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进入统一监管新时代,金融体系稳健性将提高

资管进入统一监管新时代,金融体系稳健性将提高
2017年11月27日 14:00 东方金诚—东方资产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点评

东方金诚 首席分析师徐承远 金融业务部 尹海程 郭妍芳

11月17日下午,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东方金诚认为,这是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成立以来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协同监管的重要行动,充分体现了央行履行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实施统一监管、消除监管套利的全面监管框架体系。《指导意见》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统一杠杆约束以及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等多个方面对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提出了相应要求,延续了“降杠杆、去刚兑、挤泡沫、防风险”的政策监管思路,监管内容整体上符合市场预期。《指导意见》是我国资管领域有史以来最全面、最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其正式实施将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规范发展、降低金融体系的杠杆水平、提升金融机构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意义深远。

提倡净值化管理,推进打破刚性兑付的步伐,体现出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监管意图,有利于实现资管业务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和释放积聚于金融体系的风险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此项意味着“打破刚性兑付”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以往,通过承诺保本保收益、滚动发行等,资管业务违背“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质,刚性兑付普遍存在。《指导意见》此次对刚性兑付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刚性兑付表现在投资者获得保证收益,而风险主要由金融机构管理人承担,扭曲了资管产品风险、收益相一致原则。以净值化管理模式替代之前的预期收益率模式,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产品净值,即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能够实现投资者收益与风险一致性,释放金融机构管理人的风险。

例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尤其是非保本理财,虽然在定义上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代客理财产品,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按照成本计价法操作,和保本理财一样具有刚性兑付特征。理财产品客户以稳健型投资者为主,其目的在于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刚性兑付的存在也制约着银行机构主动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银行理财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截至2017年6月末,债券、现金及银行存款、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同业存单共占银行理财投资余额的69.19%;同时,部分银行理财通过拉长期限、信用下沉的方式投资于非标资产等。采用净值法计价,一方面,将导致理财收益率随着市场行情变化而波动,银行理财作为无风险收益产品的时代结束;另一方面,将使得原先本应有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从银行机构真正转移至投资者,也有利于释放积聚于银行体系的风险。 

《指导意见》是对之前“去杠杆”监管政策的系统归纳,提高分级产品设计标准、规范资产投向、统一负债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限制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间和降低金融机构杠杆水平

在金融“去杆杠”政策下,2016年下半年以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各金融机构杆杠业务规模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银行业方面,受银监会的“三三四”检查和同业业务整治影响,截至2017年9月末,上市银行同业资产、同业负债、应收款项类投资较年初分别下降13.29%、4.92%、9.47%;截至2017年6月末,上市银行表外理财较年初减少7.29%;证券业方面,证监会亦开始逐步清理券商“资金池”业务。通过对六类资管规模和银行资金占比分析,综合测算得出银行委外规模(如表1):由于受监管政策直接冲击,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委外规模明显下滑,信托和保险板块当前尚无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出台,受到的冲击相对更小。整体上,在“负债荒”和强监管的影响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各类资管计划承接银行委外的资金规模出现下降,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的空转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表1:银行委外资金规模变化情况  单位万亿元

 

 

资料来源:东方金诚整理

《指导意见》对前期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了综合和细化,其中消除多层嵌套、规范资金池、全面禁止通道业务的规定在上半年的监管政策中均有涉及,禁止高资产负债率企业购买资管产品、禁止持有人以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则是新提出的防止资金空转监管要求。具体来看:

 “消除多层嵌套”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相比市场预期有所放松。考虑到当前金融机构“银行理财/同业存单-资管计划-私募产品”的套利链条,嵌套复杂,上述规定将倒逼金融机构减少资管计划间相互投资行为,缩短套利链条,这有助于监管层对理财和资管产品穿透式监管。

规范资金池运作和禁止通道业务是对证监会“券商资金池”清理的进一步细化,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当前金融市场的监管套利链条多为通道业务,银行通过委外投资于非标等监管限制领域,上半年的监管政策已经带动券商和基金公司主动压降通道类业务规模。《指导意见》重申禁止通道业务和规范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信托资金池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

资金空转方面,《指导意见》规定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略超预期。

同时,《指导意见》在分级产品方面,规定了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且满足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投资比例不超过50%和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不超过50%,才可以进行份额分级设计。目前,市场上较大比重的私募产品存在分级设计、且投资比例超过50%的规定。公募产品投资集中度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统一负债要求方面,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上述诸多规定分别从融资、投资双侧对资管业务实行统一杠杆比例,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运作,有效降低杠杆水平。

《指导意见》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提高金融机构管理人风险缓释能力,有利于“防风险”

《指导意见》此次将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资本或准备金统一,有利于消除监管套利空间。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将更加重视资本的约束,也有利于保障资管产品的兑付能力。

资管业务作为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参照表内业务计提风险准备金是监管机构对资管产品加强监管的一种体现。以理财产品为例,相比于2014年和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指导意见》规定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要求上有所降低。一方面,降低准备金计提比例与提倡的净值化管理相协调;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均需在各自净资本相关的规定下开展业务,而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上述规定实施后,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运营成本。

表2:《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资料来源:东方金诚整理

除上述规定外,《指导意见》将规范智能投资发展纳入进来,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强调管理人信息披露等责任、规范第三方托管、统一登记产品信息和提高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有助于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以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指》的施,将对银行理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资管业务形成一定负面影响,有利于引机构、公募基金资管业务,金融机构提升管理能力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面向个人公开发行,即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公募产品占比较多,截至2017年6月末为46.3%。由于银行理财普遍存在杠杆水平季末高企的特征,反映银行在通过提高在续产品的杠杆水平,补齐到期产品的“差额收益”现象,同时可以看出银行理财存在一定的资金池运作。规范资金池运作和提倡净值化管理,使得银行理财吸引力降低,资管产品管理难度提升。同时,作为公募产品,其投向也将受到限制,《指导意见》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与上市交易股票。受此影响,银行理财将面临规模的下降,或许近年来兴起的FOF/MOM投资模式可以成为银行理财资金发展的方向。

表3:理财产品投资者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万亿元,%

 

 

资料来源: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东方金诚整理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资管业务主要以通道业务为主,在全面禁通道下,资管业务规模面临收缩,主动管理能力提升压力较大。截至2016年末,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被动型资管产品余额分别为12.38万亿元、1.60万亿元和7.47万亿元,占相应资管业务总规模的比重分别为71.5%、31.3%和71.1%;三者投资非标产品的比重分别为67.4%、0.00%和86.9%。另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一对多产品分别占比84.8%和78.2%,主要为私募产品,《指导意见》对其非标产品投资无实质影响。

表4:截至2016年末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业务规模 单位:万亿元,% 

 

资料来源:《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2016年统计年报》,东方金诚整理

基金公司以主动产品为主,长久以来积累的净值化管理经验使得其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指导意见》将对其形成较大的利好。另外,基金公司“定制化”产品同样占有较大比重。截至2016年末,基金公司一对一产品余额4.18万亿元,占比81.8%。在委外投资模式快速发展下,中小银行通过全额认购基金公司基金产品的方式,导致了基金公司一对一产品的迅速发展。《指导意见》中,投资集中度的规定使得上述模式后续发展存在一定难度,但影响不大。

保险资管受托资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资金,具备负债期限长的特点。《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险资管业务形成利好。

此外,《指导意见》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至2019年6月30日,允许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监管节奏把控上较为温和。在《指导意见》的框架下,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出台配套细则,无序发展的资管业务将进入到统一监管的新时代中来,金融机构主动管理资产能力或将被动提升。

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东方金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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