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锁定期总结归纳:IPO、新三板、定增、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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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1日 16:05 六度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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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主要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而给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或上述人员利用公司资本市场来套取短期利益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需要对上述人员的股份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限售。

在我国,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证监会 IPO 审核的窗口指导意见等。

为实务操作方便,本期小编带来一篇来自国浩视点的对股份锁定期的规定的整理,供各位参考、检索。(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沈一吟)

一、一般规定

二、IPO发行/新三板挂牌

1.锁定人:普通股东 (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锁定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包括关联方)

3.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锁定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锁定人:IPO时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

6. 锁定人:上市前突击入股的股东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不构成借壳时:

2. 构成借壳时

五、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无特别规定

六、公众公司收购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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