呢。不管谁说明年出台,都是不负责任的混淆视听。

我认为,两个解决办法:

要么,取消土地出让金,以及所有现行的与土地有关的税,只单一征收包含土地价值的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当然,要以某种方式解释宪法有关规定。

要么,继续征收土地出让金,而取消包括对房屋征收的房产税和与土地有关的税。道理在于,你无法分开房屋和土地的价值。

我也相信,终有一天,中国城市居民普遍要面对房产税,但前提是整个私人财产保护制度(落实好物权法就可以)和税收体系的完善。

所以,即便比较遥远的将来出台了房产税,也不会给投资者造成更大的负担,无须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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