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新规时隔三年落地,通道业务遭围堵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新规时隔三年落地,通道业务遭围堵
2018年01月10日 13:07 东方金诚—东方资产

作者:首席分析师 徐承远 金融业务部 李磊

Number 1

通道业务快速发展背景下,委托贷款成为部分机构实现监管套利的重要工具,成为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来源

委托贷款是一般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代为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由于商业银行不承担风险,因此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该类业务主要利用商业银行的放贷资质,市场也存在一定需求,本身并不会对金融体系带来风险,且是商业银行拓展代理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方式之一。但近年来,为规避监管对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以及信贷投向的限制,商业银行通过与信托、基金子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将资金投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再由信托公司以信托贷款、基金子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向商业银行指定的借款人,从而实现监管套利,部分银行还可以通过借助同业通道进行嵌套,以实现少计拨备或降低风险加权资产权重的目的。由于上述套利过程链条长、嵌套多,参与主体隶属于不同监管机构,导致实际监管力度不足,风险难以把控,特别是近年来通道业务大行其道背景下,上述操作模式较为普遍,是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来源。

Number 2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打破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模式,联合近期出台的银信业务新规全面围堵通道业务

《管理办法》中明确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基金子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募集的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模式被打破,即商业银行通过购买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产品,并最终以委托贷款形式投向借款人的规避监管行为将难以为继。同时,根据2017年12月23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信托公司不得为规避监管行为提供通道服务。因此,商业银行利用信托通道,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向借款人提供信贷亦不合规。整体来看,近年来通道业务的快速发展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提供了便利,但监管不足亦导致金融乱象丛生。2017年以来,监管机构针对银行同业业务进行大力整顿,并初步构建了资产管理行业协作监管的基本框架,而近期银信合作、委托贷款业务监管政策陆续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通道业务的全面围堵。

Number 3

防范金融风险提上新高度,监管趋严成为新常态,金融机构面临监管冲击,房地产、过剩产能等领域存在资金压力

“十九大”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放在三大攻坚战之首,并明确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要求,一方面反映出近年来的金融过度繁荣导致系统性风险上升,风险防范形势严峻。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监管升级、监管趋严将成为常态。而随着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以及监管政策细则的陆续出台,监管效力预计将逐步提升,金融体系局部风险亦将得到化解。但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将面临较大的监管冲击。以近期出台的银信类业务规定以及此次委托贷款业务监管政策为例,新规的执行将使得银信、银基等通道业务大幅收缩,而部分此类业务占比过高的金融机构调整压力较大。同时,由于房地产、过剩产能等领域受到较大融资约束,通道业务是此类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随着通道业务的整治,上述领域企业资金压力或将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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