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警惕 | ICO投资风险提示书

【原创】警惕 | ICO投资风险提示书
2017年08月21日 07:40 众筹金融研究院头条

编者按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近年来ICO的兴起给投融资市场带来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酝酿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根据最新ICO发展情况,结合我国ICO市场发展特点与监管方向,在杨东教授的指导下,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面向所有ICO投资者推出了《ICO投资风险提示书》。

致尊敬ICO投资者:

近年来,ICO呈现出越来越“疯狂”的发展态势。2014年,ICO的融资规模尚不到2600万美元,2015年更是一度下滑至1400万美元。但随着2016年下半年数字加密货币市场热度升高,ICO全球融资总额跃升至两亿美元。ICO模式是区块链业态下的重要创新,是未来金融发展一个的重要风向。区块链是一种基于技术应用创新的模式,比特币和ICO都是基于这种模式的一种业务应用场景。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ICO给投融资市场带来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酝酿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请ICO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ICO投资风险提示书》,明确ICO风险,理性投资。

一、 金融系统性风险

金融系统性风险是指在从事金融活动或交易时整个系统(机构系统或市场系统)因外部因素的冲击或内部因素的牵连而发生剧烈波动、危机或瘫痪,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ICO的融资模式,主要涉及区块链这一金融科技(英语:Financial Technology,以下简称为“FinTech”)在融资方面的应用。FinTech使金融风险更具有隐蔽性、传播范围更快、传播范围更广,从而增加了金融系统性危险。ICO的投资者获得的代币可以在数字货币交易所自由买卖,使得投资者退出机制更加灵活,这既是ICO的优势,同时也酝酿着巨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1.短线交易风险

相较于法定货币,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更大,部分投资者甚至不在乎项目本身的盈利情况,而关注其所获的代币价值。怀有强烈投机目的的投资者倾向于选择在代币价值最高点将其抛售,从而牟取利润,而非像股东一样,通过公司盈利获得分红,这会导致ICO发行的代币价格严重偏离其项目的内在价值。理论上,代币的价格应当由ICO项目的内在品质决定。若ICO项目本身没有实质价值,上家买入代币仅是期待下家能以更高的价格接盘,那么这种击鼓传花式的投机炒作和短线交易必将掏空ICO项目的价值源泉,使得ICO彻底沦为少数投机分子的金钱游戏,脱离其出现的最初目的设计。

2.价值波动风险

以ICO中使用最为频繁的比特币为例,2017年7月17日比特币跌至每比特币不到两千美元,而四天后的其价格涨至接近每比特币两千八百美元。比特币作为加密数字货币的“龙头”,其本身可起到一定价格衡量的作用,甚至不乏直接将其作为投资对象的投资者。比特币价格波动较大且没有涨跌幅限制,容易给ICO市场带来巨大波动,ICO项目收益亏损偶然性大,从而滋生了大量投机行为。

二、金融“脱媒”风险

与传统融资模式不同,ICO能够使资金供给绕开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和证券发行体系,直接输送给资金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导致金融交易脱离现有的金融管制。ICO是否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目前仍存在争议。

2017年7月25日,美国证监会(SEC)发布对THE DAO项目的调查报告,认定ICO在性质上属于证券投资邀约,适用于一般证券法注册监管条例。虽然上述决定只在美国境内生效,但美国的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参考。英国目前尚未出台ICO的相关监管规定或措施,但英国相关监管部门和研究者都表示,美国金融监管是英国的重要参考,英国的监管措施可能将会紧随美国推出。美、英都作为全世界金融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对于ICO的态度将极大影响其他国家监管部门对于ICO的认定。

需要注意到,SEC的此次调查报告更多地是针对THE DAO项目,并非将所有ICO全都认定为证券发行。根据ICO项目标的的法律性质不同(或者说项目代币对应的权益不同),ICO包括产品类项目、收益类项目、股权类项目等不同类型。产品类项目ICO的一个典型模式是项目代币对应了融资主体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凭证,用户可以用项目代币去兑换相应的产品或者服务,此种交易模式又被成为产品众筹,不涉及证券监管。收益类项目ICO是指项目代币对应投资者对“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的未来收益权,代币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获得特定收益。收益类项目ICO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通过持续运行产生收益向投资者分配,投资者购买项目份额,并据此共享收益、同担风险,因此该类项目具有金融产品的特性,应当视为金融产品投资。

类似金融产品投资的ICO同样不涉及证券监管。但是,当项目代币对应某个企业的股权或具有股权特征的财产性权利时,ICO在法律上与IPO无实质区别,此种类型的ICO借发行数字加密代币之名,行发行证券之实。我国《证券法》第2条明确了调整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按照文义解释,我国证券的概念比较狭窄,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似乎不能将ICO纳入证券的外延。但是,该条的规定实际上又赋予了国务院认定其他类型证券的权力,即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将其他模式下的交易产物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这是ICO在金融本质上可能属于证券的法律依据。

三、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威胁人们生产与生活的风险,包括技术不足风险、技术开发风险、技术保护风险、技术使用风险、技术取得和转让风险。具体到ICO而言,其业务发展有赖于先进的技术和交易平台,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选择失误可能产生较大的风险。ICO所涉及的区块链技术本身是一套复杂的软件系统和软件工程,所采用的数学原理、密码学原理、网络架构、共识机制、经济学模型,是缺乏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

目前,ICO正处于“野蛮生长”时期,大多ICO融资平台不够规范,平台上只有简单的项目介绍和白皮书,而对募集资金的用途、资金的审计、项目的定期审核等重要信息却含糊其辞。因此,投资者应警惕ICO平台不规范所隐藏的技术风险。

四、信息安全风险

2014年2月,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价值近5个亿的85万个比被盗一空,导致Mt.Gox宣布破产。Mt.Gox此前曾因为软件编程错误使得数千个比特币丢失,但并没有吸取教训对自身技术进行改进加固,最终因交易系统存在缺陷令黑客盗取大量比特币。

加密数字货币依据特定算法产生,并使用密码学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无论是货币的生成、流转,还是发行主体、投资者的信息、交易,都暴露在互联网环境中,数据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相互交织,如果安全系统不够牢靠,互联网固有的黑客风险将给ICO运作造成巨大影响,黑客攻击事件会导致ICO大量数据丢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五、监管风险

ICO的一般表现形式为:初创企业或者项目通过发行代币的方式募集比特币等流通能力较强的数字货币来进行融资,是一种股权融资的变异形态。ICO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其金融本质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法律监管上也处于真空状态。作为新兴事物,监管不确定性将是ICO长期面临的最大政策风险。具体而言,进行ICO时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涉嫌诈骗、内幕交易、以及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渠道等。

1.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

ICO融资方式可满足发行主体的融资需求,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速度快、资金需求量大,通过ICO进行融资是较为高效便捷的手段。但有些企业打着为生产经营所需进行融资的幌子,实则为非法募集资金,如ICO项目有积分返现、承诺收益等保本付息类承诺,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中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之一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ICO募集的是数字加密货币,表面上不属于“证券”类的范畴,但根据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如果其在发行时具有“证券”类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2.诈骗和内幕交易风险

ICO发行主体不同于传统的融资主体,不限定于实体企业,目前大部分ICO没有线下实体企业,项目发起、代币发行、技术研发和产品运营完全依靠非实体公司的技术团队。因此,融资主体可能伪造项目,在收取投资者的数字加密货币后卷“款”潜逃,且由于ICO通过互联网的非中心化系统进行,发生欺诈情况,投资者往往救济无门。

相较于发行人和相关技术人员,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ICO投资者可能因存在内幕交易或受个别内部人员行为影响,受到难以预计、无法防范的损失。ICO带来的“造富效应”使投资人易盲目相信表象,轻视了对投资项目的实际了解和把握,加之对“虚无缥缈”的ICO模式认识不足,承担了较大风险。

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ICO存在着一定的金融系统性危险、金融“脱媒”风险、技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监管风险。实际上,不存在一种投资方式能够完全脱离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基本投资原则,投资者在追求ICO良好投资前景的同时,应该全面阅读《ICO投资风险提示书》,并仅在确认其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能力、确认能通过ICO投资得到令其满意的结果、确认拟进行的交易安全符合其本身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以及接受该交易可能会出现风险之后,再进行ICO投资。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