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能否对抗《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私了”协议能否对抗《工伤保险条例》?
2017年12月01日 15:11 欢雀薪酬福利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

大家都知道,企业给员工缴了工伤保险,员工受了工伤是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

那么,企业和员工就此待遇问题私了,是不是就不用管《工伤保险条例》了呢?

【基本案情】

戴某于2010年4月到赞鑫公司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9日,戴某在工作中受伤。戴某受伤后,赞鑫公司即送戴某至金坛市城西医院治疗,后转常州市中医院治疗。

2011年12月6日,戴某、赞鑫公司达成“私了”协议,内容为:“就工伤补偿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甲方(赞鑫公司)自愿赔偿乙方(戴某)30000元,签字之日当场兑现,所有医疗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拿到款项后,双方再无关系,不再有法律纠纷。”当日,赞鑫公司支付戴某人民币30000元,戴某即离开赞鑫公司处。

2012年2月28日,戴某向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超过1年”为由未予受理。

2012年3月6日,戴某向金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未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结论”为由未予受理。后戴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经法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参照工伤标准,被鉴定人戴某左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遗留左手食指中节远端以远缺如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3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1个月(1人),营养期限为2个月。2010年度金坛市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4183元。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而言,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该伤害是因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戴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赞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系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且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内容看,赞鑫公司认可戴某是其单位员工,认可戴某是在上班时受伤,双方于该日签订的协议也是基于“工伤补偿事由”,据此,戴某所受之伤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能对戴某作出工伤认定不能归咎于戴某本人,法院有权根据相关事实认定戴某之伤为工伤。

虽然双方曾基于工伤补偿事由签订过协议,但协议约定的补偿额与法定的工伤待遇标准差距较大,不足以免除或减轻赞鑫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工伤待遇给付义务,故不足部分应由赞鑫公司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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