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天!新三板用时最短的IPO刚刚过会

250天!新三板用时最短的IPO刚刚过会
2017年09月20日 19:27 解读新三板

2017年以来,新三板20家公司IPO上会(包括已摘牌的万隆股份)中,从申报到上会,排队时间最长的是艾艾精工763天,最短是扶贫股广信科技274天,整体平均排队时间为456天。

而怡达化学仅用了250天,便完成从申报到上会的IPO工作,是截至目前新三板转板企业中用时最少的一家,排队时间接近享受“即审即报”绿色通道的扶贫股的平均时长243天。

证监会最新消息显示,怡达化学首发过会,成为今年以来新三板第14个转板幸运儿(未含已摘牌的万隆股份)。

83名新增股东预计将获得逾一倍收益

怡达化学主营业务为醇醚及醇醚酯类有机化工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扎根于中小微民营企业聚集的江苏江阴市,同时也是一家家族控股的企业。

2014年8月挂牌新三板时,怡达化学19户股东中,前十大股东中7席为刘氏家族成员,此外3家投资机构中的神怡投资为怡达化学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招股书披露时,怡达化学股东总数为102名,较挂牌时新增83名,这系列股权变化发生于2016年1-3月,怡达化学进行了数次二级市场的股权转让和一次定向增发。

剔除直系亲属之间1元/股的转让,怡达化学其余转让、发行价格均为10.55元/股。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每股收益为0.51元,对应的市盈率为20.69倍。

而按照A股三家同行上市公司百川股份、红宝丽、醋化股份平均市盈率约49倍计算,此次怡达化学成功IPO,83名新增股东能获得一倍以上的收益。

两年盈利超3000万元 毛利率引注意

怡达化学主要收入来源为醇醚及醇醚酯产品,收入占比达95%以上。根据招股书披露信息,醇醚及醇醚酯年产能共计17万吨,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第二位。

挂牌新三板前一年,怡达化学2013年还亏损达360万元。而到了2014年,随着国际原油持续下跌,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石油化工类产品价格下滑,为产品毛利率的增长提供了空间。

在销量+毛利率双重上升的作用下,2014年-2016年三年间怡达化学年营收均超过10亿元,净利润实现稳步增长,分别录得2128.44万元、5757.43万元、5953.07万元。

其中,2015年怡达化学净利润大幅增长(170.5%),该年度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加大约5个百分点,综合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这引起了证监会的注意。

怡达化学的毛利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利润,2013年-2017年6月,醇醚及醇醚酯系列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1.44%、13.55%、19.08%、19.97%、16.56%。怡达化学表示2014年-2016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百川股份、红宝丽、醋化股份毛利率整体变动一致,不断上升。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怡达化学就毛利率持续上升,而产品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波动幅度较大再做详细说明。并从毛利率变动,说明自产醇醚系列产品酯化数量变动的商业合理性,是否与招股书所言的“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优化产品结构所致”产生矛盾。

3次行政处罚 1次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怡达化学及全资子公司珠海怡达因在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方面共受到3次行政处罚,被处以合计14万元的行政罚款,主要系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挂牌新三板期间,怡达化学由于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收到一次主办券商的风险提示。2016年12月21日,怡达化学根据IPO财务报表审计要求,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13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差错更正,调整内容涉及税费返还、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

对此,平安证券表示上述问题反映出公司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尚待加强,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怡达化学招股书重点解读

在反馈意见中,证监会对怡达化学提出了38个问题:包括14个规范性问题、2个信息披露问题、18个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4个其他问题。

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集中于,股东性质(是否存在国有股)、股权变更、2015年收入大幅度增长、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等问题。

解读1

【保荐机构直投业务投资发行人时点是否合规】光大江阴、光大国联均属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投资的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6.1094%的股权比例,请说明光大证券作为保荐机构的进场时间、光大江阴和光大国联的成立时间及入股时间、在光大证券进场时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中投行业务与直投业务开展时点分离的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上述两家机构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国有股、是否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怡达化学回复】2010年12月第二次增资时,光大江阴、光大国联分别出资93万元、92万元获得7.84%、7.76%股份,成为新增股东。公司于2016年2月开始接受光大证券上市辅导。公司股份中无国有股份情况。

解读2

【部分专利与南京林业大学等他方共有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部分专利与南京林业大学等他方共有。说明上述情况的产生原因、相关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在相关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是否为主要利用他方资源研发形成、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经营用知识产权、是否涉及核心技术、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是否存在对南京林业大学等研发合作方的重大依赖、相关专利在产业化实践中所形成的经济效益均由公司单独享有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存在哪些权利限制、相关共有权利人是否具有产业化实践的能力及是否实际利用相关专利盈利、发行人是否存在共有专利方面的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怡达化学回复】公司自2001年起与南京林业大学联合组建了国内首家醇醚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中心,长期坚持开展产学研合作,为此双方根据各自的意愿和需求签订了合作协议,公司常年为南京林业大学本科生、研究生提供实习场所、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及生活后勤保障所需,南京林业大学与公司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帮助 公司解决实际生产和工艺创新问题。根据公司与南京林业大学签订的《协议书》, 公司与南京林业大学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专利的共同权利人,公司拥有该等专利的独占使用权及经营权,未经公司同意,南京林业大学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实施该等专利,该等专利在产业化实践中所形成的经济效益均由公司单独享有。

解读3

【2015年其他产品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招股说明书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产品主要包括包装桶和贸易用化工材料销售收入。请发行人说明2015年其他产品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相关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内容、用途,2015年其他产品销售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销售的合法合规性。

【怡达化学回复】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产品营收3006.96万元,同比增长241.36%。国内主要丁醚生产商于2015年 中旬设备故障大幅减产,导致一段时间内国内丁醚系列产品供应趋紧,价格上扬。 借助乙二醇丁醚系列产品的大幅增长,公司开拓了新的客户,带动了其他产品销 售的增长。

解读4

【说明发行人自产醇醚系列产品酯化数量变动的商业合理性】结合发行人报告期醇醚系列产品和醇醚酯系列产品的毛利率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自产醇醚系列产品酯化数量变动的商业合理性,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从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看,报告期内,醇醚系列产品占比逐年升高,醇醚酯系列产品占比下降,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优化产品结构所致”是否矛盾。

【怡达化学回复】2015年下半年,公司为满足市场紧俏的乙二醇丁醚系列产品的需求,降低了醇醚酯系列主要产品的产量。2015年,醇醚酯系列产品收入占比为51.81%,之后一路降至2017年6月的40.93%,与此同时,毛利率分别为10.10%、15.61%、18.10%和11.18%。可以看到,醇醚系列产品毛利率整体高于醇醚酯系列产品。

解读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请说明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

【怡达化学回复】2014 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128.44 万元,而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入为920.50 万元,主要系公司 2014 年存货余额较年初增加 2461.25 万元, 增加了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时,公司收到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给设备供应商而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减少。

2015 年,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5757.43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流入为16613.96 万元,主要系公司存货余额较期初下降4401,98万元使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流出减少,应付账款较期初增加1479.01万元, 使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流出减少所致。 

2016年,公司实现净利润5947.18万元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入情况基本匹配。 2017年 1-6 月,公司实现净利润 3,068.05 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流入为967.19 万元,主要系本期应付票据较期初下降4000.00 万元,使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流出增加所致。

解读6

【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相重大事故、行政处罚】发行人部分原材料和产品为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存在一定危险的物品。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发生过相关重大事故、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怡达化学回复】报告期内虽然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但公司积极采 取整改措施,相关环保局出具证明认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不属于严重 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10月12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15】 148 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认为珠海怡达水污染物排放方式存在不规范行为,该行为系将废气处理塔里约 3 吨循环废水通过雨水管网系统流入厂外排洪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违法行为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目的规定,决定对珠海怡达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2016 年4月11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16】 59 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认为珠海怡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违法行为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决定对珠海怡达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2016 年 10 月 24 日,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环罚字【2016】第 401 号),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认为怡达化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发行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万元。怡达化学招股书指出,经核查, 发行人此次监测超标原因是设备故障和操作工处理不当导致物料气体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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