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股转警示是新三板公司去IPO时的污点么?

被股转警示是新三板公司去IPO时的污点么?
2017年06月26日 20:26 解读新三板

眼看2017年要过半了,新三板却还有几百家挂牌公司没有披露去年年报,股转老师表示很生气,后果很严重,480家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各吃了一张警示函。

4月30日是新三板年报披露的截止日期,除提交了终止挂牌申请及于2017年4月挂牌且在合理时间内披露了年报的公司免于受罚外,另外480家“拖延症患者”都被股转一一处分,其中包括已经终止或者申请终止挂牌的159家公司。

一位新三板业内人士表示,大面积年报延期暴露出部分挂牌公司对新三板信息披露要求不够重视,同时不排除其在财务工作方面的不规范性。

据解读君统计,4月30日之后披露年报的公司中,9家公司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17家公司带强调事项,3家公司被审计机构拒绝表达意见。

而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大规模自律监管措施波及36家拟IPO公司,其中16家截止目前仍未披露年报,目前距年报披露大限6月30日仅一周时间,如再逾期,这意味将被股转系统强制摘牌。

至今未披露年报的16家拟IPO公司

16家尚未披露年报的拟IPO公司中,15家正在接受上市辅导,另有嘉达早教2012年开始辅导,后因上市计划暂缓,2016年1月至今处于中止状态。

辅导时间最长的是达海智能,2012年6月接受湘财证券辅导,至今五个年头已过,仍未完成验收,5月份公司申请终止挂牌;时间最短的是钢钢网,上周与国信证券刚签订辅导协议,却引来主办券商国信证券风险提示。

警示函对IPO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拟IPO公司来说,来自股转的处罚不容轻视,一着不慎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6月16日,因在新三板信息披露存在程序瑕疵,族兴新材及时任董事长梁晓斌被股转给予通报批评;时任董秘梁生涯被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

而上述36家拟IPO公司本次受罚是一份年报引发,由于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股转对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警示函是什么程度的处分呢?中科沃土基金董事长朱为绎表示,这自律监管措施中比较严重的一种,再严重一点就会变成纪律处分。而一旦成为纪律处分,处罚等级将类似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有族兴新材遭罚案例在前,那么对于上述36家拟IPO公司董监高而言,本次领罚是否会对公司IPO产生负面影响?

解读君尝试联系其中七家拟IPO公司董秘,无奈未果,多家公司电话接听人表示公司正在召集高管开会。

北京一位拥有多个IPO项目经验的资深律师接受解读君采访表示,拟IPO公司及董监高收到警示函,这一定会被证监会关注,但不一定会造成决定性不利影响。对IPO的影响要视乎警示函内容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上述律师认为,因年报延期被警示,如果年报审计不涉及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那说明原因即可。

但合规性是IPO的基本要求之一,而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合规性的保证,证监会会关心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切实运行,并将在审查反馈意见中提问。

警惕挂牌公司恶意摘牌

2017年明显可以看到的是,股转监管更加严格,手段逐渐“丰富”,实施自律监管属年报问题的第二阶段处理。此前,股转已对559家未能按时披露年报的挂牌公司实施强制停牌,停牌日自2017年5月2日开始。

强制摘牌是股转公司处理定期报告披露延期最严厉的手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规定,挂牌企业如果出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行为,将终止其挂牌。

而该规定实施至今,有四家挂牌公司触犯红线被强制摘牌,朗顿教育、中成新星因未披露2015年年报、森东电力、众益达则系未披露2016年中报。

解读君统计发现,截至6月26日,480家公司中有137家公司既未披露年度报告,也未表态是否会申请摘牌。这137家公司共计有股东户数8794户,其中不乏曾经的做市热门股,例如中搜网络、明利股份,二者股东户数分别高达734户和613户。

按照股转系统的规定,目前新三板公司申请摘牌需要走一套完整的流程。如果在二级市场有过交易,走摘牌流程不仅时间长而且过程很复杂,因为涉及到投资者保护方案。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上述企业按兵不动直至6月30日直接强制摘牌,脱离股转公司监管体系,则中小投资者在与企业、东股东的博弈过程中很可能处于弱势。

新三板知名投资人周运南早前指出,部分企业故意不披露年报,目地就在于拖到6月30日之后被强制摘牌,这样就可以避免走常规的摘牌流程,甚至不需要对投资者进行交代。

目前这种“恶意摘牌”的苗头已经出现,应该引起监管方面的注意,需要防微杜渐、堵住这个制度漏洞。

哪些处罚对IPO有影响?

想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公司看这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有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想在创业板上市的看这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有如下规定: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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