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事大 复议有理,人家欣泰折腾一下怎么了?

退市事大 复议有理,人家欣泰折腾一下怎么了?
2016年08月16日 14:08 弥达斯金融

对于欣泰与证监会开撕这件事,让弥小斯看到了刘翔式的血喷!

或者这个比喻不恰当,但是,你们有必要这么恶意满满的一味否定吗?

哎,有因才有果,这事还得从一纸公告说起。

8月9日,*欣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大成律师事务所就《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议案。(接近欣泰的消息人透露:“对于该项议案,目前欣泰内部高层意见出现分歧,但大部分是支持的。”)

不过市场舆论似乎并不支持欣泰的这个行动。比如这几天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行政复议没希望”、“垂死挣扎”、“要告证监会”、“难成救命稻草”,请恕弥小斯书读的少,特意去为“行政复议”这事去勾搭了度娘。

咳,我当什么事如此口诛笔伐,不就是说了句“我不甘心一锤定罪,再查一遍可以不?”当年辛苦搞上市多不容易啊,现在不愿意轻易的被退市,其实并不难理解,何苦从理论上来说,且不论欣泰是否造假,提出行政复议合法、合理呀!

在古代被判砍头,怎么着也要秋后问斩,三司会审,上报大理寺复审呢吧!别说行政复议,就算失败了,还可以进一步提出行政诉讼官司,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毕竟退市是一件涉及甚广的大事,不仅关系上市公司利益,更关系到无数中小投资者的血汗钱,完全应该严肃点、认真点,你着急跳出来否定个什么劲呢?

事实上,根据目前证监会相关规定,欣泰退市之后不能恢复上市,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这个和此前的ST二重、ST博元退市到新三板,还有很大概率重新上市的情况完全不同。作为第一家被拉出来献祭的创业板公司,欣泰不急才怪。

更有人说从此不碰东三省的股票?!呵呵,有种杯弓蛇影的逗比赶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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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小斯就搞不懂了,被行政处罚的企业状告证监会也不是第一次,而且之前还有胜诉的先例。你们,难道,不晓得吗?!

带大家回忆一下:

去年3月6日,河南证监局称,查明风神股份2011年、2012年年报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河南证监局为此对风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万元罚款处分,并对其相关负责人处以5万-10万元罚款。风神股份申请行政复议,去年8月3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河南证监局的原有决定。

对于这样的结果,风神股份表示不服! 果断提起行政诉讼,将河南证监局、证监会一同推上被告席。经过近一年的审理后,法院于今年6月24日宣布河南证监局和证监会败诉,认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并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上述机构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当然,这也不是最终结果,证监会面对败诉并不甘心,表态将在研究之后上诉。

说到这,不知道欣泰是不是看到成功的案例才坚定了复议的决心呢?

但是,在市场看来,二者不可同日而言。风神股市的胜诉本身有着其复杂原因,在此不做深入拓展,总之一句话,就是偶然性比较大。反观欣泰一案,市场普遍一边倒的不看好,认为垂死挣扎意义不大。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杨兆全就明确表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于复杂案件,可以延长30天,所以最长是90天。”复议申请的程序最长可达90天,然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也就是复议结果什么时候出来都不会影响到既定的退市程序,欣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就会被交易所摘牌。”

不过,程序和结果并不一定要有必然联系。作为目前唯一可以使用的司法救济手段,欣泰即使犯法显然也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舆论完全没有必要对此过于负面。

欣泰之后会不会升级为行政官司,和证监会撕逼到底,尚难预测。不过,有关分析指出,通过司法途径,欣泰还是能找到突破口的。因为目前A股市场实行的强制退市制度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尤其是《证券法》的支持,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的。

对欣泰实行强制退市的依据是证监会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但从法律层面来说,该项《意见》不应该凌驾于《证券法》之上。所以,在欣泰强制退市的问题上,更需要从法律层面,也就是从《证券法》的上面找到支撑依据。但遗憾的是,《证券法》并没有给出*欣泰强制退市的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即便欣泰欺诈发行的罪名成立,其对应的处罚也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没有强制退市的规定。既然《证券法》没有强制退市的规定,那么监管部门作出欣泰强制退市的决定就超越了《证券法》的范畴。

这也许是欣泰能够据理力争的唯一突破口了,为此弥小斯特意向专业证券律师求证了上述观点的可靠性,该律师表示,这样的论述也不无道理,理论上应该先修订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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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事情会这么容易吗?弥小斯觉得吧,应该辩证的来看问题,一方面欣泰IPO造假事实是否清楚,应得到法律的最终判断,如果查实,应该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办,杜绝违法乱纪,清一清我大A股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的每一个决定都是审慎衡量的结果,其过程也应该得到更为充分的博弈,才能更好的起到市场警示效果。

无规矩不成方圆。把害群之马清除出上市公司队伍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也要让这个害群之马心服口服。

欣泰的高层曾对媒体坦言,“目前公司正遭遇经济下行和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双重压力,对企业来说,公司的生存环境较为艰难。”如果真的走到退市那一天,恐怕,只会更艰难吧?但是这位高层是否想过,如果没有做过哪些违法的事情,又何至于走到今天这步呢?

最惨的还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退市之后,那些没有来得及割肉的投资者就只能变成股东,备受关注的兴业证券索赔方案,赔给谁、赔多少、怎么赔就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可是,目前看来,很多人也许得不到补偿。

按照兴业证券此前的公告,兴业证券5.5亿元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标准为: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2015年7月14日)或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或12月10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的股票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据测算,在这段赔付时间里,该股票换手率为1650%,也就意味着很多投资者出逃,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人数寥寥。

从7月8日,证监会宣布对欣泰电气的退市决定以来,欣泰的股价就惨不忍睹:

不过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和预期中的连续跌停不同,尽管*欣泰自身和各大证券公司都发布了不少公告劝阻投资者注意买入*欣泰的风险,但这只股票非但很快就打开了跌停板,7月27日甚至还出现了一次诡异的涨停,可见有大批博傻资金义无反顾地冲入了这艘注定沉没的船。

这固然拯救了很多本来已经绝望的原*欣泰投资者,帮助不少人借机割肉离场,另一方面,那些近期冲入的买入者所博弈的所谓一线生机又是否“水中花镜中月”呢?

不管怎样,现在看来,欣泰与中国证监会之间的一场“恶战”无法避免,这其实也给整个A股市场参与各方一个警示的机会,即博弈本身的边界在哪儿?

版权声明:本文为弥达斯原创,转载请联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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